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放任”
字数 1491
更新时间 2025-12-29 01:07:06

犯罪故意中的“放任”

  1. 第一步:定位“放任”在刑法中的坐标——“放任”是犯罪故意的一种意志因素。

    •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了犯罪故意,其核心包含“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希望”对应的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 “放任”对应的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听之任之、容忍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间接故意区别于直接故意的核心标志。
  2. 第二步:剖析“放任”的深层心理结构——介于“追求”与“反对”之间的漠然。

    • “放任”在意志上是一种消极的、不反对的心态。行为人并非没有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与“过失”中的“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有本质区别),而是在认识到之后,为实现自己另一目的(往往是追求一个“好”的结果或“利”的结果),而将对法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危害结果置于不顾。
    • 关键特征在于: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如果结果发生,行为人能接受;如果结果不发生,行为人也无所谓。这是一种对法益的高度冷漠
  3. 第三步:通过经典行为模式,具象化理解“放任”的典型场景。
    “放任”心态通常通过以下行为模式体现:

    • 为实现某个合法或非法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例如,为猎杀猎物(目的),在人群附近开枪,放任可能打中附近行人的结果(放任的危害)。
    •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更严重的结果:例如,实施盗窃时为了排除障碍而放火,放任火烧死正在屋内熟睡的人。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盗窃或排除障碍,对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
    • 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的行为:例如,临时起意的斗殴中,行为人用可能致命的凶器猛击对方要害,对对方是死是伤持放任态度。
    • 危险游戏中,对法益侵害的漠视:例如,在高速公路上与同伴驾车互相追逐、别车,放任可能发生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4. 第四步:厘清“放任”与相近主观心态的关键界限。

    •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这是刑法学习的重点和难点。两者都“预见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意志因素根本不同。
      • 放任(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切实可靠的措施来避免结果,或者所依据的避免条件(如“自己技术高超”、“对方能躲开”)是虚妄的、不切实际的,实质上是将法益置于不受保护的危险之中
      •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确实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或依据了(虽然最终证明是错误的)一定的客观条件(如“路很宽”、“车技好”),真诚地相信结果可以避免。其意志是“反对”结果发生。
    • 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看意志上是“希望、积极追求”还是“听之任之、不反对”。在证据判断上,当无法证明是“希望”时,若证明存在“明知可能性+放任”,则可定间接故意。
  5. 第五步:掌握“放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与法律后果。

    • 认定方法:由于主观心态是内在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法官会综合考察行为时的具体情境、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对象、工具危险性、行为方式、行为后的表现等外部事实,来推断其是否存在“放任”心态。例如,用致命工具击打要害部位、在公共场合实施极端危险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冷漠态度等,都是推定“放任”的重要依据。
    • 法律后果:行为人具有“放任”心态,即构成间接故意。在定罪上,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一样,都成立故意犯罪。在量刑上,间接故意所反映的主观恶性通常被认为小于直接故意(因为缺乏积极的追求),这可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法律并未规定对间接故意必须从轻处罚,最终刑罚仍需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

犯罪故意中的“放任”

  1. 第一步:定位“放任”在刑法中的坐标——“放任”是犯罪故意的一种意志因素。

    •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了犯罪故意,其核心包含“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希望”对应的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 “放任”对应的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听之任之、容忍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间接故意区别于直接故意的核心标志。
  2. 第二步:剖析“放任”的深层心理结构——介于“追求”与“反对”之间的漠然。

    • “放任”在意志上是一种消极的、不反对的心态。行为人并非没有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与“过失”中的“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有本质区别),而是在认识到之后,为实现自己另一目的(往往是追求一个“好”的结果或“利”的结果),而将对法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危害结果置于不顾。
    • 关键特征在于: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如果结果发生,行为人能接受;如果结果不发生,行为人也无所谓。这是一种对法益的高度冷漠
  3. 第三步:通过经典行为模式,具象化理解“放任”的典型场景。
    “放任”心态通常通过以下行为模式体现:

    • 为实现某个合法或非法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例如,为猎杀猎物(目的),在人群附近开枪,放任可能打中附近行人的结果(放任的危害)。
    •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更严重的结果:例如,实施盗窃时为了排除障碍而放火,放任火烧死正在屋内熟睡的人。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盗窃或排除障碍,对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
    • 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的行为:例如,临时起意的斗殴中,行为人用可能致命的凶器猛击对方要害,对对方是死是伤持放任态度。
    • 危险游戏中,对法益侵害的漠视:例如,在高速公路上与同伴驾车互相追逐、别车,放任可能发生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4. 第四步:厘清“放任”与相近主观心态的关键界限。

    •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这是刑法学习的重点和难点。两者都“预见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意志因素根本不同。
      • 放任(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切实可靠的措施来避免结果,或者所依据的避免条件(如“自己技术高超”、“对方能躲开”)是虚妄的、不切实际的,实质上是将法益置于不受保护的危险之中
      •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确实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或依据了(虽然最终证明是错误的)一定的客观条件(如“路很宽”、“车技好”),真诚地相信结果可以避免。其意志是“反对”结果发生。
    • 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看意志上是“希望、积极追求”还是“听之任之、不反对”。在证据判断上,当无法证明是“希望”时,若证明存在“明知可能性+放任”,则可定间接故意。
  5. 第五步:掌握“放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与法律后果。

    • 认定方法:由于主观心态是内在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法官会综合考察行为时的具体情境、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对象、工具危险性、行为方式、行为后的表现等外部事实,来推断其是否存在“放任”心态。例如,用致命工具击打要害部位、在公共场合实施极端危险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冷漠态度等,都是推定“放任”的重要依据。
    • 法律后果:行为人具有“放任”心态,即构成间接故意。在定罪上,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一样,都成立故意犯罪。在量刑上,间接故意所反映的主观恶性通常被认为小于直接故意(因为缺乏积极的追求),这可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法律并未规定对间接故意必须从轻处罚,最终刑罚仍需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
犯罪故意中的“放任” 第一步:定位“放任”在刑法中的坐标——“放任”是犯罪故意的一种意志因素。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了犯罪故意,其核心包含“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希望”对应的是 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放任”对应的是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听之任之、容忍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间接故意区别于直接故意的核心标志。 第二步:剖析“放任”的深层心理结构——介于“追求”与“反对”之间的漠然。 “放任”在意志上是一种 消极的、不反对 的心态。行为人并非没有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与“过失”中的“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有本质区别),而是在认识到之后, 为实现自己另一目的(往往是追求一个“好”的结果或“利”的结果) ,而将对法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危害结果置于不顾。 关键特征在于: 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如果结果发生,行为人能接受;如果结果不发生,行为人也无所谓。这是一种对法益的 高度冷漠 。 第三步:通过经典行为模式,具象化理解“放任”的典型场景。 “放任”心态通常通过以下行为模式体现: 为实现某个合法或非法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 :例如,为猎杀猎物(目的),在人群附近开枪,放任可能打中附近行人的结果(放任的危害)。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更严重的结果 :例如,实施盗窃时为了排除障碍而放火,放任火烧死正在屋内熟睡的人。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盗窃或排除障碍,对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 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的行为 :例如,临时起意的斗殴中,行为人用可能致命的凶器猛击对方要害,对对方是死是伤持放任态度。 危险游戏中,对法益侵害的漠视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与同伴驾车互相追逐、别车,放任可能发生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第四步:厘清“放任”与相近主观心态的关键界限。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这是刑法学习的重点和难点。两者都“预见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意志因素根本不同。 放任(间接故意) :行为人 没有采取任何切实可靠的措施 来避免结果,或者所依据的避免条件(如“自己技术高超”、“对方能躲开”)是虚妄的、不切实际的,实质上是 将法益置于不受保护的危险之中 。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 确实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 ,或依据了(虽然最终证明是错误的)一定的客观条件(如“路很宽”、“车技好”), 真诚地相信结果可以避免 。其意志是“反对”结果发生。 与“直接故意”的区别 :主要看意志上是“希望、积极追求”还是“听之任之、不反对”。在证据判断上,当无法证明是“希望”时,若证明存在“明知可能性+放任”,则可定间接故意。 第五步:掌握“放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与法律后果。 认定方法 :由于主观心态是内在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 客观行为来推定 。法官会综合考察行为时的具体情境、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对象、工具危险性、行为方式、行为后的表现等外部事实,来推断其是否存在“放任”心态。例如,用致命工具击打要害部位、在公共场合实施极端危险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冷漠态度等,都是推定“放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后果 :行为人具有“放任”心态,即构成间接故意。在定罪上,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一样,都成立故意犯罪。在量刑上,间接故意所反映的主观恶性通常被认为小于直接故意(因为缺乏积极的追求),这可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法律并未规定对间接故意必须从轻处罚,最终刑罚仍需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