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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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诉讼契约,又称诉讼合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或在特定情形下包括法院)就诉讼程序相关事项,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达成的合意。它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主决定某些程序事项,以替代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核心特征与性质
- 主体特定性:缔约主体主要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少数情形下,当事人可与法院形成三方合意(如合意选择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客体程序性:契约内容须与诉讼程序相关,旨在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而非设定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尽管可能以实体权利义务为基础)。
- 合意性:必须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致。
- 性质争议:理论界对其性质有“诉讼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与“两性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诉讼行为说”,即一旦成立,主要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其效力、解释和无效认定主要遵循诉讼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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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类型与表现形式
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常见类型包括:- 管辖合意: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最典型的诉讼契约。
- 程序选择契约:如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不公开审理。
- 证据契约: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约定由何方就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自认契约(约定对某些事实无需举证)、证据方法限制契约(约定仅使用特定类型的证据,如仅以书证证明)。
- 不上诉契约: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约定均不上诉。
- 执行契约:在诉讼中或执行前,就未来判决的执行方式、期限等达成的协议。
- 诉讼和解:当事人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以终结诉讼,是兼具实体法与诉讼法效果的典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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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与生效要件
-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一致;内容明确、可能、合法。
- 特别生效要件:
- 内容合法性:契约内容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性规定、诉讼经济原则、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不能约定排除法院的审判权,或约定进行明显拖延诉讼的程序。
- 形式要求: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尤其在诉讼前达成的契约。诉讼中的合意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章,与书面形式具同等效力。
- 法院审查:诉讼契约需向法院陈明,并经法院审查认可后方能产生约束诉讼程序的效力。法院审查侧重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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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诉讼契约产生以下主要效力:-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契约内容,非经双方合意不得单方撤销或变更。违反契约可能招致不利的程序后果,如对方主张契约有效,违约方的相关诉讼行为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 对法院的拘束力:法院在诉讼指挥和审理中应尊重并受该有效契约的约束,必须在契约约定的框架内进行程序。例如,对当事人依证据契约无需举证的事实,法院应直接认定。
- 终结程序的效果:某些契约可直接导致程序终结,如有效的诉讼和解、撤回起诉合意、不上诉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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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及其后果
诉讼契约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等。无效的诉讼契约自始不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程序应回归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主张契约无效的一方通常应承担举证责任。无效仅指诉讼法上效果的无效,契约中可能包含的实体法合意部分,可依民法判断其效力。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实体法契约:根本区别在于目的与效果领域。诉讼契约旨在产生诉讼法效果,约束诉讼行为;实体法契约旨在产生实体法效果,设定民事权利义务。
- 与单方诉讼行为:诉讼契约需双方合意;而撤诉、认诺、自认等是单方诉讼行为,仅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可能需对方同意或法院审查才能生效。
- 与诉讼承诺:诉讼承诺通常是当事人向法院作出的单方保证,而非当事人间的协议。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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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诉讼契约,又称诉讼合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或在特定情形下包括法院)就诉讼程序相关事项,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达成的合意。它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主决定某些程序事项,以替代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核心特征与性质
- 主体特定性:缔约主体主要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少数情形下,当事人可与法院形成三方合意(如合意选择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客体程序性:契约内容须与诉讼程序相关,旨在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而非设定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尽管可能以实体权利义务为基础)。
- 合意性:必须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致。
- 性质争议:理论界对其性质有“诉讼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与“两性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诉讼行为说”,即一旦成立,主要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其效力、解释和无效认定主要遵循诉讼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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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类型与表现形式
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常见类型包括:- 管辖合意: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最典型的诉讼契约。
- 程序选择契约:如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不公开审理。
- 证据契约: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约定由何方就特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自认契约(约定对某些事实无需举证)、证据方法限制契约(约定仅使用特定类型的证据,如仅以书证证明)。
- 不上诉契约: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约定均不上诉。
- 执行契约:在诉讼中或执行前,就未来判决的执行方式、期限等达成的协议。
- 诉讼和解:当事人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以终结诉讼,是兼具实体法与诉讼法效果的典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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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与生效要件
-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一致;内容明确、可能、合法。
- 特别生效要件:
- 内容合法性:契约内容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性规定、诉讼经济原则、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不能约定排除法院的审判权,或约定进行明显拖延诉讼的程序。
- 形式要求: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尤其在诉讼前达成的契约。诉讼中的合意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章,与书面形式具同等效力。
- 法院审查:诉讼契约需向法院陈明,并经法院审查认可后方能产生约束诉讼程序的效力。法院审查侧重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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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诉讼契约产生以下主要效力:-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契约内容,非经双方合意不得单方撤销或变更。违反契约可能招致不利的程序后果,如对方主张契约有效,违约方的相关诉讼行为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 对法院的拘束力:法院在诉讼指挥和审理中应尊重并受该有效契约的约束,必须在契约约定的框架内进行程序。例如,对当事人依证据契约无需举证的事实,法院应直接认定。
- 终结程序的效果:某些契约可直接导致程序终结,如有效的诉讼和解、撤回起诉合意、不上诉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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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及其后果
诉讼契约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等。无效的诉讼契约自始不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程序应回归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主张契约无效的一方通常应承担举证责任。无效仅指诉讼法上效果的无效,契约中可能包含的实体法合意部分,可依民法判断其效力。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实体法契约:根本区别在于目的与效果领域。诉讼契约旨在产生诉讼法效果,约束诉讼行为;实体法契约旨在产生实体法效果,设定民事权利义务。
- 与单方诉讼行为:诉讼契约需双方合意;而撤诉、认诺、自认等是单方诉讼行为,仅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可能需对方同意或法院审查才能生效。
- 与诉讼承诺:诉讼承诺通常是当事人向法院作出的单方保证,而非当事人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