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
字数 1517 2025-11-12 10:40:10
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
第一步:先行赔付的基本概念
先行赔付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当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在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最终行政责任或司法责任尚未最终确定前,由特定的主体(通常是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如保荐人、控股股东)先行出资,向适格的受损投资者支付赔偿款的行为。
第二步:先行赔付的制度目的与功能
- 快速补偿投资者:其核心目的是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漫长、成本高昂的问题,使受损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经济赔偿,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
- 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快速赔付,有助于稳定投资者情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 为责任主体提供“减负”可能:先行赔付主体在履行赔付义务后,通常可依法向其他最终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主动、及时进行先行赔付的主体,在后续的行政处罚中可能被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的考量情节。
第三步:先行赔付的启动条件与主体
- 启动前提:通常以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是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已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为常见触发点。此时,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已初步清晰,但最终的责任认定可能尚未完成。
- 赔付主体:并非法定的首要赔偿责任人,而是自愿或基于协议安排主动出资的“先行者”。实践中主要包括:
- 保荐人:因其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有核查验证的职责,在欺诈发行案件中常成为重要的先行赔付主体。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最终受益者和控制者,在违法行为中往往负有责任,有动力通过先行赔付来稳定公司局面。
- 其他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步:先行赔付的运作流程
- 制定赔付方案:赔付主体需聘请专业法律和金融团队,制定详细的赔付方案。方案需明确赔付范围(哪些投资者)、赔付计算标准(损失如何认定)、赔付流程、申报期限等。
- 方案公告与确认:赔付方案需向全体潜在适格投资者公告,并通常需要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接受指导。
- 投资者申报与审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赔付主体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方案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赔付金额。
- 支付赔偿款:审核通过后,赔付主体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
- 达成和解与权利让渡:投资者在获得赔付后,通常需要签署和解协议,并同意将其针对发行人等责任主体的相应索赔权利转让给先行赔付主体。
- 追偿权行使:先行赔付主体在完成赔付后,基于获得的权利转让,可以向其他最终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五步: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与核心条款
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此条款为先行赔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第六步:先行赔付的实践意义与挑战
- 意义:它是构建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与证券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共同构成了投资者保护的立体网络,提高了保护效率。
- 挑战:
- 公平性:赔付方案的计算标准是否科学、公平,能否覆盖所有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可能引发争议。
- 自愿性:制度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赔付主体的“自愿”,其动力主要来自于减轻自身后续责任的预期。若缺乏足够激励,可能影响其适用广度。
- 与诉讼的关系:投资者有权选择接受赔付方案,也有权拒绝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保赔付方案对投资者具有足够吸引力,是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