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的内部异议处理程序
字数 1634
更新时间 2025-12-29 01:33:49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的内部异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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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
- 是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的内部异议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主要是享有设定权的立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内部,针对某一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不同部门、机构或人员提出不同意见或反对理由时,所应遵循的正式、规范的处理步骤、方式和机制。
- 为什么重要:它并非设定程序本身,而是嵌入在设定程序(特别是起草、审查、论证阶段)中的一个内部纠偏与优化机制。该程序旨在通过内部博弈,确保设定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必要性,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决策片面化,是从源头提升行政许可设定质量的关键内部控制环节。
-
核心触发情形
- 该程序的启动通常基于以下内部异议:
- 合法性异议: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认为拟设定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等与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 必要性异议:如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机构等,基于“放管服”改革精神或市场分析,认为该事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无需设立事前许可。
- 合理性/合比例性异议:相关部门(如财政、人社部门)认为许可设定的条件过于严苛、程序过于繁琐、成本过高,可能超出实现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当限制。
- 协调性异议:其他职能部门指出,拟设定的许可与现有其他许可、管理措施存在交叉、重叠或冲突,可能导致职责不清或多头管理。
- 技术性/可行性异议:技术评审机构或执行部门对许可的技术标准、实施条件、后续监管能力等提出质疑,认为难以有效实施。
- 该程序的启动通常基于以下内部异议:
-
基本处理流程与环节
- 异议提出:内部相关部门或人员(通常在会签、征求意见、内部审查会议等环节)以书面形式向设定工作的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明确提出异议,并附具理由和依据。
- 受理与登记: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负责接收异议,进行登记,并初步判断异议的性质和重要性。
- 沟通与磋商:牵头部门首先会与提出异议的部门进行沟通,尝试通过解释说明、微调方案等方式化解分歧。这属于非正式的协商阶段。
- 研究与论证:若沟通无效,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需组织专题研究或论证会,邀请异议方、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对异议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 提出处理建议:基于研究和论证结果,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形成处理建议。建议可能包括:采纳异议并对设定草案进行修改、部分采纳并作出说明、不予采纳并阐明理由等。
- 报请决策:将处理建议及论证情况,连同设定草案,一并报送设定机关的负责人(如国务院常务会议、部门部务会议)或有权决策的集体(如地方人大常委会) 进行审议。
- 最终决定与记录:决策机构在审议时,会重点考量内部异议及处理建议,并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及异议处理的全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归入设定许可的档案,以备后查和责任追溯。
-
程序的关键特征与原则
- 正式性与书面化:异议的提出、处理建议、论证材料、最终决定等关键环节均应以书面形式固定,确保程序严肃、有据可查。
- 独立性:负责处理异议的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应保持相对中立,公平对待各方意见,避免被起草部门“绑架”。
- 效率与时限:内部异议处理应有时限要求,避免久拖不决而影响整个设定程序的进展。
- 保密与坦诚:鼓励内部充分、坦诚地发表不同意见,同时相关讨论在特定阶段应适当保密,以营造理性辩论环境。
- 与外部程序的衔接:内部异议处理是前置程序。内部达成一致或经决策后形成的草案,才会进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报送批准等外部法定程序。内部争议未妥善解决前,不宜仓促进入外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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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意义
- 提升设定质量:通过内部“挑刺”,提前发现和纠正问题,使最终设定的许可更合法、合理、可行。
- 强化内部制约:打破了部门主导立法可能带来的利益固化,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权力制衡。
- 落实法定原则:是确保行政许可设定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权限、范围、条件等规定的具体操作机制。
- 预防后续争议:充分的内部博弈可以减少许可实施后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的内部异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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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
- 是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的内部异议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主要是享有设定权的立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内部,针对某一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不同部门、机构或人员提出不同意见或反对理由时,所应遵循的正式、规范的处理步骤、方式和机制。
- 为什么重要:它并非设定程序本身,而是嵌入在设定程序(特别是起草、审查、论证阶段)中的一个内部纠偏与优化机制。该程序旨在通过内部博弈,确保设定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必要性,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决策片面化,是从源头提升行政许可设定质量的关键内部控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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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触发情形
- 该程序的启动通常基于以下内部异议:
- 合法性异议: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认为拟设定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等与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 必要性异议:如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机构等,基于“放管服”改革精神或市场分析,认为该事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无需设立事前许可。
- 合理性/合比例性异议:相关部门(如财政、人社部门)认为许可设定的条件过于严苛、程序过于繁琐、成本过高,可能超出实现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当限制。
- 协调性异议:其他职能部门指出,拟设定的许可与现有其他许可、管理措施存在交叉、重叠或冲突,可能导致职责不清或多头管理。
- 技术性/可行性异议:技术评审机构或执行部门对许可的技术标准、实施条件、后续监管能力等提出质疑,认为难以有效实施。
- 该程序的启动通常基于以下内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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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处理流程与环节
- 异议提出:内部相关部门或人员(通常在会签、征求意见、内部审查会议等环节)以书面形式向设定工作的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明确提出异议,并附具理由和依据。
- 受理与登记: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负责接收异议,进行登记,并初步判断异议的性质和重要性。
- 沟通与磋商:牵头部门首先会与提出异议的部门进行沟通,尝试通过解释说明、微调方案等方式化解分歧。这属于非正式的协商阶段。
- 研究与论证:若沟通无效,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需组织专题研究或论证会,邀请异议方、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对异议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 提出处理建议:基于研究和论证结果,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形成处理建议。建议可能包括:采纳异议并对设定草案进行修改、部分采纳并作出说明、不予采纳并阐明理由等。
- 报请决策:将处理建议及论证情况,连同设定草案,一并报送设定机关的负责人(如国务院常务会议、部门部务会议)或有权决策的集体(如地方人大常委会) 进行审议。
- 最终决定与记录:决策机构在审议时,会重点考量内部异议及处理建议,并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及异议处理的全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归入设定许可的档案,以备后查和责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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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关键特征与原则
- 正式性与书面化:异议的提出、处理建议、论证材料、最终决定等关键环节均应以书面形式固定,确保程序严肃、有据可查。
- 独立性:负责处理异议的牵头部门或法制机构应保持相对中立,公平对待各方意见,避免被起草部门“绑架”。
- 效率与时限:内部异议处理应有时限要求,避免久拖不决而影响整个设定程序的进展。
- 保密与坦诚:鼓励内部充分、坦诚地发表不同意见,同时相关讨论在特定阶段应适当保密,以营造理性辩论环境。
- 与外部程序的衔接:内部异议处理是前置程序。内部达成一致或经决策后形成的草案,才会进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报送批准等外部法定程序。内部争议未妥善解决前,不宜仓促进入外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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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意义
- 提升设定质量:通过内部“挑刺”,提前发现和纠正问题,使最终设定的许可更合法、合理、可行。
- 强化内部制约:打破了部门主导立法可能带来的利益固化,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权力制衡。
- 落实法定原则:是确保行政许可设定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权限、范围、条件等规定的具体操作机制。
- 预防后续争议:充分的内部博弈可以减少许可实施后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