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
字数 1154
更新时间 2025-12-29 06:51:25
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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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浮动抵押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特殊担保物权。它指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特定主体,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其最核心的特征是,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出售这些财产,抵押财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量可以自由“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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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详细拆解它的构成要件:
- 抵押人特定: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然人或一般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浮动抵押的抵押人。
- 抵押财产特定范围:必须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特定类型的动产,即《民法典》第396条列举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应收账款等。
- 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设立浮动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 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使其产生强大担保效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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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设立后,最关键的是掌握其效力特征,这体现了“浮动”的本质:
- 财产浮动性:在“确定”事件发生前,抵押财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集合体,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如出售原材料、产品),新取得的同类财产(如新购入的原料)也自动纳入抵押财产范围,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 效力休眠期:在确定事件发生前,抵押权人不能像对待固定抵押那样,禁止抵押人处分财产。抵押权处于一种“休眠”或“结晶前”状态。
- 转化为固定抵押(结晶):当发生法定或约定的“确定”事由时,浮动抵押便“结晶”或“确定”为固定抵押。此时,抵押财产的范围被固定下来,抵押权人可以对当时存在的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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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引发“结晶”的确定事由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411条,主要包括: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例如,抵押人不当处分财产导致财产价值显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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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看它的实现与清偿顺位。当确定事由发生,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清偿顺序有特殊规则:
- 浮动抵押权一经“确定”,即对确定时存在的全部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在清偿顺位上,浮动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 但需特别注意,根据《民法典》第416条,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俗称“超级优先权”)享有最优先顺位,可以对抗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此外,已登记的其他固定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质权)的顺位,一般按照登记或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浮动抵押登记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权利优先于浮动抵押权,这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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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浮动抵押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特殊担保物权。它指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特定主体,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其最核心的特征是,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出售这些财产,抵押财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量可以自由“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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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详细拆解它的构成要件:
- 抵押人特定: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然人或一般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浮动抵押的抵押人。
- 抵押财产特定范围:必须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特定类型的动产,即《民法典》第396条列举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应收账款等。
- 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设立浮动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 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使其产生强大担保效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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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设立后,最关键的是掌握其效力特征,这体现了“浮动”的本质:
- 财产浮动性:在“确定”事件发生前,抵押财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集合体,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如出售原材料、产品),新取得的同类财产(如新购入的原料)也自动纳入抵押财产范围,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 效力休眠期:在确定事件发生前,抵押权人不能像对待固定抵押那样,禁止抵押人处分财产。抵押权处于一种“休眠”或“结晶前”状态。
- 转化为固定抵押(结晶):当发生法定或约定的“确定”事由时,浮动抵押便“结晶”或“确定”为固定抵押。此时,抵押财产的范围被固定下来,抵押权人可以对当时存在的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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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引发“结晶”的确定事由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411条,主要包括: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例如,抵押人不当处分财产导致财产价值显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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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看它的实现与清偿顺位。当确定事由发生,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清偿顺序有特殊规则:
- 浮动抵押权一经“确定”,即对确定时存在的全部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在清偿顺位上,浮动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 但需特别注意,根据《民法典》第416条,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俗称“超级优先权”)享有最优先顺位,可以对抗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此外,已登记的其他固定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质权)的顺位,一般按照登记或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浮动抵押登记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权利优先于浮动抵押权,这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