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
字数 893 2025-11-12 11:53:42
显失公平
第一步:基本概念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状况。它是一种可能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第二步:核心构成要件
要认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要件:
- 客观要件:在行为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一方过于不利。例如,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价值极高的房产。这种失衡是客观的、显而易见的。
- 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对方的特定弱势处境。这种弱势处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指对方陷入暂时的经济困境、急迫需要金钱救治疾病等紧急情况。
-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指对方因年龄、知识、经验、精神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准确理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非指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步: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撤销权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法律效果:一旦被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乘人之危的区别:在《民法典》颁布前,乘人之危是独立的可撤销事由。《民法典》将其整合进了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中。现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即是原“乘人之危”的核心内涵。
- 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正常的商业活动本身存在风险,可能带来盈亏,这是当事人能够预见的,不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强调的是因一方利用对方弱势而导致的对等价有偿原则的根本性违背,而非正常的市场风险。
第五步: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非常谨慎,以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会综合考量交易背景、市场行情、当事人的认知水平等因素,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弱势”和“利益严重失衡”两个要素同时具备的情形。单纯的“价格偏高”或“价格偏低”不足以构成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