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字数 1947
更新时间 2025-12-28 14:16:1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这一法律概念。

第一步:概念基础——它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作出的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其核心是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解决的程序中,针对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其他上诉的区别
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把握其“依附性”与“独立性”的并存:

  1. 依附性: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依附于刑事诉讼存在的。它通常与刑事部分的上诉一并提出,由同一审判组织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其提起、审理程序原则上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 相对独立性:尽管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实体上是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因此,其上诉讼由、审理范围、审理结果(如是否可调解、是否可仅针对民事部分改判等)又具有民事上诉的某些特点。例如,可以仅就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

第三步:上诉主体——谁可以提起?
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包括:

  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民事赔偿的请求方,对不利判决自然享有上诉权。
  2.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能是对被告人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被执行职务所在单位等)。他们对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不服,可以上诉。
  3.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上诉。

第四步:上诉的对象与范围——针对什么上诉?
上诉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或裁定

  • 判决:通常指一审法院就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作出的实体处理决定,如判决赔偿的数额、项目、承担主体等。
  • 裁定:主要针对程序性事项,例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裁定。
  • 关键在于,上诉的效力仅及于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也可以在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时一并提出上诉。但仅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的上诉,其效力不及于附带民事部分,除非检察机关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提起抗诉。

第五步:审理程序——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这是理解该程序运作的核心环节:

  1. 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如果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无人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审查后如果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体现了“刑主民从”的关系。
  2. 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特别是当检察院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或者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附带民事部分可能影响刑事部分正确裁判时,必须开庭审理。
  3.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经审理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判: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 直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 发回重审: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调解与撤诉: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原告人也可以申请撤诉,但需经法院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步:核心规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这是上诉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特殊规则:

  • 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刑事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时没有后顾之忧。
  • 例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就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则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加重刑罚。

总结概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一个复合型程序,它植根于刑事诉讼框架,旨在解决因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争议。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可以针对一审法院关于赔偿问题的裁判,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二审法院在审理时,需兼顾刑事与民事两部分的关系,坚持全面审查,并在仅有民事部分上诉时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理解这一概念,有助于把握我国刑事诉讼中“刑民交织”案件上诉程序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这一法律概念。

第一步:概念基础——它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作出的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其核心是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解决的程序中,针对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其他上诉的区别
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把握其“依附性”与“独立性”的并存:

  1. 依附性: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依附于刑事诉讼存在的。它通常与刑事部分的上诉一并提出,由同一审判组织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其提起、审理程序原则上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 相对独立性:尽管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实体上是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因此,其上诉讼由、审理范围、审理结果(如是否可调解、是否可仅针对民事部分改判等)又具有民事上诉的某些特点。例如,可以仅就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

第三步:上诉主体——谁可以提起?
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包括:

  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民事赔偿的请求方,对不利判决自然享有上诉权。
  2.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能是对被告人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被执行职务所在单位等)。他们对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不服,可以上诉。
  3.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上诉。

第四步:上诉的对象与范围——针对什么上诉?
上诉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或裁定

  • 判决:通常指一审法院就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作出的实体处理决定,如判决赔偿的数额、项目、承担主体等。
  • 裁定:主要针对程序性事项,例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裁定。
  • 关键在于,上诉的效力仅及于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也可以在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时一并提出上诉。但仅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的上诉,其效力不及于附带民事部分,除非检察机关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提起抗诉。

第五步:审理程序——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这是理解该程序运作的核心环节:

  1. 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如果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无人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审查后如果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体现了“刑主民从”的关系。
  2. 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特别是当检察院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或者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附带民事部分可能影响刑事部分正确裁判时,必须开庭审理。
  3.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经审理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判: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 直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 发回重审: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调解与撤诉: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原告人也可以申请撤诉,但需经法院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步:核心规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这是上诉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特殊规则:

  • 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刑事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时没有后顾之忧。
  • 例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就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则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加重刑罚。

总结概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一个复合型程序,它植根于刑事诉讼框架,旨在解决因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争议。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可以针对一审法院关于赔偿问题的裁判,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二审法院在审理时,需兼顾刑事与民事两部分的关系,坚持全面审查,并在仅有民事部分上诉时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理解这一概念,有助于把握我国刑事诉讼中“刑民交织”案件上诉程序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这一法律概念。 第一步:概念基础——它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作出的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其核心是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解决的程序中,针对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其他上诉的区别 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把握其“依附性”与“独立性”的并存: 依附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依附于刑事诉讼存在的。它通常与刑事部分的上诉一并提出,由同一审判组织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其提起、审理程序原则上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相对独立性 :尽管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实体上是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因此,其上诉讼由、审理范围、审理结果(如是否可调解、是否可仅针对民事部分改判等)又具有民事上诉的某些特点。例如,可以仅就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 第三步:上诉主体——谁可以提起? 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包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民事赔偿的请求方,对不利判决自然享有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能是对被告人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被执行职务所在单位等)。他们对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不服,可以上诉。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上诉。 第四步:上诉的对象与范围——针对什么上诉? 上诉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或裁定 。 判决 :通常指一审法院就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作出的实体处理决定,如判决赔偿的数额、项目、承担主体等。 裁定 :主要针对程序性事项,例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裁定。 关键在于,上诉的效力 仅及于附带民事部分 。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也可以在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时一并提出上诉。但 仅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的上诉,其效力不及于附带民事部分 ,除非检察机关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提起抗诉。 第五步:审理程序——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这是理解该程序运作的核心环节: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如果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无人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审查后如果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体现了“刑主民从”的关系。 审理方式 :二审法院 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特别是当检察院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或者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附带民事部分可能影响刑事部分正确裁判时,必须开庭审理。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经审理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直接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发回重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调解与撤诉 :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原告人也可以申请撤诉,但需经法院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步:核心规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这是上诉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特殊规则: 原则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 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刑事被告人的刑罚 。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时没有后顾之忧。 例外 :如果人民检察院就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则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加重刑罚。 总结概要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是一个复合型程序,它植根于刑事诉讼框架,旨在解决因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争议。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可以针对一审法院关于赔偿问题的裁判,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二审法院在审理时,需兼顾刑事与民事两部分的关系,坚持全面审查,并在仅有民事部分上诉时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理解这一概念,有助于把握我国刑事诉讼中“刑民交织”案件上诉程序的特殊性与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