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结果未发生”要件的逻辑关系
字数 1652
更新时间 2025-12-29 03:46:08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结果未发生”要件的逻辑关系
-
基础概念回顾
- 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其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基于本人意志)、有效性(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或有效防止了结果发生)。
- 本次探讨聚焦于“结果未发生”这一有效性要件 与行为人 “主观目的” 之间的逻辑联系。
-
“结果未发生”要件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 独立性:“结果未发生”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必备条件之一。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高尚或卑劣的动机中止犯罪,只要最终发生了其原追求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原则上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可能构成犯罪既遂或未遂)。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
- 客观性:该要件的判断基于事实结果。即使行为人付出了真诚、巨大的努力去防止结果,但结果仍然发生,中止行为即告失败。其努力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改变犯罪形态。
-
“主观目的”在犯罪中止认定中的核心作用领域
- “主观目的”主要作用于 “自动性” 要件的判断。行为人必须是 “自动” 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即出于本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愿,而非因外部障碍不得不放弃。此处的“目的”或“动机”可以是悔悟、同情、恐惧、嫌弃等,但核心是自主决定。
- 简单公式:主观目的 → 影响自动性判断 → 是成立中止的前提之一。
-
“主观目的”与“结果未发生”的逻辑连接点:“有效性”行为
- 两者并非直接对应,而是通过行为人的 “中止行为” 这一桥梁发生逻辑关联。
- 逻辑链条:行为人基于某种主观目的/意愿(自动性)→ 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具体行为(中止行为)→ 该行为客观上达成了防止效果(结果未发生/有效性)。
- 关键解析:“结果未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必须与行为人基于中止目的而实施的防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必须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为防止该结果发生所必要的、相当的行为。
- 示例对比:
- 甲投毒杀人后后悔,拨打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医,被害人经医院抢救脱险。 甲具有挽救生命的主观目的,实施了送医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未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逻辑链条。
- 乙投毒杀人后后悔,仅在家中祈祷,而被害人因毒药失效(乙不知情)未死。 乙虽有中止目的,但未实施任何具有因果关系的中止行为。死亡结果未发生与乙的“目的”和行为无因果联系,故不成立犯罪中止(可能构成未遂)。
-
特殊情形下的逻辑关系辨析
- 结果本来就不会发生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时,犯罪结果由于其不知道的客观原因(如毒药失效、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已解毒)本来就不会发生。此时:
- 行为人基于真诚的中止目的,实施了在当时情况下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真诚的努力行为。
- 尽管“结果未发生”并非其行为直接导致,但因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相当性,且主观上具备自动性与防止目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仍认定为犯罪中止。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减少的鼓励,此时“主观目的”驱动的“真诚且相当的努力行为”补强了对“有效性”要件的认定。
- 防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无因果关系的情况:如上例乙仅祈祷。因缺乏具有因果关系的客观行为,即使有中止目的,也无法与“结果未发生”要件建立有效逻辑连接,不能成立中止。
- 结果本来就不会发生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时,犯罪结果由于其不知道的客观原因(如毒药失效、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已解毒)本来就不会发生。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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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归纳
犯罪中止的 “主观目的” 与 “结果未发生” 要件之间,是一种间接的、以中止行为为中介的因果逻辑关系。- “主观目的” 是驱动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的内心动因,主要解决“为何中止”(自动性)的问题。
- “结果未发生” 是中止行为所要达成的客观法律效果,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最终客观标尺。
- 两者的逻辑统一在于:行为人出于自主意愿(目的),实施了在经验法则上足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具有因果影响力的行为,并由此实现了犯罪结果未发生的状态。缺少任一环节(无真心中止目的、无相当中止行为、结果发生),该逻辑链便告断裂,犯罪中止不能成立。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结果未发生”要件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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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回顾
- 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其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基于本人意志)、有效性(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或有效防止了结果发生)。
- 本次探讨聚焦于“结果未发生”这一有效性要件 与行为人 “主观目的” 之间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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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未发生”要件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 独立性:“结果未发生”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必备条件之一。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高尚或卑劣的动机中止犯罪,只要最终发生了其原追求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原则上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可能构成犯罪既遂或未遂)。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
- 客观性:该要件的判断基于事实结果。即使行为人付出了真诚、巨大的努力去防止结果,但结果仍然发生,中止行为即告失败。其努力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改变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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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目的”在犯罪中止认定中的核心作用领域
- “主观目的”主要作用于 “自动性” 要件的判断。行为人必须是 “自动” 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即出于本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愿,而非因外部障碍不得不放弃。此处的“目的”或“动机”可以是悔悟、同情、恐惧、嫌弃等,但核心是自主决定。
- 简单公式:主观目的 → 影响自动性判断 → 是成立中止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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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目的”与“结果未发生”的逻辑连接点:“有效性”行为
- 两者并非直接对应,而是通过行为人的 “中止行为” 这一桥梁发生逻辑关联。
- 逻辑链条:行为人基于某种主观目的/意愿(自动性)→ 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具体行为(中止行为)→ 该行为客观上达成了防止效果(结果未发生/有效性)。
- 关键解析:“结果未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必须与行为人基于中止目的而实施的防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必须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为防止该结果发生所必要的、相当的行为。
- 示例对比:
- 甲投毒杀人后后悔,拨打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医,被害人经医院抢救脱险。 甲具有挽救生命的主观目的,实施了送医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未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逻辑链条。
- 乙投毒杀人后后悔,仅在家中祈祷,而被害人因毒药失效(乙不知情)未死。 乙虽有中止目的,但未实施任何具有因果关系的中止行为。死亡结果未发生与乙的“目的”和行为无因果联系,故不成立犯罪中止(可能构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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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逻辑关系辨析
- 结果本来就不会发生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时,犯罪结果由于其不知道的客观原因(如毒药失效、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已解毒)本来就不会发生。此时:
- 行为人基于真诚的中止目的,实施了在当时情况下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真诚的努力行为。
- 尽管“结果未发生”并非其行为直接导致,但因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相当性,且主观上具备自动性与防止目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仍认定为犯罪中止。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减少的鼓励,此时“主观目的”驱动的“真诚且相当的努力行为”补强了对“有效性”要件的认定。
- 防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无因果关系的情况:如上例乙仅祈祷。因缺乏具有因果关系的客观行为,即使有中止目的,也无法与“结果未发生”要件建立有效逻辑连接,不能成立中止。
- 结果本来就不会发生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时,犯罪结果由于其不知道的客观原因(如毒药失效、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已解毒)本来就不会发生。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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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归纳
犯罪中止的 “主观目的” 与 “结果未发生” 要件之间,是一种间接的、以中止行为为中介的因果逻辑关系。- “主观目的” 是驱动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的内心动因,主要解决“为何中止”(自动性)的问题。
- “结果未发生” 是中止行为所要达成的客观法律效果,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最终客观标尺。
- 两者的逻辑统一在于:行为人出于自主意愿(目的),实施了在经验法则上足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具有因果影响力的行为,并由此实现了犯罪结果未发生的状态。缺少任一环节(无真心中止目的、无相当中止行为、结果发生),该逻辑链便告断裂,犯罪中止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