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相符”的时限:交付时标准与后续期限
字数 2112
更新时间 2025-12-29 11:22:4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相符”的时限:交付时标准与后续期限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关于“货物相符”的一个重要且具体的问题:判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时间标准,特别是“交付时”这一核心时点与后续可能存在的其他时间界限的关系。

第一步:理解“货物相符”的基本义务与“交付时”的核心地位

  1. 基本义务回顾:根据CISG第35条第(1)款,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 核心时间标准——“交付时”:CISG第35条为卖方设定的相符义务,其首要的、基础性的判断时点是 “交付时” 。这意味着,当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的那一刻(通常与交付时点重合,参见CISG第67-69条),卖方就已履行的货物状态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3. “交付时”判断的内容:在交付时,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功能、数量、包装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第三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履行情况等,都应处于合同约定的状态。这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原状”标准。

第二步:分析“交付时”标准的几种典型适用场景

  1. 固有瑕疵:货物在交付时即已存在的缺陷,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缺陷、设计缺陷或工艺瑕疵。这些瑕疵自交付时起便构成不符合同,卖方应承担责任。
  2. 数量短缺: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这是最直接的交付时不符。
  3. 包装不当:如果合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如防潮、特定标识),交付时包装不符合该要求,即构成不符。
  4. 不符规格:交付的货物在型号、尺寸、颜色等方面与合同具体描述不符,均在交付时即可判定。

第三步:探讨“交付时”标准的主要例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 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CISG第35条第(1)款开篇即明确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货物相符的判断时点。
  2. 合同约定的其他时点
    • “到货时”或“验收时”标准:合同中可能约定货物需在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工厂或经过买方检验合格后才算相符。这实质上推迟了相符义务的最终判断时点,买方需承担运输风险,但可能对卖方提出更高要求。
    • “使用寿命”或“质保期”承诺:卖方可能在合同中承诺货物在交付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如12个月)保持某种性能标准。这构成对“交付时”标准的补充,卖方不仅保证交付时状态,还保证在该期限内不出现特定类型的缺陷。

第四步:深入理解“后续期限”的特殊情况——对“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

  1. CISG第35条第(2)款(b)项的特殊规则:该条款规定,货物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2. “后续期限”的产生:这里可能产生一个与“交付时”不同的“后续期限”概念。卖方保证货物“适用于特定目的”,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在交付时货物具备满足该目的的基本能力,还可能隐含地要求在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间内持续保持这种适用性
  3. 示例:买方购买一台工业机器用于特定生产线,并告知卖方此目的。机器在交付时能启动。但如果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一周后即出现故障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这可能被视为不符第35条第(2)款(b)项下的“适用性”义务。此时,判断是否相符的时间基准就超出了纯粹的“交付时”,延伸到了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

第五步:厘清“交付时标准”与“风险转移”及“买方通知义务”的关系

  1. 与“风险转移”的关联:风险转移(CISG第66-70条)通常与交付同时发生。一旦风险转移给买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关键是,风险转移不影响卖方对“交付时”即已存在的货物不符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风险已转移)全部损毁,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即已不符(例如通过装运前的检验报告),卖方仍须负责。
  2. 与“买方检验与通知义务”的衔接:买方负有在**“合理时间内”** 检验货物(CISG第38条)并就发现的不符情形**“在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的义务(CISG第39条)。这个“合理时间”的起算点,通常是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的时刻或此后买方有机会检验时。买方必须在从“交付时”开始计算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检验和通知,才能保留就“交付时”即已存在的不符情形向卖方主张权利(如减价、损害赔偿等)的权利。这进一步强调了“交付时”作为判断不符事实发生的原点。

总结
在CISG框架下,判定“货物相符”的核心和默认时间标准是 “交付时”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货物在脱离其控制、风险转移之际符合合同。然而,这一标准并非绝对:

  • 首先,合同约定优先,双方可另行约定判断时点。
  • 其次,对于货物需适用于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卖方的责任可能延伸至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限
  • 最后,“交付时”作为不符事实的发生时点,与风险转移规则买方通知义务的起算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处理货物不符争议的时间逻辑链条。

理解这一时限问题,对于实务中确定违约发生时间、划分责任、计算通知期限以及选择救济措施都至关重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相符”的时限:交付时标准与后续期限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关于“货物相符”的一个重要且具体的问题:判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时间标准,特别是“交付时”这一核心时点与后续可能存在的其他时间界限的关系。

第一步:理解“货物相符”的基本义务与“交付时”的核心地位

  1. 基本义务回顾:根据CISG第35条第(1)款,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 核心时间标准——“交付时”:CISG第35条为卖方设定的相符义务,其首要的、基础性的判断时点是 “交付时” 。这意味着,当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的那一刻(通常与交付时点重合,参见CISG第67-69条),卖方就已履行的货物状态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3. “交付时”判断的内容:在交付时,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功能、数量、包装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第三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履行情况等,都应处于合同约定的状态。这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原状”标准。

第二步:分析“交付时”标准的几种典型适用场景

  1. 固有瑕疵:货物在交付时即已存在的缺陷,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缺陷、设计缺陷或工艺瑕疵。这些瑕疵自交付时起便构成不符合同,卖方应承担责任。
  2. 数量短缺: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这是最直接的交付时不符。
  3. 包装不当:如果合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如防潮、特定标识),交付时包装不符合该要求,即构成不符。
  4. 不符规格:交付的货物在型号、尺寸、颜色等方面与合同具体描述不符,均在交付时即可判定。

第三步:探讨“交付时”标准的主要例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 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CISG第35条第(1)款开篇即明确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货物相符的判断时点。
  2. 合同约定的其他时点
    • “到货时”或“验收时”标准:合同中可能约定货物需在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工厂或经过买方检验合格后才算相符。这实质上推迟了相符义务的最终判断时点,买方需承担运输风险,但可能对卖方提出更高要求。
    • “使用寿命”或“质保期”承诺:卖方可能在合同中承诺货物在交付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如12个月)保持某种性能标准。这构成对“交付时”标准的补充,卖方不仅保证交付时状态,还保证在该期限内不出现特定类型的缺陷。

第四步:深入理解“后续期限”的特殊情况——对“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

  1. CISG第35条第(2)款(b)项的特殊规则:该条款规定,货物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2. “后续期限”的产生:这里可能产生一个与“交付时”不同的“后续期限”概念。卖方保证货物“适用于特定目的”,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在交付时货物具备满足该目的的基本能力,还可能隐含地要求在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间内持续保持这种适用性
  3. 示例:买方购买一台工业机器用于特定生产线,并告知卖方此目的。机器在交付时能启动。但如果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一周后即出现故障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这可能被视为不符第35条第(2)款(b)项下的“适用性”义务。此时,判断是否相符的时间基准就超出了纯粹的“交付时”,延伸到了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

第五步:厘清“交付时标准”与“风险转移”及“买方通知义务”的关系

  1. 与“风险转移”的关联:风险转移(CISG第66-70条)通常与交付同时发生。一旦风险转移给买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关键是,风险转移不影响卖方对“交付时”即已存在的货物不符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风险已转移)全部损毁,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即已不符(例如通过装运前的检验报告),卖方仍须负责。
  2. 与“买方检验与通知义务”的衔接:买方负有在**“合理时间内”** 检验货物(CISG第38条)并就发现的不符情形**“在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的义务(CISG第39条)。这个“合理时间”的起算点,通常是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的时刻或此后买方有机会检验时。买方必须在从“交付时”开始计算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检验和通知,才能保留就“交付时”即已存在的不符情形向卖方主张权利(如减价、损害赔偿等)的权利。这进一步强调了“交付时”作为判断不符事实发生的原点。

总结
在CISG框架下,判定“货物相符”的核心和默认时间标准是 “交付时”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货物在脱离其控制、风险转移之际符合合同。然而,这一标准并非绝对:

  • 首先,合同约定优先,双方可另行约定判断时点。
  • 其次,对于货物需适用于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卖方的责任可能延伸至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限
  • 最后,“交付时”作为不符事实的发生时点,与风险转移规则买方通知义务的起算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处理货物不符争议的时间逻辑链条。

理解这一时限问题,对于实务中确定违约发生时间、划分责任、计算通知期限以及选择救济措施都至关重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相符”的时限:交付时标准与后续期限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关于“货物相符”的一个重要且具体的问题:判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时间标准,特别是“交付时”这一核心时点与后续可能存在的其他时间界限的关系。 第一步:理解“货物相符”的基本义务与“交付时”的核心地位 基本义务回顾 :根据CISG第35条第(1)款,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 数量、质量和规格 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核心时间标准——“交付时” :CISG第35条为卖方设定的相符义务,其首要的、基础性的判断时点是 “交付时” 。这意味着,当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的那一刻(通常与交付时点重合,参见CISG第67-69条),卖方就已履行的货物状态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交付时”判断的内容 :在交付时,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功能、数量、包装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第三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履行情况等,都应处于合同约定的状态。这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原状”标准。 第二步:分析“交付时”标准的几种典型适用场景 固有瑕疵 :货物在交付时即已存在的缺陷,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缺陷、设计缺陷或工艺瑕疵。这些瑕疵自交付时起便构成不符合同,卖方应承担责任。 数量短缺 :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这是最直接的交付时不符。 包装不当 :如果合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如防潮、特定标识),交付时包装不符合该要求,即构成不符。 不符规格 :交付的货物在型号、尺寸、颜色等方面与合同具体描述不符,均在交付时即可判定。 第三步:探讨“交付时”标准的主要例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 :CISG第35条第(1)款开篇即明确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货物相符的判断时点。 合同约定的其他时点 : “到货时”或“验收时”标准 :合同中可能约定货物需在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工厂或经过买方检验合格后才算相符。这实质上推迟了相符义务的最终判断时点,买方需承担运输风险,但可能对卖方提出更高要求。 “使用寿命”或“质保期”承诺 :卖方可能在合同中承诺货物在交付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如12个月)保持某种性能标准。这构成对“交付时”标准的补充,卖方不仅保证交付时状态,还保证在该期限内不出现特定类型的缺陷。 第四步:深入理解“后续期限”的特殊情况——对“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 CISG第35条第(2)款(b)项的特殊规则 :该条款规定,货物必须 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后续期限”的产生 :这里可能产生一个与“交付时”不同的“后续期限”概念。卖方保证货物“适用于特定目的”,这一义务 不仅要求在交付时货物具备满足该目的的基本能力,还可能隐含地要求在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间内持续保持这种适用性 。 示例 :买方购买一台工业机器用于特定生产线,并告知卖方此目的。机器在交付时能启动。但如果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一周后即出现故障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这可能被视为不符第35条第(2)款(b)项下的“适用性”义务。此时,判断是否相符的时间基准就超出了纯粹的“交付时”,延伸到了一个合理的“后续使用期”。 第五步:厘清“交付时标准”与“风险转移”及“买方通知义务”的关系 与“风险转移”的关联 :风险转移(CISG第66-70条)通常与交付同时发生。一旦风险转移给买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关键是, 风险转移不影响卖方对“交付时”即已存在的货物不符所应承担的责任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风险已转移)全部损毁,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即已不符(例如通过装运前的检验报告),卖方仍须负责。 与“买方检验与通知义务”的衔接 :买方负有在** “合理时间内”** 检验货物(CISG第38条)并就发现的不符情形** “在一段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的义务(CISG第39条)。这个“合理时间”的起算点, 通常是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的时刻或此后买方有机会检验时 。买方必须在从“交付时”开始计算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检验和通知,才能保留就“交付时”即已存在的不符情形向卖方主张权利(如减价、损害赔偿等)的权利。这进一步强调了“交付时”作为判断不符事实发生的原点。 总结 : 在CISG框架下,判定“货物相符”的核心和默认时间标准是 “交付时”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货物在脱离其控制、风险转移之际符合合同。然而,这一标准并非绝对: 首先, 合同约定优先 ,双方可另行约定判断时点。 其次,对于货物需 适用于特定目的 的默示担保,卖方的责任可能延伸至一个合理的 后续使用期限 。 最后,“交付时”作为不符事实的发生时点,与 风险转移规则 和 买方通知义务的起算 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处理货物不符争议的时间逻辑链条。 理解这一时限问题,对于实务中确定违约发生时间、划分责任、计算通知期限以及选择救济措施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