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的辨析与深化(进阶)
字数 1802
更新时间 2025-12-28 18:00:30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的辨析与深化(进阶)

您已对“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有基础理解,现对该关系进行更为精细的辨析与深化探讨。这涉及到自动性判断标准的核心争议,即“主观说”(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说”(一般人在行为时客观处境下的认识)之间的辩证统一。

  1. 核心论题的提出:自动性的判断基准究竟是什么?
    自动性,即“能而不欲”,指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或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自主决定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还是以一个理性人在行为人处境下的客观判断为准?这直接决定了“主观目的”(如悔悟、同情、恐惧等)在自动性认定中的地位。

  2. 核心争议:“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与调和

    • 主观说(通说立场): 判断自动性应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或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已不可能(如被害人早已死亡、财物早已不在),其放弃行为仍可能成立“能而不欲”,从而被评价为具有自动性。此时,促使行为人放弃的“主观目的”(内心动因)成为探究其“能而不欲”这一主观状态的关键证据。例如,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身怀绝技而心生恐惧放弃抢劫,尽管被害人实际毫无反抗能力,但依据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抢而“不欲”抢,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 客观说: 判断自动性应以一般人在行为时所处客观情境下的认识为标准。如果从客观角度看,行为在当时已事实上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可能既遂,则行为人的放弃不属于“能而不欲”,而是“欲而不能”,不成立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通常不影响自动性的否定。例如,盗窃时听到风吹草动误以为主人回家而逃跑,客观上看并无任何阻碍,但行为人误以为“不能”,其放弃不具自动性,是未遂。
  3. 关系的深化:“主观目的”是“自动性”核心——“主观说”框架下的功能
    在“主观说”这一主流立场下,“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可进一步深化理解为:

    • 主观目的是探明自动性的“钥匙”而非“门槛”: 自动性关注的是放弃犯罪的“自主决意”本身,而非该决意背后的具体道德动机或情感原因(如真诚悔悟、同情怜悯、惊恐惧怕等)。司法实践不要求动机必须高尚,即便是出于对刑罚的恐惧、对犯罪难度的厌恶、甚至一时同情,只要该动因促使行为人基于自主意志做出了放弃决定,且其当时主观上认为自己“能”继续,即可认定自动性。因此,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放弃是基于“自主决定”(能而不欲),而非被迫屈服于“外部障碍”(欲而不能)。
    • “主观目的”影响量刑而非定罪: 在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具备自动性)的基础上,促使中止的“主观目的”的具体内容(如真诚悔罪与害怕被捕),是法官在决定如何适用中止犯减免处罚规定(是“应当”减轻还是“可以”减免)以及具体减轻幅度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动机越趋向于对法秩序的正面认同(如悔悟),越可能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4. 实践判断路径的整合
    司法实践中,判断自动性通常遵循一种“主观说为基础,客观情况为参考”的综合路径:

    • 第一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通过行为人的供述、中止时的言行、犯罪计划的进展情况、现场客观环境对其认知的可能影响等,判断其在放弃那一刻,内心是否认为自己仍然可以完成犯罪
    • 第二步:用一般经验法则检验主观认识。 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置于其行为时的客观情境中,用一般人的经验法则进行检验。如果行为人的认识明显不合常理(如风声鹤唳),可能影响对其“自主决意”真实性的判断,但仍需以最终查明的主观心态为准。
    • 第三步:分析主观目的以印证自主性。 探究其放弃的具体“主观目的”,是为了区分是内心主动放弃(哪怕动机不纯),还是因误认为存在无法克服的外在障碍而放弃。

总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主流学说采取“主观说”,以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为准。在此框架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揭示其放弃行为是否出于“能而不欲”这一自主决意的关键证据,而非对动机内容进行道德评判的标准。二者关系是:“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核心要件,其本质是“基于自主决定的放弃”;而“主观目的”是用于证明这种“自主决定”存在及其性质(影响量刑)的具体内心动因。 深化理解这组关系,有助于精确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的辨析与深化(进阶)

您已对“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有基础理解,现对该关系进行更为精细的辨析与深化探讨。这涉及到自动性判断标准的核心争议,即“主观说”(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说”(一般人在行为时客观处境下的认识)之间的辩证统一。

  1. 核心论题的提出:自动性的判断基准究竟是什么?
    自动性,即“能而不欲”,指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或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自主决定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还是以一个理性人在行为人处境下的客观判断为准?这直接决定了“主观目的”(如悔悟、同情、恐惧等)在自动性认定中的地位。

  2. 核心争议:“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与调和

    • 主观说(通说立场): 判断自动性应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或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已不可能(如被害人早已死亡、财物早已不在),其放弃行为仍可能成立“能而不欲”,从而被评价为具有自动性。此时,促使行为人放弃的“主观目的”(内心动因)成为探究其“能而不欲”这一主观状态的关键证据。例如,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身怀绝技而心生恐惧放弃抢劫,尽管被害人实际毫无反抗能力,但依据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抢而“不欲”抢,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 客观说: 判断自动性应以一般人在行为时所处客观情境下的认识为标准。如果从客观角度看,行为在当时已事实上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可能既遂,则行为人的放弃不属于“能而不欲”,而是“欲而不能”,不成立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通常不影响自动性的否定。例如,盗窃时听到风吹草动误以为主人回家而逃跑,客观上看并无任何阻碍,但行为人误以为“不能”,其放弃不具自动性,是未遂。
  3. 关系的深化:“主观目的”是“自动性”核心——“主观说”框架下的功能
    在“主观说”这一主流立场下,“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可进一步深化理解为:

    • 主观目的是探明自动性的“钥匙”而非“门槛”: 自动性关注的是放弃犯罪的“自主决意”本身,而非该决意背后的具体道德动机或情感原因(如真诚悔悟、同情怜悯、惊恐惧怕等)。司法实践不要求动机必须高尚,即便是出于对刑罚的恐惧、对犯罪难度的厌恶、甚至一时同情,只要该动因促使行为人基于自主意志做出了放弃决定,且其当时主观上认为自己“能”继续,即可认定自动性。因此,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放弃是基于“自主决定”(能而不欲),而非被迫屈服于“外部障碍”(欲而不能)。
    • “主观目的”影响量刑而非定罪: 在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具备自动性)的基础上,促使中止的“主观目的”的具体内容(如真诚悔罪与害怕被捕),是法官在决定如何适用中止犯减免处罚规定(是“应当”减轻还是“可以”减免)以及具体减轻幅度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动机越趋向于对法秩序的正面认同(如悔悟),越可能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4. 实践判断路径的整合
    司法实践中,判断自动性通常遵循一种“主观说为基础,客观情况为参考”的综合路径:

    • 第一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通过行为人的供述、中止时的言行、犯罪计划的进展情况、现场客观环境对其认知的可能影响等,判断其在放弃那一刻,内心是否认为自己仍然可以完成犯罪
    • 第二步:用一般经验法则检验主观认识。 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置于其行为时的客观情境中,用一般人的经验法则进行检验。如果行为人的认识明显不合常理(如风声鹤唳),可能影响对其“自主决意”真实性的判断,但仍需以最终查明的主观心态为准。
    • 第三步:分析主观目的以印证自主性。 探究其放弃的具体“主观目的”,是为了区分是内心主动放弃(哪怕动机不纯),还是因误认为存在无法克服的外在障碍而放弃。

总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主流学说采取“主观说”,以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为准。在此框架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揭示其放弃行为是否出于“能而不欲”这一自主决意的关键证据,而非对动机内容进行道德评判的标准。二者关系是:“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核心要件,其本质是“基于自主决定的放弃”;而“主观目的”是用于证明这种“自主决定”存在及其性质(影响量刑)的具体内心动因。 深化理解这组关系,有助于精确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的辨析与深化(进阶) 您已对“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有基础理解,现对该关系进行更为精细的辨析与深化探讨。这涉及到自动性判断标准的核心争议,即“主观说”(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说”(一般人在行为时客观处境下的认识)之间的辩证统一。 核心论题的提出:自动性的判断基准究竟是什么? 自动性,即“能而不欲”,指行为人 在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或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自主决定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以行为人的 主观认识 为准,还是以一个理性人在行为人处境下的 客观判断 为准?这直接决定了“主观目的”(如悔悟、同情、恐惧等)在自动性认定中的地位。 核心争议:“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与调和 主观说(通说立场): 判断自动性应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 在行为时主观上认为 可以继续或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已不可能(如被害人早已死亡、财物早已不在),其放弃行为仍可能成立“能而不欲”,从而被评价为具有自动性。此时,促使行为人放弃的“主观目的”(内心动因)成为探究其“能而不欲”这一主观状态的关键证据。例如,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身怀绝技而心生恐惧放弃抢劫,尽管被害人实际毫无反抗能力,但依据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抢而“不欲”抢,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客观说: 判断自动性应以一般人在行为时所处客观情境下的认识为标准。如果从客观角度看,行为在当时已 事实上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可能既遂 ,则行为人的放弃不属于“能而不欲”,而是“欲而不能”,不成立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通常不影响自动性的否定。例如,盗窃时听到风吹草动误以为主人回家而逃跑,客观上看并无任何阻碍,但行为人误以为“不能”,其放弃不具自动性,是未遂。 关系的深化:“主观目的”是“自动性”核心——“主观说”框架下的功能 在“主观说”这一主流立场下,“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可进一步深化理解为: 主观目的是探明自动性的“钥匙”而非“门槛”: 自动性关注的是放弃犯罪的“自主决意”本身,而非该决意背后的具体道德动机或情感原因(如真诚悔悟、同情怜悯、惊恐惧怕等)。司法实践不要求动机必须高尚,即便是出于对刑罚的恐惧、对犯罪难度的厌恶、甚至一时同情,只要该动因促使行为人 基于自主意志 做出了放弃决定,且其当时主观上认为自己“能”继续,即可认定自动性。因此,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放弃是基于“自主决定”(能而不欲),而非被迫屈服于“外部障碍”(欲而不能)。 “主观目的”影响量刑而非定罪: 在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具备自动性)的基础上,促使中止的“主观目的”的具体内容(如真诚悔罪与害怕被捕),是法官在决定 如何适用 中止犯减免处罚规定(是“应当”减轻还是“可以”减免)以及具体减轻幅度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动机越趋向于对法秩序的正面认同(如悔悟),越可能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实践判断路径的整合 司法实践中,判断自动性通常遵循一种“主观说为基础,客观情况为参考”的综合路径: 第一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通过行为人的供述、中止时的言行、犯罪计划的进展情况、现场客观环境对其认知的可能影响等,判断其 在放弃那一刻,内心是否认为自己仍然可以完成犯罪 。 第二步:用一般经验法则检验主观认识。 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置于其行为时的客观情境中,用一般人的经验法则进行检验。如果行为人的认识明显不合常理(如风声鹤唳),可能影响对其“自主决意”真实性的判断,但仍需以最终查明的主观心态为准。 第三步:分析主观目的以印证自主性。 探究其放弃的具体“主观目的”,是为了区分是内心主动放弃(哪怕动机不纯),还是因误认为存在无法克服的外在障碍而放弃。 总结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主流学说采取“主观说”,以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为准。在此框架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揭示其放弃行为是否出于“能而不欲”这一自主决意的关键证据,而非对动机内容进行道德评判的标准。二者关系是: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核心要件,其本质是“基于自主决定的放弃”;而“主观目的”是用于证明这种“自主决定”存在及其性质(影响量刑)的具体内心动因。 深化理解这组关系,有助于精确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