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特定化”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字数 2336
更新时间 2025-12-29 07:38:36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特定化”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第一步:什么是“特定化”?—— 基本概念的建立
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核心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所有权转移不作规定(由各国国内法处理),但对风险转移有详细规定。在讨论风险转移之前,必须首先理解一个前置性的关键步骤——“特定化”
“特定化”是指将合同中描述的、种类物状态的货物,通过某种行为或方式明确划拨到该合同项下,使之成为该合同的专属标的。简单说,就是将一堆“通用”的商品(如1000吨小麦中的一部分),指定为“履行这个特定合同所用的货物”(如其中500吨)。在CISG框架下,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其风险原则上不发生转移。

第二步:为什么需要“特定化”?—— 法律功能与逻辑前提
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核心法律功能在于:

  1. 确定风险承担客体:如果货物未与特定合同“挂钩”,当损失发生时,将无法判断损失的是哪批货、该由谁承担风险。例如,卖方仓库里有100台相同型号的电视,分别要卖给A和B各50台。如果这100台电视没有进行区分标记,其中10台因火灾损毁,无法确定这10台是属于A的合同还是B的合同,风险也就无法分配。
  2. 连接合同与实物:它将抽象的合同义务(交付X吨/件货物)与具体的有形财产联系起来,使合同权利义务(特别是风险负担)能够附着于具体的货物之上。
  3. CISG的内在要求:CISG第67条第(2)款和第69条第(3)款都明确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特定化联系起来。没有特定化,后续关于运输中风险(第67条)或买方接收时风险(第69条)转移的规定就无法适用。

第三步:特定化是如何完成的?—— 具体方式与判断标准
CISG没有规定特定化的具体形式,它更注重实质,即货物是否已被“清楚地划拨”给合同。完成特定化的行为通常是:

  1. 在货物上加注标记:如在包装上刷上唛头、合同号、买方名称等。
  2. 装运单据的签发: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取得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运输单据(如提单),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特定化方式。一旦提单签发并注明货物归属该合同,特定化即告完成。
  3. 向买方发出通知: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划拨到其合同项下,并提供了足以辨识该批货物的具体信息(如存放地点、批次号)。
  4. 买方对货物的认可:在涉及买方提供规格或样品的合同中,买方对准备货物的认可可被视为特定化。
    判断标准:客观上看,货物是否已从卖方的“通用库存”中被分离出来,并不可撤销地被指定用于履行该特定合同。如果卖方可以随时调换这批货物去履行其他合同,则特定化未完成。

第四步:特定化在CISG风险转移规则中的具体运用
特定化主要涉及CISG第67条(涉及运输)和第69条(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

  1. 涉及运输的销售(第67条)

    •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时起,就转移给买方
    • 但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CISG第67条第(2)款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 举例:卖方S将1000箱水果卖给买方B,合同未指定特定交付地点。S将1000箱水果交给船公司,拿到了提单。如果提单上清晰注明了买方的名称和合同号,则货物在交给船公司时已完成特定化,风险也随之转移给B。如果提单是“凭指示”提单,未明确注明货物属于B的合同,则特定化未完成,风险在运输途中仍由S承担,直至其通过通知等方式完成特定化。
  2. 不涉及运输的销售(第69条)

    •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如果其不按时接收,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时)转移。
    • 同样有前提:CISG第69条第(3)款规定:“但是,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 举例:买方B在卖方S的仓库提取100桶油。如果仓库里有500桶相同的油,S必须明确指明或标记出其中哪100桶是给B的。只有在明确划出后,才能说货物已“交给B处置”,B不来提货的风险才开始由B承担。

第五步:特殊规则——路货买卖中的特定化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路货买卖”,CISG第68条),特定化规则有其特殊性。

  • 一般规则: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原则上从合同订立时起就转移给买方。
  • 特殊规则与特定化:第68条但书规定,“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里的“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通常指:当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 与特定化的关系:在路货买卖中,货物在合同订立前已由承运人控制并已特定化(如提单已签发)。因此,特定化在此场景下是已经完成的状态。第68条解决的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回溯”问题,而非特定化本身如何完成的问题。

总结
“特定化”是CISG风险转移制度中一个基础但至关重要的“阀门”。它确保了风险转移的客体是明确、具体的。无论是涉及运输还是不涉及运输的合同,在风险转移的临界点(交付承运人或交由买方处置)之前,卖方必须通过标记、单据或通知等方式,完成将货物划拨至合同的特定化行为。否则,即使货物已脱离卖方实际控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可能由卖方承担。理解“特定化”是准确适用CISG风险转移章节(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的关键第一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特定化”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第一步:什么是“特定化”?—— 基本概念的建立
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核心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所有权转移不作规定(由各国国内法处理),但对风险转移有详细规定。在讨论风险转移之前,必须首先理解一个前置性的关键步骤——“特定化”
“特定化”是指将合同中描述的、种类物状态的货物,通过某种行为或方式明确划拨到该合同项下,使之成为该合同的专属标的。简单说,就是将一堆“通用”的商品(如1000吨小麦中的一部分),指定为“履行这个特定合同所用的货物”(如其中500吨)。在CISG框架下,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其风险原则上不发生转移。

第二步:为什么需要“特定化”?—— 法律功能与逻辑前提
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核心法律功能在于:

  1. 确定风险承担客体:如果货物未与特定合同“挂钩”,当损失发生时,将无法判断损失的是哪批货、该由谁承担风险。例如,卖方仓库里有100台相同型号的电视,分别要卖给A和B各50台。如果这100台电视没有进行区分标记,其中10台因火灾损毁,无法确定这10台是属于A的合同还是B的合同,风险也就无法分配。
  2. 连接合同与实物:它将抽象的合同义务(交付X吨/件货物)与具体的有形财产联系起来,使合同权利义务(特别是风险负担)能够附着于具体的货物之上。
  3. CISG的内在要求:CISG第67条第(2)款和第69条第(3)款都明确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特定化联系起来。没有特定化,后续关于运输中风险(第67条)或买方接收时风险(第69条)转移的规定就无法适用。

第三步:特定化是如何完成的?—— 具体方式与判断标准
CISG没有规定特定化的具体形式,它更注重实质,即货物是否已被“清楚地划拨”给合同。完成特定化的行为通常是:

  1. 在货物上加注标记:如在包装上刷上唛头、合同号、买方名称等。
  2. 装运单据的签发: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取得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运输单据(如提单),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特定化方式。一旦提单签发并注明货物归属该合同,特定化即告完成。
  3. 向买方发出通知: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划拨到其合同项下,并提供了足以辨识该批货物的具体信息(如存放地点、批次号)。
  4. 买方对货物的认可:在涉及买方提供规格或样品的合同中,买方对准备货物的认可可被视为特定化。
    判断标准:客观上看,货物是否已从卖方的“通用库存”中被分离出来,并不可撤销地被指定用于履行该特定合同。如果卖方可以随时调换这批货物去履行其他合同,则特定化未完成。

第四步:特定化在CISG风险转移规则中的具体运用
特定化主要涉及CISG第67条(涉及运输)和第69条(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

  1. 涉及运输的销售(第67条)

    •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时起,就转移给买方
    • 但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CISG第67条第(2)款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 举例:卖方S将1000箱水果卖给买方B,合同未指定特定交付地点。S将1000箱水果交给船公司,拿到了提单。如果提单上清晰注明了买方的名称和合同号,则货物在交给船公司时已完成特定化,风险也随之转移给B。如果提单是“凭指示”提单,未明确注明货物属于B的合同,则特定化未完成,风险在运输途中仍由S承担,直至其通过通知等方式完成特定化。
  2. 不涉及运输的销售(第69条)

    •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如果其不按时接收,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时)转移。
    • 同样有前提:CISG第69条第(3)款规定:“但是,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 举例:买方B在卖方S的仓库提取100桶油。如果仓库里有500桶相同的油,S必须明确指明或标记出其中哪100桶是给B的。只有在明确划出后,才能说货物已“交给B处置”,B不来提货的风险才开始由B承担。

第五步:特殊规则——路货买卖中的特定化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路货买卖”,CISG第68条),特定化规则有其特殊性。

  • 一般规则: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原则上从合同订立时起就转移给买方。
  • 特殊规则与特定化:第68条但书规定,“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里的“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通常指:当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 与特定化的关系:在路货买卖中,货物在合同订立前已由承运人控制并已特定化(如提单已签发)。因此,特定化在此场景下是已经完成的状态。第68条解决的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回溯”问题,而非特定化本身如何完成的问题。

总结
“特定化”是CISG风险转移制度中一个基础但至关重要的“阀门”。它确保了风险转移的客体是明确、具体的。无论是涉及运输还是不涉及运输的合同,在风险转移的临界点(交付承运人或交由买方处置)之前,卖方必须通过标记、单据或通知等方式,完成将货物划拨至合同的特定化行为。否则,即使货物已脱离卖方实际控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可能由卖方承担。理解“特定化”是准确适用CISG风险转移章节(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的关键第一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特定化”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第一步:什么是“特定化”?—— 基本概念的建立 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核心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所有权转移不作规定(由各国国内法处理),但对风险转移有详细规定。在讨论风险转移之前,必须首先理解一个前置性的关键步骤—— “特定化” 。 “特定化”是指将合同中描述的、种类物状态的货物,通过某种行为或方式 明确划拨到该合同项下 ,使之成为该合同的专属标的。简单说,就是将一堆“通用”的商品(如1000吨小麦中的一部分),指定为“履行这个特定合同所用的货物”(如其中500吨)。在CISG框架下,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其风险原则上不发生转移。 第二步:为什么需要“特定化”?—— 法律功能与逻辑前提 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核心法律功能在于: 确定风险承担客体 :如果货物未与特定合同“挂钩”,当损失发生时,将无法判断损失的是哪批货、该由谁承担风险。例如,卖方仓库里有100台相同型号的电视,分别要卖给A和B各50台。如果这100台电视没有进行区分标记,其中10台因火灾损毁,无法确定这10台是属于A的合同还是B的合同,风险也就无法分配。 连接合同与实物 :它将抽象的合同义务(交付X吨/件货物)与具体的有形财产联系起来,使合同权利义务(特别是风险负担)能够附着于具体的货物之上。 CISG的内在要求 :CISG第67条第(2)款和第69条第(3)款都明确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特定化联系起来。没有特定化,后续关于运输中风险(第67条)或买方接收时风险(第69条)转移的规定就无法适用。 第三步:特定化是如何完成的?—— 具体方式与判断标准 CISG没有规定特定化的具体形式,它更注重实质,即货物是否已被“清楚地划拨”给合同。完成特定化的行为通常是: 在货物上加注标记 :如在包装上刷上唛头、合同号、买方名称等。 装运单据的签发 :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取得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运输单据(如提单),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特定化方式。一旦提单签发并注明货物归属该合同,特定化即告完成。 向买方发出通知 :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划拨到其合同项下,并提供了足以辨识该批货物的具体信息(如存放地点、批次号)。 买方对货物的认可 :在涉及买方提供规格或样品的合同中,买方对准备货物的认可可被视为特定化。 判断标准 :客观上看,货物是否已从卖方的“通用库存”中被分离出来,并 不可撤销地 被指定用于履行该特定合同。如果卖方可以随时调换这批货物去履行其他合同,则特定化未完成。 第四步:特定化在CISG风险转移规则中的具体运用 特定化主要涉及CISG第67条(涉及运输)和第69条(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 涉及运输的销售(第67条) :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 货物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时起,就转移给买方 。 但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 :CISG第67条第(2)款规定:“ 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 举例 :卖方S将1000箱水果卖给买方B,合同未指定特定交付地点。S将1000箱水果交给船公司,拿到了提单。如果提单上清晰注明了买方的名称和合同号,则货物在交给船公司时已完成特定化,风险也随之转移给B。如果提单是“凭指示”提单,未明确注明货物属于B的合同,则特定化未完成,风险在运输途中仍由S承担,直至其通过通知等方式完成特定化。 不涉及运输的销售(第69条) :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风险从买方 接收货物时 (如果其不按时接收,则从货物 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 时)转移。 同样有前提 :CISG第69条第(3)款规定:“ 但是,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 举例 :买方B在卖方S的仓库提取100桶油。如果仓库里有500桶相同的油,S必须明确指明或标记出其中哪100桶是给B的。只有在明确划出后,才能说货物已“交给B处置”,B不来提货的风险才开始由B承担。 第五步:特殊规则——路货买卖中的特定化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路货买卖”,CISG第68条),特定化规则有其特殊性。 一般规则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原则上从 合同订立时 起就转移给买方。 特殊规则与特定化 :第68条但书规定,“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这里的“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通常指:当卖方在订立合同时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 与特定化的关系 :在路货买卖中,货物在合同订立前已由承运人控制并已特定化(如提单已签发)。因此,特定化在此场景下是已经完成的状态。第68条解决的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回溯”问题,而非特定化本身如何完成的问题。 总结 : “特定化”是CISG风险转移制度中一个基础但至关重要的“阀门”。它确保了风险转移的客体是明确、具体的。无论是涉及运输还是不涉及运输的合同,在风险转移的临界点(交付承运人或交由买方处置)之前,卖方必须通过标记、单据或通知等方式,完成将货物划拨至合同的特定化行为。否则,即使货物已脱离卖方实际控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可能由卖方承担。理解“特定化”是准确适用CISG风险转移章节(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的关键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