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上诉的审理范围
字数 2028
更新时间 2025-12-29 05:21:36
附带上诉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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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界定
- 定义:附带上诉,是指在民事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就一审裁判中对自己不利但上诉人未上诉的部分,向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它是一种依附于主上诉(原上诉)而存在的上诉形态,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权,避免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仅就部分判项上诉而处于不利境地,同时也有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理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 核心特征:其核心在于“附带性”和“防御性”。① 附带性: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原上诉存在为前提。若上诉人撤回上诉或上诉不合法被驳回,附带上诉将失去存在基础。② 防御性:其目的主要在于抵御或抵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一审中已获支持的裁判结果,或者争取更有利的变更,而非主动发起独立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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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带上诉的法定条件
- 前提条件:必须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正在二审程序中的原上诉。这是附带上诉得以启动和审理的根本前提。
- 主体条件:只能由被上诉人提出。此处“被上诉人”指一审裁判中除上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是一审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客体条件:附带上诉针对的必须是一审裁判中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因上诉而处于未决状态)且对被上诉人不利的部分。该“不利部分”通常表现为一审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义务、驳回其诉讼请求或未完全支持其请求等。对于一审已完全支持被上诉人请求的部分,因其已“胜诉”,不存在上诉利益,不能成为附带上诉的客体。
- 形式与期限条件:必须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律及司法解释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附带上诉状)提出,并应在上诉答辩期间或后续合理期间内提交。其期限限制较原上诉更为宽松,核心在于辩论终结前这一时间节点。
- 管辖条件:必须向审理原上诉案件的同一二审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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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范围的确定规则与限制
- 基本原则——上诉不可分原则的体现:为确保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不限于上诉请求,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审查。附带上诉制度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一旦被上诉人提出合法的附带上诉,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即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扩张至原上诉请求与附带上诉请求所指向的、相互关联的一审裁判全部内容。
- 具体范围界定:
- 原上诉请求涉及的部分:此为当然的审理范围。
- 附带上诉请求直接针对的部分:即被上诉人就一审对其不利部分提出的具体上诉请求。
- 与上述两部分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具有不可分联系的其他一审裁判内容。例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相互关联的判项,即使当事人未明确上诉,法院为彻底解决争议、避免矛盾裁判,也可依职权纳入审查。
- 核心限制——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这是审理附带上诉时最关键的边界。该原则指,在仅有被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而上诉人未上诉或上诉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作出比一审裁判结果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例如,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万元,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为5万元(主上诉),被上诉人附带上诉请求改判为15万元。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但被上诉人附带上诉理由成立,则判决结果不能超过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获支持的10万元(即不能支持附带上诉的15万元),除非上诉人自己扩大了上诉请求范围。这是为了保护未上诉方的审级利益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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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特别情形处理
- 附带上诉的撤回:通常允许被上诉人在二审裁判宣告前撤回附带上诉。撤回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一般回归到原上诉请求范围。但需注意,若附带上诉的提出已导致对方当事人(原上诉人)为防御而提出了新的攻击防御方法,则可能对撤回的效力产生影响。
- 原上诉被撤回或驳回:如前所述,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若原上诉被合法撤回或被法院裁定驳回(因不符合上诉条件),附带上诉将失去效力,法院不再审理。原一审裁判中未上诉部分将因上诉期届满而生效。
- 多方当事人中的附带上诉:在有多名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提出的附带上诉,其效力原则上仅及于该当事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及于其他被上诉人。但若诉讼标的为共同,则可能产生连带影响。
- 反诉与附带上诉的区别:需特别注意区分。反诉是一审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之诉,与本诉可合并审理。而附带上诉是二审程序中针对一审裁判提出的上诉请求。二者程序阶段、性质和目的不同。一审中的反诉请求未获支持,被告可在二审中通过附带上诉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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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功能总结
- 平衡诉权:保障被上诉人享有对等的机会就一审不利部分寻求救济,防止上诉人通过“选择性上诉”获得不当利益。
- 诉讼经济:促使与本案相关的所有争议尽可能在一个二审程序中集中解决,避免因分次上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裁判矛盾。
- 纠纷彻底解决:通过允许附带上诉,促使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 防御功能:是被上诉人重要的程序防御武器,使其能够有效对抗上诉人的上诉攻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带上诉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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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界定
- 定义:附带上诉,是指在民事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就一审裁判中对自己不利但上诉人未上诉的部分,向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它是一种依附于主上诉(原上诉)而存在的上诉形态,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权,避免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仅就部分判项上诉而处于不利境地,同时也有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理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 核心特征:其核心在于“附带性”和“防御性”。① 附带性: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原上诉存在为前提。若上诉人撤回上诉或上诉不合法被驳回,附带上诉将失去存在基础。② 防御性:其目的主要在于抵御或抵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一审中已获支持的裁判结果,或者争取更有利的变更,而非主动发起独立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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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带上诉的法定条件
- 前提条件:必须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正在二审程序中的原上诉。这是附带上诉得以启动和审理的根本前提。
- 主体条件:只能由被上诉人提出。此处“被上诉人”指一审裁判中除上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是一审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客体条件:附带上诉针对的必须是一审裁判中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因上诉而处于未决状态)且对被上诉人不利的部分。该“不利部分”通常表现为一审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义务、驳回其诉讼请求或未完全支持其请求等。对于一审已完全支持被上诉人请求的部分,因其已“胜诉”,不存在上诉利益,不能成为附带上诉的客体。
- 形式与期限条件:必须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律及司法解释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附带上诉状)提出,并应在上诉答辩期间或后续合理期间内提交。其期限限制较原上诉更为宽松,核心在于辩论终结前这一时间节点。
- 管辖条件:必须向审理原上诉案件的同一二审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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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范围的确定规则与限制
- 基本原则——上诉不可分原则的体现:为确保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不限于上诉请求,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审查。附带上诉制度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一旦被上诉人提出合法的附带上诉,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即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扩张至原上诉请求与附带上诉请求所指向的、相互关联的一审裁判全部内容。
- 具体范围界定:
- 原上诉请求涉及的部分:此为当然的审理范围。
- 附带上诉请求直接针对的部分:即被上诉人就一审对其不利部分提出的具体上诉请求。
- 与上述两部分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具有不可分联系的其他一审裁判内容。例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相互关联的判项,即使当事人未明确上诉,法院为彻底解决争议、避免矛盾裁判,也可依职权纳入审查。
- 核心限制——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这是审理附带上诉时最关键的边界。该原则指,在仅有被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而上诉人未上诉或上诉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作出比一审裁判结果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例如,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万元,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为5万元(主上诉),被上诉人附带上诉请求改判为15万元。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但被上诉人附带上诉理由成立,则判决结果不能超过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获支持的10万元(即不能支持附带上诉的15万元),除非上诉人自己扩大了上诉请求范围。这是为了保护未上诉方的审级利益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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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特别情形处理
- 附带上诉的撤回:通常允许被上诉人在二审裁判宣告前撤回附带上诉。撤回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一般回归到原上诉请求范围。但需注意,若附带上诉的提出已导致对方当事人(原上诉人)为防御而提出了新的攻击防御方法,则可能对撤回的效力产生影响。
- 原上诉被撤回或驳回:如前所述,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若原上诉被合法撤回或被法院裁定驳回(因不符合上诉条件),附带上诉将失去效力,法院不再审理。原一审裁判中未上诉部分将因上诉期届满而生效。
- 多方当事人中的附带上诉:在有多名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提出的附带上诉,其效力原则上仅及于该当事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及于其他被上诉人。但若诉讼标的为共同,则可能产生连带影响。
- 反诉与附带上诉的区别:需特别注意区分。反诉是一审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之诉,与本诉可合并审理。而附带上诉是二审程序中针对一审裁判提出的上诉请求。二者程序阶段、性质和目的不同。一审中的反诉请求未获支持,被告可在二审中通过附带上诉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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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功能总结
- 平衡诉权:保障被上诉人享有对等的机会就一审不利部分寻求救济,防止上诉人通过“选择性上诉”获得不当利益。
- 诉讼经济:促使与本案相关的所有争议尽可能在一个二审程序中集中解决,避免因分次上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裁判矛盾。
- 纠纷彻底解决:通过允许附带上诉,促使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 防御功能:是被上诉人重要的程序防御武器,使其能够有效对抗上诉人的上诉攻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