《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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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基本定义:本词条涉及一个特定情形下的工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规则,及其对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直接影响。它规定,当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入新单位的工作年限。此规则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之间交替用工,人为割裂劳动者工龄,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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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该规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该条文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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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具体情形认定:这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但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 其他合理情形。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变动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安排或决定,而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的辞职或调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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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具体方法:
- 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其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直接相加,得出总的工作年限(N)。
- 计算基数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标准)通常为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补偿支付主体:由新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是与新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新单位是当前的法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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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特殊处理:如果劳动者在从原单位到新单位转移时,原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那么该段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权益”已经被“买断”。此时,新用人单位在日后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仅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劳动者就同一段工作年限获得双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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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示例:
- 示例一(未支付):小王在A公司工作5年,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关联公司B工作3年后,B公司因裁员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在B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则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为5年(A公司)+3年(B公司)=8年。B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000元/月 × 8个月 = 64000元。
- 示例二(已支付):同上例,但小王从A公司到B公司时,A公司已向其支付了5年工龄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则B公司解除时,仅计算小王在本单位的3年工龄。B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000元/月 × 3个月 =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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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要点与争议:
- 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通常需要就“非因本人原因”以及“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的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调令、任命文件、关联公司证明、工资发放主体连续变更记录等。
- 关联企业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同一控制人等)是支持劳动者诉求的常见情形。
- 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本规则主要针对劳动关系主体的直接变更。劳务派遣涉及的是三方关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不适用此条,其经济补偿金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支付,计算其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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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基本定义:本词条涉及一个特定情形下的工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规则,及其对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直接影响。它规定,当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入新单位的工作年限。此规则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之间交替用工,人为割裂劳动者工龄,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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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该规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该条文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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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具体情形认定:这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但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 其他合理情形。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变动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安排或决定,而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的辞职或调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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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具体方法:
- 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其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直接相加,得出总的工作年限(N)。
- 计算基数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标准)通常为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补偿支付主体:由新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是与新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新单位是当前的法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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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特殊处理:如果劳动者在从原单位到新单位转移时,原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那么该段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权益”已经被“买断”。此时,新用人单位在日后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仅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劳动者就同一段工作年限获得双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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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示例:
- 示例一(未支付):小王在A公司工作5年,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关联公司B工作3年后,B公司因裁员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在B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则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为5年(A公司)+3年(B公司)=8年。B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000元/月 × 8个月 = 64000元。
- 示例二(已支付):同上例,但小王从A公司到B公司时,A公司已向其支付了5年工龄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则B公司解除时,仅计算小王在本单位的3年工龄。B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000元/月 × 3个月 =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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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要点与争议:
- 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通常需要就“非因本人原因”以及“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的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调令、任命文件、关联公司证明、工资发放主体连续变更记录等。
- 关联企业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控股关系、同一控制人等)是支持劳动者诉求的常见情形。
- 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本规则主要针对劳动关系主体的直接变更。劳务派遣涉及的是三方关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不适用此条,其经济补偿金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支付,计算其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