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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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与定义
横向垄断协议,有时被称为“卡特尔”(Cartel),是指在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里的“经营者”通常指处于同一经济层级的竞争对手,例如同为生产商的几家汽车公司,或同为零售商的几家连锁超市。“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合同、章程,也可以是口头的君子协定;“决定”包括行业协会等组织作出的决议;“其他协同行为”则指虽然没有明示的合意,但经营者之间存在心照不宣的默契配合,导致一致的市场行动。 -
核心特征与构成要件
要认定一项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的参与者必须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即处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同一环节(生产、批发或零售)。
- 主观要件: 经营者之间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这是垄断协议的本质特征。这种合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通过“其他协同行为”体现)。
- 客观要件: 经营者实施了协调一致的行为,例如统一调整价格、产量或划分市场。
- 效果/目的要件: 该协议、决定或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许多法律(如中国《反垄断法》)对某些核心卡特尔行为(如固定价格)直接推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无需具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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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形式(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其危害性最大。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类型,竞争者之间商定统一售价、折扣、涨价幅度或定价公式,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竞争者联合限制产量或销量,人为制造稀缺,以维持高价。
-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竞争者之间划分销售地域、客户群体,或者划分原材料供应商,各自在划定的“地盘”内形成垄断,排除相互竞争。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通过协议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维持现有落后的生产模式和既得利益。
- 联合抵制交易: 多个竞争者联合起来,一致同意不与特定供应商、客户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以达到排挤该特定对象的目的。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规制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协同限制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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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
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各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相结合的规制方法。- 本身违法原则: 主要适用于前述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行为。只要认定经营者实施了此类行为,无论其主观动机如何、实际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大小,执法机构都直接认定其违法,并予以严厉处罚。这是因为此类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极大且缺乏任何合理的经济理由。
- 合理分析原则: 对于一些可能具有一定积极效果的协同行为,例如为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专业化分工而达成的协议,或者中小企业为提升效率、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的合作,执法机构会进行个案分析,权衡其限制竞争的效果与可能带来的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增进等积极效果,综合判断其是否违法。如果利大于弊,可能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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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后果
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民事责任: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中国,此类诉讼遵循“损失填平”原则,但《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可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探索。
- 刑事责任: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部分成员国),参与核心卡特尔(如价格垄断)的个人和企业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包括高额罚金和对个人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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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与宽大制度
由于横向垄断协议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取证困难。为此,各国反垄断法普遍设立了宽大制度。该制度鼓励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提供关键证据。对于第一个主动报告的经营者,可以免除或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续报告的经营者也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处罚。这一制度极大地瓦解了卡特尔的稳定性,是发现和查处横向垄断协议的有效工具。
经济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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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与定义
横向垄断协议,有时被称为“卡特尔”(Cartel),是指在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里的“经营者”通常指处于同一经济层级的竞争对手,例如同为生产商的几家汽车公司,或同为零售商的几家连锁超市。“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合同、章程,也可以是口头的君子协定;“决定”包括行业协会等组织作出的决议;“其他协同行为”则指虽然没有明示的合意,但经营者之间存在心照不宣的默契配合,导致一致的市场行动。 -
核心特征与构成要件
要认定一项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的参与者必须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即处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同一环节(生产、批发或零售)。
- 主观要件: 经营者之间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意”。这是垄断协议的本质特征。这种合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通过“其他协同行为”体现)。
- 客观要件: 经营者实施了协调一致的行为,例如统一调整价格、产量或划分市场。
- 效果/目的要件: 该协议、决定或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许多法律(如中国《反垄断法》)对某些核心卡特尔行为(如固定价格)直接推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无需具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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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形式(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其危害性最大。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类型,竞争者之间商定统一售价、折扣、涨价幅度或定价公式,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竞争者联合限制产量或销量,人为制造稀缺,以维持高价。
-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竞争者之间划分销售地域、客户群体,或者划分原材料供应商,各自在划定的“地盘”内形成垄断,排除相互竞争。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通过协议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维持现有落后的生产模式和既得利益。
- 联合抵制交易: 多个竞争者联合起来,一致同意不与特定供应商、客户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以达到排挤该特定对象的目的。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规制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协同限制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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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
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各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相结合的规制方法。- 本身违法原则: 主要适用于前述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行为。只要认定经营者实施了此类行为,无论其主观动机如何、实际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大小,执法机构都直接认定其违法,并予以严厉处罚。这是因为此类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极大且缺乏任何合理的经济理由。
- 合理分析原则: 对于一些可能具有一定积极效果的协同行为,例如为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专业化分工而达成的协议,或者中小企业为提升效率、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的合作,执法机构会进行个案分析,权衡其限制竞争的效果与可能带来的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增进等积极效果,综合判断其是否违法。如果利大于弊,可能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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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后果
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民事责任: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中国,此类诉讼遵循“损失填平”原则,但《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可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探索。
- 刑事责任: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部分成员国),参与核心卡特尔(如价格垄断)的个人和企业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包括高额罚金和对个人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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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与宽大制度
由于横向垄断协议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取证困难。为此,各国反垄断法普遍设立了宽大制度。该制度鼓励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提供关键证据。对于第一个主动报告的经营者,可以免除或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续报告的经营者也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处罚。这一制度极大地瓦解了卡特尔的稳定性,是发现和查处横向垄断协议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