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赠与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328
更新时间 2025-12-29 00:40:38
风险负担规则在赠与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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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赠与合同与一般风险负担规则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无偿性”。
- 一般风险负担规则:通常指在买卖等双务合同中,标的物(即交易物品)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发生毁损、灭失时,损失由谁承担的规则。我国法律以“交付”作为一般标准,即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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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殊性: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显著区别
- 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法律对赠与人给予了特殊保护,这直接影响到风险负担。关键区别在于:在赠与合同(特别是非经过公证、非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但需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这一特点导致其风险负担规则与买卖合同不同。
- 核心规则是:赠与的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通常指动产交付前、不动产登记前)发生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即财产所有人)不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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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适用规则与情形分析
- 普通赠与:在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之前,赠与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作为所有权人的赠与人自行承担。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另行交付,也无权要求赔偿。因为赠与尚未完成,赠与人本就享有撤销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只是使得履行客观上不能,赠与人无需承担责任。
- 经过公证的赠与或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此类合同中:
- 若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前毁损、灭失,赠与人是否承担责任,需看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 如果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赠与人(如天灾),则因赠与具有无偿性,赠与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可能因履行不能而终止。
- 但如果毁损、灭失是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例如,故意毁坏已承诺赠与的救灾物资,或因重大疏忽未妥善保管导致本可避免的损失),则赠与人应当对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赠与人负有不得因其过错行为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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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附义务赠与的结合考量
-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需要履行约定义务。此时的风险负担更为复杂。
-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发生毁损、灭失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赠与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 但需注意,如果财产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受赠人已经为履行所附义务付出成本之后,虽然赠与人就赠与物本身不承担风险责任,但可能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如受赠人就其履行义务的支出,可能依据缔约过失或公平原则请求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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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赠与人穷困抗辩权的关联
-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这与风险负担规则是两项独立的制度,但都体现了对无偿合同中赠与人的保护。穷困抗辩适用于赠与权利转移“后”,而风险负担规则主要针对权利转移“前”的意外损失。二者共同构成了对赠与人利益的平衡保护体系。
风险负担规则在赠与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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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赠与合同与一般风险负担规则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无偿性”。
- 一般风险负担规则:通常指在买卖等双务合同中,标的物(即交易物品)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发生毁损、灭失时,损失由谁承担的规则。我国法律以“交付”作为一般标准,即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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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殊性: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显著区别
- 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法律对赠与人给予了特殊保护,这直接影响到风险负担。关键区别在于:在赠与合同(特别是非经过公证、非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但需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这一特点导致其风险负担规则与买卖合同不同。
- 核心规则是:赠与的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通常指动产交付前、不动产登记前)发生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即财产所有人)不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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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适用规则与情形分析
- 普通赠与:在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之前,赠与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作为所有权人的赠与人自行承担。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另行交付,也无权要求赔偿。因为赠与尚未完成,赠与人本就享有撤销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只是使得履行客观上不能,赠与人无需承担责任。
- 经过公证的赠与或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此类合同中:
- 若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前毁损、灭失,赠与人是否承担责任,需看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 如果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赠与人(如天灾),则因赠与具有无偿性,赠与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可能因履行不能而终止。
- 但如果毁损、灭失是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例如,故意毁坏已承诺赠与的救灾物资,或因重大疏忽未妥善保管导致本可避免的损失),则赠与人应当对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赠与人负有不得因其过错行为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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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附义务赠与的结合考量
-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需要履行约定义务。此时的风险负担更为复杂。
-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发生毁损、灭失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赠与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 但需注意,如果财产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受赠人已经为履行所附义务付出成本之后,虽然赠与人就赠与物本身不承担风险责任,但可能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如受赠人就其履行义务的支出,可能依据缔约过失或公平原则请求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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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赠与人穷困抗辩权的关联
-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这与风险负担规则是两项独立的制度,但都体现了对无偿合同中赠与人的保护。穷困抗辩适用于赠与权利转移“后”,而风险负担规则主要针对权利转移“前”的意外损失。二者共同构成了对赠与人利益的平衡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