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赠与合同撤销权
字数 1896
更新时间 2025-12-29 07:22:58
经济法中的赠与合同撤销权
-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赠与人享有的、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它并非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撤销,而是针对已经生效且尚未履行完毕或已履行的合同,是法律基于特定政策考量(如保护赠与人、惩戒受赠人)赋予赠与人的一种“反悔”机会。其性质属于形成权,赠与人单方行使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受赠人同意。 -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要约撤销的区别:要约撤销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而赠与合同撤销权针对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 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一般合同解除权通常基于一方根本违约或双方合意。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事由是法定的、特殊的,不一定以受赠人违约为前提(如法定撤销权中的第一种情形)。
- 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如因重大误解、欺诈)中的撤销权的区别:后者是法律行为效力存在瑕疵,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后通常面向未来失效,且主要适用于无瑕疵的有效合同。
-
第三步:撤销权的法定类型与行使事由
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赠与合同撤销权,其行使事由(条件)完全不同:- 任意撤销权:
- 法律依据:通常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章节。
- 行使条件:
-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 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不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通常包括: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 核心特点:无需理由,赠与人可凭单方意愿在财产转移前撤销。其立法目的在于尊重赠与行为无偿性的本质,给予赠与人最后的反悔机会。
- 法定撤销权:
- 法律依据:同样规定在《民法典》中。
- 行使条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无论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人身伤害、严重侮辱、犯罪行为等)。
-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包括法定扶养和约定的扶养义务)。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且该义务合法、可能)。
- 核心特点:基于受赠人的“忘恩负义”或违约行为,旨在对受赠人进行惩戒,并对赠与人进行救济。即使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仍可行使。
- 任意撤销权:
-
第四步: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期限与法律后果
- 行使主体:
- 任意撤销权:仅由赠与人本人行使。
- 法定撤销权:一般由赠与人行使。但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 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限隐含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这一条件中,无固定除斥期间,一旦财产转移,权利即消灭。
- 法定撤销权:有严格的除斥期间。
- 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扶养义务而撤销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因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而撤销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在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超过上述期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行使方式:赠与人应当通知受赠人。通知到达受赠人时,撤销生效。如果对撤销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撤销的效力。
- 法律后果:
- 合同效力终止:赠与合同自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起失效。
- 财产返还:受赠人应当返还尚未消耗的赠与财产。如果财产已毁损、灭失或因受赠人消费、转赠等导致无法返还,受赠人应当折价补偿(但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因财产未转移,不存在此问题)。
- 损害赔偿:行使法定撤销权时,因受赠人的过错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受赠人可能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行使主体:
-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实务要点
- 撤销权与穷困抗辩的关系: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法律赋予其穷困抗辩权(或称“履行拒绝权”),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与撤销权不同,穷困抗辩是拒绝履行未来义务,不具有溯及力,不要求返还已赠与部分;而撤销权是使合同溯及或向后失效,可能涉及返还财产。
- 部分撤销问题:理论上,对于可分割的赠与,可能支持部分撤销(如撤销剩余未交付部分)。但对于不可分割的赠与或法定撤销,通常涉及整个合同的撤销。
- 举证责任:主张行使撤销权的一方(通常是赠与人)对撤销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在法定撤销权纠纷中,证明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不履行义务等事实至关重要。
经济法中的赠与合同撤销权
-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赠与人享有的、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它并非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撤销,而是针对已经生效且尚未履行完毕或已履行的合同,是法律基于特定政策考量(如保护赠与人、惩戒受赠人)赋予赠与人的一种“反悔”机会。其性质属于形成权,赠与人单方行使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受赠人同意。 -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要约撤销的区别:要约撤销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而赠与合同撤销权针对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 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一般合同解除权通常基于一方根本违约或双方合意。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事由是法定的、特殊的,不一定以受赠人违约为前提(如法定撤销权中的第一种情形)。
- 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如因重大误解、欺诈)中的撤销权的区别:后者是法律行为效力存在瑕疵,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后通常面向未来失效,且主要适用于无瑕疵的有效合同。
-
第三步:撤销权的法定类型与行使事由
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赠与合同撤销权,其行使事由(条件)完全不同:- 任意撤销权:
- 法律依据:通常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章节。
- 行使条件:
-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 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不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通常包括: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 核心特点:无需理由,赠与人可凭单方意愿在财产转移前撤销。其立法目的在于尊重赠与行为无偿性的本质,给予赠与人最后的反悔机会。
- 法定撤销权:
- 法律依据:同样规定在《民法典》中。
- 行使条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无论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人身伤害、严重侮辱、犯罪行为等)。
-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包括法定扶养和约定的扶养义务)。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且该义务合法、可能)。
- 核心特点:基于受赠人的“忘恩负义”或违约行为,旨在对受赠人进行惩戒,并对赠与人进行救济。即使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仍可行使。
- 任意撤销权:
-
第四步: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期限与法律后果
- 行使主体:
- 任意撤销权:仅由赠与人本人行使。
- 法定撤销权:一般由赠与人行使。但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 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限隐含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这一条件中,无固定除斥期间,一旦财产转移,权利即消灭。
- 法定撤销权:有严格的除斥期间。
- 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扶养义务而撤销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因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而撤销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在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超过上述期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行使方式:赠与人应当通知受赠人。通知到达受赠人时,撤销生效。如果对撤销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撤销的效力。
- 法律后果:
- 合同效力终止:赠与合同自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起失效。
- 财产返还:受赠人应当返还尚未消耗的赠与财产。如果财产已毁损、灭失或因受赠人消费、转赠等导致无法返还,受赠人应当折价补偿(但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因财产未转移,不存在此问题)。
- 损害赔偿:行使法定撤销权时,因受赠人的过错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受赠人可能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行使主体:
-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实务要点
- 撤销权与穷困抗辩的关系: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法律赋予其穷困抗辩权(或称“履行拒绝权”),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与撤销权不同,穷困抗辩是拒绝履行未来义务,不具有溯及力,不要求返还已赠与部分;而撤销权是使合同溯及或向后失效,可能涉及返还财产。
- 部分撤销问题:理论上,对于可分割的赠与,可能支持部分撤销(如撤销剩余未交付部分)。但对于不可分割的赠与或法定撤销,通常涉及整个合同的撤销。
- 举证责任:主张行使撤销权的一方(通常是赠与人)对撤销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在法定撤销权纠纷中,证明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不履行义务等事实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