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自动债权
首先,我们理解“自动债权”在破产抵销权语境下的基础概念。
- 核心定义:在破产程序中,“自动债权”指的是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它是构成破产抵销权的一个核心要件。简单来说,就是你(债权人)手里有一张破产企业欠你钱的“借条”。没有这个“借条”,你就没有权利主张抵销。
- 名称由来:之所以称为“自动”债权,是为了与“受动债权”相对应。在主张抵销时,债权人需要用自己对破产企业的“自动债权”,去抵销破产企业对债权人自己的“受动债权”(即债权人欠破产企业的债务)。这是一个主动发起、主动“动”起来去抵销对方的权利,因此得名。
其次,我们将自动债权放入破产抵销权的法律框架中考察其地位。
3. 作为破产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主张破产抵销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即“自动债权”);第二,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即“受动债权”)。两者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已互负的债务。因此,自动债权是启动抵销程序的“资格凭证”。
4. 自动债权的性质要求:自动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可转换为金钱债权的其他债权。因为抵销的本质是等额金钱价值的冲抵。例如,拖欠的货款、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都属于典型的自动债权。
接下来,探讨自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特殊状态及其对抵销权的影响。
5. 自动债权的状态:自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其申报、审查和确认过程与普通破产债权相同。这意味着:
* 已申报并确认:这是最理想的状态。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或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自动债权,其金额和真实性已得到确认,可以无障碍地用于抵销。
* 已申报但存争议:如果自动债权的金额或真实性存在争议,债权人仍可主张抵销,但通常需要就该部分债权提供足额担保,以确保未来若其债权不成立,能够赔偿管理人因不当抵销而遭受的损失。
* 未申报:这是一个关键限制。根据破产法原理与实践,债权人如果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自动债权),虽然并不导致该债权实体权利的消灭,但通常丧失在破产程序中主动行使抵销权的权利。因为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尚未被确认,无法进行程序上的操作。
然后,我们需要理解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在抵销时的互动规则。
6. 抵销数额的计算:抵销的数额以自动债权和受动债权中数额较小的一个为限。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0万元自动债权,但欠债务人80万元债务(受动债权),则最大抵销额为80万元。抵销后,债权人剩余的20万元自动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参与后续财产分配。
7. 利息计算的特殊规则:对于自动债权,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是利息计算的截止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因此,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其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得作为自动债权的一部分用于抵销。
最后,通过一个简例来整合上述知识。
8. 举例说明:甲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2024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价款80万元,乙公司已收货但未付款。2024年9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对乙公司的破产申请。
* 自动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4年9月1日,假设为6.67万元),总计约106.67万元。
* 受动债权: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0万元货款。
* 抵销过程: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其对乙公司约106.67万元的破产债权(自动债权)。经确认后,甲公司可主张以该自动债权,抵销其欠乙公司的80万元债务(受动债权)。
* 抵销结果:抵销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自动债权剩余约26.67万元,该剩余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0万元债务归于消灭。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自动债权
首先,我们理解“自动债权”在破产抵销权语境下的基础概念。
- 核心定义:在破产程序中,“自动债权”指的是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它是构成破产抵销权的一个核心要件。简单来说,就是你(债权人)手里有一张破产企业欠你钱的“借条”。没有这个“借条”,你就没有权利主张抵销。
- 名称由来:之所以称为“自动”债权,是为了与“受动债权”相对应。在主张抵销时,债权人需要用自己对破产企业的“自动债权”,去抵销破产企业对债权人自己的“受动债权”(即债权人欠破产企业的债务)。这是一个主动发起、主动“动”起来去抵销对方的权利,因此得名。
其次,我们将自动债权放入破产抵销权的法律框架中考察其地位。
3. 作为破产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主张破产抵销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即“自动债权”);第二,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即“受动债权”)。两者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已互负的债务。因此,自动债权是启动抵销程序的“资格凭证”。
4. 自动债权的性质要求:自动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可转换为金钱债权的其他债权。因为抵销的本质是等额金钱价值的冲抵。例如,拖欠的货款、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都属于典型的自动债权。
接下来,探讨自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特殊状态及其对抵销权的影响。
5. 自动债权的状态:自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其申报、审查和确认过程与普通破产债权相同。这意味着:
* 已申报并确认:这是最理想的状态。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或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自动债权,其金额和真实性已得到确认,可以无障碍地用于抵销。
* 已申报但存争议:如果自动债权的金额或真实性存在争议,债权人仍可主张抵销,但通常需要就该部分债权提供足额担保,以确保未来若其债权不成立,能够赔偿管理人因不当抵销而遭受的损失。
* 未申报:这是一个关键限制。根据破产法原理与实践,债权人如果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自动债权),虽然并不导致该债权实体权利的消灭,但通常丧失在破产程序中主动行使抵销权的权利。因为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尚未被确认,无法进行程序上的操作。
然后,我们需要理解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在抵销时的互动规则。
6. 抵销数额的计算:抵销的数额以自动债权和受动债权中数额较小的一个为限。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0万元自动债权,但欠债务人80万元债务(受动债权),则最大抵销额为80万元。抵销后,债权人剩余的20万元自动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参与后续财产分配。
7. 利息计算的特殊规则:对于自动债权,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是利息计算的截止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因此,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其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得作为自动债权的一部分用于抵销。
最后,通过一个简例来整合上述知识。
8. 举例说明:甲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2024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价款80万元,乙公司已收货但未付款。2024年9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对乙公司的破产申请。
* 自动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4年9月1日,假设为6.67万元),总计约106.67万元。
* 受动债权: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0万元货款。
* 抵销过程: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其对乙公司约106.67万元的破产债权(自动债权)。经确认后,甲公司可主张以该自动债权,抵销其欠乙公司的80万元债务(受动债权)。
* 抵销结果:抵销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自动债权剩余约26.67万元,该剩余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0万元债务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