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举证时限
字数 1549
更新时间 2025-12-29 10:28:50

税收核定中的举证时限

  1. 概念界定:首先,您需要理解“举证时限”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基本含义。它指的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即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法指定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统称“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主张或事实的证据材料的最后时间界限。超过该时限提供证据,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制度目的:理解“为什么”要设置举证时限,有助于把握其核心功能。其主要目的有三点:一是保障程序效率,防止当事人无期限地拖延提供证据,确保税收核定程序能够及时、有序地推进;二是稳定程序状态,在法定期限经过后,核定所依据的证据范围得以相对固定,便于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三是体现程序公平,对双方当事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证据提出上设定平等的时间约束,防止证据突袭,保障双方的知情和抗辩权利。

  3. 时限类型与确定:接下来,了解时限的具体类型和如何确定。举证时限主要分为两类: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 法定期限: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直接明确规定。例如,在特定类型的核定程序中,法律可能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 指定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由负责核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量权范围内合理指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期限,并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书告知当事人。指定期限应当合理,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4.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效力所在。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将面临不利后果。通常包括:

    • 证据失权:税务机关可以不采纳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这意味着,该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在后续的核定决定、复议或诉讼中可能不被考虑。这是最核心的后果。
    • 承担不利推定:对于逾期未提交关键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已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对逾期方不利的事实认定或推定
    • 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在某些程序中,如对核定依据提出异议时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可能被视为对相关事实的认可或放弃了相应的陈述申辩权。
    • 注意“正当理由”:法律通常允许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证据原件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取得等)的逾期,当事人需在障碍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补交,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5. 与相关程序环节的衔接:理解举证时限如何嵌入整个税收核定流程。

    • 与调查环节:举证时限通常开始于税务机关启动调查、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之后。
    • 与听证环节:若案件涉及听证,举证时限可能在听证开始前截止,以确保听证能基于双方已交换的证据进行有效辩论。有的法规规定,听证结束后提交的新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案卷排他性原则的体现)。
    • 与复议/诉讼环节:在税收核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在行政程序(核定程序)中逾期未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证据,在复议或诉讼阶段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交时,复议机关或法院通常也不予采纳。这体现了行政程序证据提交的阶段性要求。
  6. 权利保障与救济:最后,了解当事人相关的权利。

    • 知情权:税务机关必须将举证的要求、内容、时限明确告知当事人。
    • 申请延期权: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 异议权: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指定的期限不合理,或对其以逾期为由不采纳证据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后续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请求审查该程序的合法性。

总结而言,“税收核定中的举证时限”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它通过设定证据提交的时间边界,平衡了税收行政效率、程序安定性与当事人举证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税收核定程序正当运行的关键保障之一。

税收核定中的举证时限

  1. 概念界定:首先,您需要理解“举证时限”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基本含义。它指的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即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法指定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统称“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主张或事实的证据材料的最后时间界限。超过该时限提供证据,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制度目的:理解“为什么”要设置举证时限,有助于把握其核心功能。其主要目的有三点:一是保障程序效率,防止当事人无期限地拖延提供证据,确保税收核定程序能够及时、有序地推进;二是稳定程序状态,在法定期限经过后,核定所依据的证据范围得以相对固定,便于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三是体现程序公平,对双方当事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证据提出上设定平等的时间约束,防止证据突袭,保障双方的知情和抗辩权利。

  3. 时限类型与确定:接下来,了解时限的具体类型和如何确定。举证时限主要分为两类: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 法定期限: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直接明确规定。例如,在特定类型的核定程序中,法律可能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 指定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由负责核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量权范围内合理指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期限,并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书告知当事人。指定期限应当合理,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4.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效力所在。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将面临不利后果。通常包括:

    • 证据失权:税务机关可以不采纳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这意味着,该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在后续的核定决定、复议或诉讼中可能不被考虑。这是最核心的后果。
    • 承担不利推定:对于逾期未提交关键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已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对逾期方不利的事实认定或推定
    • 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在某些程序中,如对核定依据提出异议时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可能被视为对相关事实的认可或放弃了相应的陈述申辩权。
    • 注意“正当理由”:法律通常允许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证据原件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取得等)的逾期,当事人需在障碍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补交,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5. 与相关程序环节的衔接:理解举证时限如何嵌入整个税收核定流程。

    • 与调查环节:举证时限通常开始于税务机关启动调查、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之后。
    • 与听证环节:若案件涉及听证,举证时限可能在听证开始前截止,以确保听证能基于双方已交换的证据进行有效辩论。有的法规规定,听证结束后提交的新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案卷排他性原则的体现)。
    • 与复议/诉讼环节:在税收核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在行政程序(核定程序)中逾期未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证据,在复议或诉讼阶段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交时,复议机关或法院通常也不予采纳。这体现了行政程序证据提交的阶段性要求。
  6. 权利保障与救济:最后,了解当事人相关的权利。

    • 知情权:税务机关必须将举证的要求、内容、时限明确告知当事人。
    • 申请延期权: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 异议权: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指定的期限不合理,或对其以逾期为由不采纳证据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后续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请求审查该程序的合法性。

总结而言,“税收核定中的举证时限”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它通过设定证据提交的时间边界,平衡了税收行政效率、程序安定性与当事人举证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税收核定程序正当运行的关键保障之一。

税收核定中的举证时限 概念界定 :首先,您需要理解“举证时限”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基本含义。它指的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即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法指定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统称“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主张或事实的证据材料的 最后时间界限 。超过该时限提供证据,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制度目的 :理解“为什么”要设置举证时限,有助于把握其核心功能。其主要目的有三点:一是 保障程序效率 ,防止当事人无期限地拖延提供证据,确保税收核定程序能够及时、有序地推进;二是 稳定程序状态 ,在法定期限经过后,核定所依据的证据范围得以相对固定,便于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三是 体现程序公平 ,对双方当事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证据提出上设定平等的时间约束,防止证据突袭,保障双方的知情和抗辩权利。 时限类型与确定 :接下来,了解时限的具体类型和如何确定。举证时限主要分为两类: 法定期限 和 指定期限 。 法定期限 :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直接明确规定。例如,在特定类型的核定程序中,法律可能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指定期限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由负责核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量权范围内合理指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期限,并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书告知当事人。指定期限应当合理,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效力所在。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将面临不利后果。通常包括: 证据失权 :税务机关 可以不采纳 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这意味着,该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在后续的核定决定、复议或诉讼中可能不被考虑。这是最核心的后果。 承担不利推定 :对于逾期未提交关键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已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对逾期方 不利的事实认定或推定 。 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在某些程序中,如对核定依据提出异议时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可能被视为对相关事实的认可或放弃了相应的陈述申辩权。 注意“正当理由” :法律通常允许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证据原件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取得等)的逾期,当事人需在障碍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补交,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与相关程序环节的衔接 :理解举证时限如何嵌入整个税收核定流程。 与调查环节 :举证时限通常开始于税务机关启动调查、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之后。 与听证环节 :若案件涉及听证,举证时限可能在听证开始前截止,以确保听证能基于双方已交换的证据进行有效辩论。有的法规规定,听证结束后提交的新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案卷排他性原则的体现)。 与复议/诉讼环节 :在税收核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在行政程序(核定程序)中逾期未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证据,在复议或诉讼阶段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交时,复议机关或法院 通常也不予采纳 。这体现了行政程序证据提交的阶段性要求。 权利保障与救济 :最后,了解当事人相关的权利。 知情权 :税务机关必须将举证的要求、内容、时限明确告知当事人。 申请延期权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异议权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指定的期限不合理,或对其以逾期为由不采纳证据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后续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请求审查该程序的合法性。 总结而言,“税收核定中的举证时限”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它通过设定证据提交的时间边界,平衡了税收行政效率、程序安定性与当事人举证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税收核定程序正当运行的关键保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