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字数 1541
更新时间 2025-12-28 21:17:14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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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问题提出
- “中止行为” 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核心客观要件之一。
- “损害结果” 在此语境下,特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本身所直接导致、但独立于原计划犯罪结果之外的、对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例如,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中止,但中止行为(如为送医而搬动被害人)意外造成了被害人轻伤。
- 问题的核心 在于,当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并且最终原计划的犯罪结果(如死亡)没有发生,但中止行为本身却意外引起了另一个独立的损害结果时,如何从刑法上评价和认定这个损害结果与中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特别是量刑)的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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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上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具体应用。其判断需分两步进行:
- 第一步:事实因果(条件关系)判断。需要审查:如果没有行为人的中止行为,这个独立的损害结果是否就不会发生?例如,如果没有搬动被害人的中止行为,被害人是否就不会遭受那处轻伤?如果答案是“是”,则存在事实上的条件关系。
- 第二步:法律因果(相当性)判断。在确认事实条件后,需进一步判断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是否属于该中止行为所“通常”可能引起的结果?即是否具有“相当性”。例如,为中止犯罪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独立介入因素)致被害人重伤,该重伤结果与“送医”这一中止行为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就可能被中断或不具有相当性。
- 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上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具体应用。其判断需分两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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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对中止犯成立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犯罪中止的核心要件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犯罪结果”特指行为人原计划追求的、构成犯罪既遂的法定结果。因此,中止行为自身引起的独立损害结果,原则上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只要原犯罪结果被有效防止,犯罪中止即可成立。
- 对量刑的影响:这是因果关系认定的关键意义所在。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造成损害”通说认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犯罪行为已实施部分造成的损害(如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后中止);二就是中止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与中止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独立损害结果。对于后一种损害,必须严格依据前述因果关系标准进行认定。只有与中止行为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才能作为对行为人(在已成立中止犯的基础上)适用“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量刑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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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难点与处理
- 介入因素的影响:在中止行为引起损害结果的过程中,常伴有被害人自身特质、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的介入。此时,需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或相当性标准进行精细判断,看损害结果应归属于中止行为,还是主要由异常介入因素导致。例如,中止行为(包扎伤口)因操作不当引发感染(具有相当性),损害结果与中止行为因果关系成立;若医院发生火灾致被害人死亡(异常介入),则死亡结果与中止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
- 主观方面的考量:在认定因果关系的同时,还需考察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这决定了对该部分损害结果是否应单独评价、以及以何种罪名(如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中止犯(如故意杀人罪中止)进行并罚或从一重处断。例如,若行为人在中止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重伤,且该重伤与中止行为有因果关系,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
- 证明责任的承担:控方需承担证明“损害结果存在”及“该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中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行为人可以提出反证,主张损害由异常介入因素导致,以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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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问题提出
- “中止行为” 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核心客观要件之一。
- “损害结果” 在此语境下,特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本身所直接导致、但独立于原计划犯罪结果之外的、对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例如,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中止,但中止行为(如为送医而搬动被害人)意外造成了被害人轻伤。
- 问题的核心 在于,当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并且最终原计划的犯罪结果(如死亡)没有发生,但中止行为本身却意外引起了另一个独立的损害结果时,如何从刑法上评价和认定这个损害结果与中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特别是量刑)的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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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上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具体应用。其判断需分两步进行:
- 第一步:事实因果(条件关系)判断。需要审查:如果没有行为人的中止行为,这个独立的损害结果是否就不会发生?例如,如果没有搬动被害人的中止行为,被害人是否就不会遭受那处轻伤?如果答案是“是”,则存在事实上的条件关系。
- 第二步:法律因果(相当性)判断。在确认事实条件后,需进一步判断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是否属于该中止行为所“通常”可能引起的结果?即是否具有“相当性”。例如,为中止犯罪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独立介入因素)致被害人重伤,该重伤结果与“送医”这一中止行为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就可能被中断或不具有相当性。
- 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上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具体应用。其判断需分两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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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对中止犯成立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犯罪中止的核心要件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犯罪结果”特指行为人原计划追求的、构成犯罪既遂的法定结果。因此,中止行为自身引起的独立损害结果,原则上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只要原犯罪结果被有效防止,犯罪中止即可成立。
- 对量刑的影响:这是因果关系认定的关键意义所在。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造成损害”通说认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犯罪行为已实施部分造成的损害(如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后中止);二就是中止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与中止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独立损害结果。对于后一种损害,必须严格依据前述因果关系标准进行认定。只有与中止行为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才能作为对行为人(在已成立中止犯的基础上)适用“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量刑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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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难点与处理
- 介入因素的影响:在中止行为引起损害结果的过程中,常伴有被害人自身特质、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的介入。此时,需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或相当性标准进行精细判断,看损害结果应归属于中止行为,还是主要由异常介入因素导致。例如,中止行为(包扎伤口)因操作不当引发感染(具有相当性),损害结果与中止行为因果关系成立;若医院发生火灾致被害人死亡(异常介入),则死亡结果与中止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
- 主观方面的考量:在认定因果关系的同时,还需考察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这决定了对该部分损害结果是否应单独评价、以及以何种罪名(如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中止犯(如故意杀人罪中止)进行并罚或从一重处断。例如,若行为人在中止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重伤,且该重伤与中止行为有因果关系,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
- 证明责任的承担:控方需承担证明“损害结果存在”及“该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中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行为人可以提出反证,主张损害由异常介入因素导致,以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