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一、 基本概念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处于危困状态等,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它是一种合同效力瑕疵,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 主观要件:利用优势或对方不利处境
这是显失公平制度的核心特征,强调合同不公的“原因”在于一方的主观行为。此要件要求获益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存在可归责性。具体表现为:
- 利用优势:利用自己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市场地位或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明显优势。
-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利用对方因年龄、知识、阅历等原因,在特定交易领域缺乏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利用对方因健康、家庭、经济等陷入急迫需要或暂时性困境,不得不接受苛刻条件。
三、 客观要件: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这是显失公平的结果表现。即合同订立时,一方获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与另一方相比,已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判断标准通常包括:
- 对价失衡:一方支付的对价与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或获得的权利严重不成比例。例如,以极低价格购买市场价值极高的财产。
- 权利义务配置极端不合理:合同中风险分配、责任承担等条款严重偏向一方,使另一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 失衡的显著性:这种失衡必须是明显的、重大的,而非一般性的利益出入或商业风险。
四、 时间要件:失衡发生于“订立合同时”
显失公平的认定,必须以合同订立之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合同订立后,因市场行情变化、当事人经营不善等导致的利益失衡,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情势变更问题,不构成显失公平。必须证明在合同成立的那一刻,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已经存在。
五、 法律后果
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或变更请求权:
- 行使方式: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不能仅通过单方通知行使。
- 权利内容: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也可以选择请求变更合同内容(调整至公平合理的状态)。
- 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通常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则权利消灭。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一、 基本概念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处于危困状态等,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它是一种合同效力瑕疵,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 主观要件:利用优势或对方不利处境
这是显失公平制度的核心特征,强调合同不公的“原因”在于一方的主观行为。此要件要求获益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存在可归责性。具体表现为:
- 利用优势:利用自己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市场地位或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明显优势。
-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利用对方因年龄、知识、阅历等原因,在特定交易领域缺乏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利用对方因健康、家庭、经济等陷入急迫需要或暂时性困境,不得不接受苛刻条件。
三、 客观要件: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这是显失公平的结果表现。即合同订立时,一方获得的利益或承担的风险与另一方相比,已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判断标准通常包括:
- 对价失衡:一方支付的对价与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或获得的权利严重不成比例。例如,以极低价格购买市场价值极高的财产。
- 权利义务配置极端不合理:合同中风险分配、责任承担等条款严重偏向一方,使另一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 失衡的显著性:这种失衡必须是明显的、重大的,而非一般性的利益出入或商业风险。
四、 时间要件:失衡发生于“订立合同时”
显失公平的认定,必须以合同订立之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合同订立后,因市场行情变化、当事人经营不善等导致的利益失衡,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情势变更问题,不构成显失公平。必须证明在合同成立的那一刻,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已经存在。
五、 法律后果
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或变更请求权:
- 行使方式: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不能仅通过单方通知行使。
- 权利内容: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也可以选择请求变更合同内容(调整至公平合理的状态)。
- 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通常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则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