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缴”
字数 1342
更新时间 2025-12-28 18:48:20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缴”

  1.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概念
    “环境行政追缴”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具体措施,特指当行政相对人(通常为排污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获得了违法收入或不法经济利益时,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决定的同时,有权决定将其因该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予以收缴的行政行为。其核心目标是剥夺违法者的非法获益,使其“不能因违法而获利”,从而强化法律威慑,弥补单纯罚款可能不足以覆盖其非法收益的惩戒缺陷。

  2. 第二步:法律性质与特征
    环境行政追缴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的一种,是行政处罚的补充或并行措施。其主要特征包括:

    • 依附性:通常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并依附于主要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而作出。
    • 追索性:其指向是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非法收益,是对过去已发生的不法经济利益的追溯和剥夺。
    • 独立性:追缴的金额计算是基于非法收益本身,与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有法定上下限)是独立计算的。这意味着违法者可能同时面临“罚款+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双重经济制裁。
    • 惩戒与预防并重:不仅惩戒了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彻底剥夺经济利益,消除其违法动机,预防再犯。
  3. 第三步:适用条件与情形
    并非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都会触发追缴。其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存在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无证排污、超标排污、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等。
    • 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收入或不法经济利益:这是适用追缴的关键。例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节省的合规处置费用、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销售收入、通过规避环保设施运行而节省的运营成本等,均可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不法经济利益”。
    • 有证据证明违法收入的数额:行政机关需通过调查,获取财务数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来相对准确地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
  4. 第四步:程序与执行
    环境行政追缴遵循法定程序,一般包括:

    • 调查取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一并调查核实违法所得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 告知与听证:在作出追缴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追缴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包含追缴违法所得的具体决定、金额、缴纳期限和方式。
    • 执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追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意义

    • 与“罚款”的区别:罚款是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一种财产罚,金额有法定幅度。追缴则是对已有非法收益的全额剥夺,不受罚款额度限制。两者可并处,以实现“罚没并重”。
    • 与“没收”的区别:行政没收的对象通常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或违禁品本身(如非法作业设备、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追缴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转化形成的金钱收益
    • 重要意义:环境行政追缴制度填补了传统环境行政处罚的空白,使“违法成本>违法收益”的现代环境法治理念得以落实。它有力打击了“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治污”的投机行为,是提升环境执法效能、维护环境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的重要法律武器。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缴”

  1.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概念
    “环境行政追缴”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具体措施,特指当行政相对人(通常为排污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获得了违法收入或不法经济利益时,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决定的同时,有权决定将其因该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予以收缴的行政行为。其核心目标是剥夺违法者的非法获益,使其“不能因违法而获利”,从而强化法律威慑,弥补单纯罚款可能不足以覆盖其非法收益的惩戒缺陷。

  2. 第二步:法律性质与特征
    环境行政追缴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的一种,是行政处罚的补充或并行措施。其主要特征包括:

    • 依附性:通常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并依附于主要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而作出。
    • 追索性:其指向是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非法收益,是对过去已发生的不法经济利益的追溯和剥夺。
    • 独立性:追缴的金额计算是基于非法收益本身,与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有法定上下限)是独立计算的。这意味着违法者可能同时面临“罚款+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双重经济制裁。
    • 惩戒与预防并重:不仅惩戒了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彻底剥夺经济利益,消除其违法动机,预防再犯。
  3. 第三步:适用条件与情形
    并非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都会触发追缴。其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存在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无证排污、超标排污、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等。
    • 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收入或不法经济利益:这是适用追缴的关键。例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节省的合规处置费用、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销售收入、通过规避环保设施运行而节省的运营成本等,均可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不法经济利益”。
    • 有证据证明违法收入的数额:行政机关需通过调查,获取财务数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来相对准确地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
  4. 第四步:程序与执行
    环境行政追缴遵循法定程序,一般包括:

    • 调查取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一并调查核实违法所得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 告知与听证:在作出追缴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追缴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包含追缴违法所得的具体决定、金额、缴纳期限和方式。
    • 执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追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意义

    • 与“罚款”的区别:罚款是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一种财产罚,金额有法定幅度。追缴则是对已有非法收益的全额剥夺,不受罚款额度限制。两者可并处,以实现“罚没并重”。
    • 与“没收”的区别:行政没收的对象通常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或违禁品本身(如非法作业设备、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追缴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转化形成的金钱收益
    • 重要意义:环境行政追缴制度填补了传统环境行政处罚的空白,使“违法成本>违法收益”的现代环境法治理念得以落实。它有力打击了“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治污”的投机行为,是提升环境执法效能、维护环境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的重要法律武器。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缴”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概念 “环境行政追缴”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具体措施,特指当行政相对人(通常为排污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行为 获得了违法收入或不法经济利益 时,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决定的同时, 有权决定将其因该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予以收缴 的行政行为。其核心目标是剥夺违法者的非法获益,使其“不能因违法而获利”,从而强化法律威慑,弥补单纯罚款可能不足以覆盖其非法收益的惩戒缺陷。 第二步:法律性质与特征 环境行政追缴在性质上属于 行政制裁 的一种,是行政处罚的补充或并行措施。其主要特征包括: 依附性 :通常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并依附于主要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而作出。 追索性 :其指向是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非法收益,是对过去已发生的不法经济利益的追溯和剥夺。 独立性 :追缴的金额计算是基于非法收益本身,与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有法定上下限)是独立计算的。这意味着违法者可能同时面临“罚款+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双重经济制裁。 惩戒与预防并重 :不仅惩戒了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彻底剥夺经济利益,消除其违法动机,预防再犯。 第三步:适用条件与情形 并非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都会触发追缴。其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无证排污、超标排污、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等。 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收入或不法经济利益 :这是适用追缴的 关键 。例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节省的合规处置费用、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销售收入、通过规避环保设施运行而节省的运营成本等,均可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不法经济利益”。 有证据证明违法收入的数额 :行政机关需通过调查,获取财务数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来相对准确地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 第四步:程序与执行 环境行政追缴遵循法定程序,一般包括: 调查取证 :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一并调查核实违法所得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告知与听证 :在作出追缴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追缴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包含追缴违法所得的具体决定、金额、缴纳期限和方式。 执行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追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意义 与“罚款”的区别 :罚款是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一种财产罚,金额有法定幅度。追缴则是对 已有非法收益的全额剥夺 ,不受罚款额度限制。两者可并处,以实现“罚没并重”。 与“没收”的区别 :行政没收的对象通常是 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或违禁品本身 (如非法作业设备、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追缴的对象是 违法行为转化形成的金钱收益 。 重要意义 :环境行政追缴制度填补了传统环境行政处罚的空白,使“违法成本>违法收益”的现代环境法治理念得以落实。它有力打击了“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治污”的投机行为,是提升环境执法效能、维护环境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的重要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