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
字数 1664
更新时间 2025-12-29 09:08:51

“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

  1. 概念界定:什么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

    •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一项法定程序义务。
    • “责令停产停业”本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属于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能力罚”或“行为罚”。
    • “听证告知义务”是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尤其是面临重大不利处分时,享有陈述、申辩乃至通过正式听证程序进行抗辩的核心程序性权利的前提。
  2. 核心依据:为什么设定这项义务?

    • 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中第一项即是“较大数额罚款”,第二项是“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第三项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第四项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立法目的在于,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剥夺或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对其财产权、经营权影响巨大,属于重大的不利行政行为。因此,法律通过设定事前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赋予当事人一个在决定作出前进行有效防御、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平衡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确保处罚决定的审慎性与公正性。
  3. 义务内容:告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告知阶段:必须在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通常体现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专门的《听证告知书》中。
    • 告知内容:必须明确、完整地包含以下要素:
      1.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
      2. 拟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的哪项规定)。
      3. 拟作出的具体处罚内容(如责令某企业自何时起至何时止停产停业)。
      4. 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通常是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
    • 告知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确保当事人知悉。送达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并保留送达凭证。
  4. 违反后果:不履行此项义务会导致什么结果?

    • 行政机关如果未依法履行“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将构成重大的程序违法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审查标准,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如听证权),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能因此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能根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或者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若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 实践要点与延伸理解

    • 与“责令改正”的区别:“责令改正”通常被视为一种行政命令或纠正措施,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单纯的“责令改正”一般不触发听证告知义务。而“责令停产停业”是独立的、具有惩戒性的行政处罚。
    • 与“较大数额罚款”等并列:在听证告知义务的适用上,“责令停产停业”与“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处于并列地位。只要拟作出这些处罚之一,就必须履行告知听证义务,无自由裁量空间
    • 当事人权利的后续行使: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若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会,否则后续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若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则视为放弃该权利,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决定。但放弃听证不等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对事实、理由、依据仍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 “责令停产停业”的具体化:告知内容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包括停产停业的范围(是整个企业还是部分车间、工序)、起止时间(明确起始日和终止条件或期限)。模糊不清的告知可能影响当事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也可能被视为告知内容不完整。

“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

  1. 概念界定:什么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

    •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一项法定程序义务。
    • “责令停产停业”本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属于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能力罚”或“行为罚”。
    • “听证告知义务”是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尤其是面临重大不利处分时,享有陈述、申辩乃至通过正式听证程序进行抗辩的核心程序性权利的前提。
  2. 核心依据:为什么设定这项义务?

    • 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中第一项即是“较大数额罚款”,第二项是“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第三项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第四项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立法目的在于,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剥夺或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对其财产权、经营权影响巨大,属于重大的不利行政行为。因此,法律通过设定事前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赋予当事人一个在决定作出前进行有效防御、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平衡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确保处罚决定的审慎性与公正性。
  3. 义务内容:告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告知阶段:必须在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通常体现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专门的《听证告知书》中。
    • 告知内容:必须明确、完整地包含以下要素:
      1.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
      2. 拟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的哪项规定)。
      3. 拟作出的具体处罚内容(如责令某企业自何时起至何时止停产停业)。
      4. 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通常是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
    • 告知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确保当事人知悉。送达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并保留送达凭证。
  4. 违反后果:不履行此项义务会导致什么结果?

    • 行政机关如果未依法履行“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将构成重大的程序违法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审查标准,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如听证权),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能因此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能根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或者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若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 实践要点与延伸理解

    • 与“责令改正”的区别:“责令改正”通常被视为一种行政命令或纠正措施,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单纯的“责令改正”一般不触发听证告知义务。而“责令停产停业”是独立的、具有惩戒性的行政处罚。
    • 与“较大数额罚款”等并列:在听证告知义务的适用上,“责令停产停业”与“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处于并列地位。只要拟作出这些处罚之一,就必须履行告知听证义务,无自由裁量空间
    • 当事人权利的后续行使: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若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会,否则后续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若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则视为放弃该权利,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决定。但放弃听证不等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对事实、理由、依据仍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 “责令停产停业”的具体化:告知内容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包括停产停业的范围(是整个企业还是部分车间、工序)、起止时间(明确起始日和终止条件或期限)。模糊不清的告知可能影响当事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也可能被视为告知内容不完整。
“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 概念界定:什么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 ,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一项法定程序义务。 “责令停产停业”本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属于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能力罚”或“行为罚”。 “听证告知义务”是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尤其是面临重大不利处分时,享有陈述、申辩乃至通过正式听证程序进行抗辩的核心程序性权利的前提。 核心依据:为什么设定这项义务? 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中第一项即是“较大数额罚款”,第二项是“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第三项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第四项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立法目的在于,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剥夺或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对其财产权、经营权影响巨大,属于重大的不利行政行为。因此,法律通过设定 事前告知听证权利 的程序,赋予当事人一个在决定作出前进行有效防御、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平衡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确保处罚决定的审慎性与公正性。 义务内容:告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告知阶段 :必须在 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进行。通常体现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专门的《听证告知书》中。 告知内容 :必须明确、完整地包含以下要素: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 拟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的哪项规定)。 拟作出的具体处罚内容(如责令某企业自何时起至何时止停产停业)。 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通常是收到告知书后 五日内 )。 告知形式 :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确保当事人知悉。送达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并保留送达凭证。 违反后果:不履行此项义务会导致什么结果? 行政机关如果未依法履行“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告知义务,将构成重大的 程序违法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审查标准,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如听证权),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被认定为 违反法定程序 。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能因此决定 撤销 该处罚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能根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判决 撤销 该处罚决定,或者确认该处罚决定 违法 (若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实践要点与延伸理解 与“责令改正”的区别 :“责令改正”通常被视为一种行政命令或纠正措施,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单纯的“责令改正”一般 不触发 听证告知义务。而“责令停产停业”是独立的、具有惩戒性的行政处罚。 与“较大数额罚款”等并列 :在听证告知义务的适用上,“责令停产停业”与“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处于并列地位。只要拟作出这些处罚之一,就必须履行告知听证义务, 无自由裁量空间 。 当事人权利的后续行使 :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若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会,否则后续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若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则视为放弃该权利,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决定。但放弃听证不等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对事实、理由、依据仍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责令停产停业”的具体化 :告知内容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包括停产停业的 范围 (是整个企业还是部分车间、工序)、 起止时间 (明确起始日和终止条件或期限)。模糊不清的告知可能影响当事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也可能被视为告知内容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