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间争端解决中的仲裁 (Arbitration in the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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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国际仲裁是国家间争端解决的一种法律方法。它是指经争端当事国同意,将它们的法律性争端(例如条约解释、国际法问题等)提交给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其核心是“当事人合意”与“有拘束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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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与法律渊源: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的确立通常以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及其下设的混合仲裁委员会为重要起点。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仲裁制度进行了系统编纂。目前,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定、以及《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将仲裁列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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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主要特征:
- 合意性:仲裁庭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争端当事国的共同同意。同意可以在争端发生前(通过条约中的仲裁条款)或发生后(通过特别协定)达成。
- 法律性:仲裁主要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仲裁庭依据国际法(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作出裁决。
- 当事方主导:当事国对仲裁庭的组成(如仲裁员人数、选任方式)、程序规则、适用的法律乃至仲裁庭的权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定”的内容)享有高度的控制权。
- 裁决的终局性与拘束力:仲裁裁决对提交仲裁的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且通常是终局的。这是仲裁与政治性解决方法(如斡旋、调停)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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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关键环节:
- 仲裁协定:这是仲裁的基础文件,必须明确界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问题”、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则等。
- 仲裁庭组成:通常由奇数名仲裁员(1、3或5名)组成。当事国各自任命同等数量的仲裁员,并由这些仲裁员共同选定或由第三方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 书面与口头程序:包括交换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文件,以及开展庭审听取口头陈述和辩论。
- 评议与裁决:仲裁庭秘密评议后作出裁决。裁决需说明理由,并由仲裁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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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效力与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有善意履行裁决的义务。虽然国际法层面缺乏类似国内法般的强制执行机构,但不履行仲裁裁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可能引发对方国家的抗议、外交压力乃至诉诸国际法院(如果相关方接受其强制管辖权)追究其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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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实践与机构:除了依当事国特别协定设立的临时仲裁庭外,也存在常设仲裁机构以提供便利。最著名的是根据1899年《海牙公约》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它并非一个常设的“法院”,而是一个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名单和一套行政服务机制,协助国家、国际组织乃至私人实体组建仲裁庭。此外,许多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专门的仲裁程序。
国际法上的国家间争端解决中的仲裁 (Arbitration in the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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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国际仲裁是国家间争端解决的一种法律方法。它是指经争端当事国同意,将它们的法律性争端(例如条约解释、国际法问题等)提交给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其核心是“当事人合意”与“有拘束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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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与法律渊源: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的确立通常以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及其下设的混合仲裁委员会为重要起点。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仲裁制度进行了系统编纂。目前,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定、以及《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将仲裁列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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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主要特征:
- 合意性:仲裁庭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争端当事国的共同同意。同意可以在争端发生前(通过条约中的仲裁条款)或发生后(通过特别协定)达成。
- 法律性:仲裁主要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仲裁庭依据国际法(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作出裁决。
- 当事方主导:当事国对仲裁庭的组成(如仲裁员人数、选任方式)、程序规则、适用的法律乃至仲裁庭的权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定”的内容)享有高度的控制权。
- 裁决的终局性与拘束力:仲裁裁决对提交仲裁的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且通常是终局的。这是仲裁与政治性解决方法(如斡旋、调停)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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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关键环节:
- 仲裁协定:这是仲裁的基础文件,必须明确界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问题”、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则等。
- 仲裁庭组成:通常由奇数名仲裁员(1、3或5名)组成。当事国各自任命同等数量的仲裁员,并由这些仲裁员共同选定或由第三方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 书面与口头程序:包括交换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文件,以及开展庭审听取口头陈述和辩论。
- 评议与裁决:仲裁庭秘密评议后作出裁决。裁决需说明理由,并由仲裁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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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效力与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有善意履行裁决的义务。虽然国际法层面缺乏类似国内法般的强制执行机构,但不履行仲裁裁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可能引发对方国家的抗议、外交压力乃至诉诸国际法院(如果相关方接受其强制管辖权)追究其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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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实践与机构:除了依当事国特别协定设立的临时仲裁庭外,也存在常设仲裁机构以提供便利。最著名的是根据1899年《海牙公约》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它并非一个常设的“法院”,而是一个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名单和一套行政服务机制,协助国家、国际组织乃至私人实体组建仲裁庭。此外,许多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专门的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