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违约救济: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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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引入与定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如不交货、迟延交货、交货不符等)是常见风险。为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买方设计了一系列救济措施。你已经了解了其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实际履行”、“减价”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等权利。本次讲解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CISG体系中一项基础、核心且独立的救济手段。其核心特征在于:金钱补偿性。无论买方是否同时采取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只要因卖方违约遭受了损失,原则上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旨在通过金钱赔偿,使买方在财务上达到“如同合同被履行”的状态。 -
法律基础与适用前提
此项权利主要规定在CISG第45条第(1)款(b)项和第74-77条。- 第45条是买方救济权的总括性规定,明确指出买方行使第46条至第52条规定的权利(如要求履行、宣告无效等)不剥夺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 第74-77条则具体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范围和减损义务。
- 适用前提相对直接:卖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与“根本违约”不同,要求损害赔偿不以违约达到“根本”程度为前提,即使是轻微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也可索赔。这使得损害赔偿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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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本原则(第74条)
计算损失的核心规则是第74条,确立了“完全赔偿”和“可预见性”两大原则。- 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遭受的损失”相等。这包括实际损失(又称“所受损害”,如已付货款的利息、额外仓储费、向第三方采购的差价)和利润损失(又称“所失利益”,如转售该批货物可获得的利润)。
- 可预见性限制: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意味着,卖方仅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负责。例如,卖方不知买方有特殊转售安排可能产生超高利润,则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可能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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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第75条与第76条)
针对最常见的两种违约情形——卖方不交货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公约提供了更具体的计算方式,以方便操作。- 第75条:实际补进(Cover)时的损害赔偿
如果买方在卖方违约后,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实际补进),则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如额外运费)。但买方必须证明补进交易是合理、及时进行的。 - 第76条:无实际补进时的损害赔偿(抽象计算)
如果买方未进行实际补进(例如,市场价格下跌,补进无意义),特别是已宣告合同无效,则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这里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这为买方提供了一种无需实际交易即可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 第75条:实际补进(Cover)时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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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的减损义务(第77条)
损害赔偿权利与买方的一项关键义务紧密相连:减损义务。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意味着,买方在卖方违约后,不能坐视损失扩大,而应采取合理措施(如及时转售易腐货物、寻找替代货源等)来减少损失。未履行此义务所导致的扩大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 -
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
理解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其补充性与独立性。- 补充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买方因卖方违约所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源于行使其他救济权。例如,即使买方要求实际履行,仍可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润损失索赔。
- 独立性:损害赔偿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即使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且可根据第75条或第76条计算合同被解除后的差价损失。这是其与“减价”救济的重要区别(减价适用于合同存续,仅针对货物不符)。
总结:CISG中卖方的损害赔偿救济权,是一项以金钱补偿为核心、适用广泛、独立于其他救济方式的根本性权利。其计算遵循完全赔偿和可预见性原则,针对不交货等情形有具体公式,并始终受到买方减损义务的制约。正确运用此项权利,是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关键法律工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违约救济: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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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引入与定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如不交货、迟延交货、交货不符等)是常见风险。为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买方设计了一系列救济措施。你已经了解了其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实际履行”、“减价”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等权利。本次讲解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CISG体系中一项基础、核心且独立的救济手段。其核心特征在于:金钱补偿性。无论买方是否同时采取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只要因卖方违约遭受了损失,原则上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旨在通过金钱赔偿,使买方在财务上达到“如同合同被履行”的状态。 -
法律基础与适用前提
此项权利主要规定在CISG第45条第(1)款(b)项和第74-77条。- 第45条是买方救济权的总括性规定,明确指出买方行使第46条至第52条规定的权利(如要求履行、宣告无效等)不剥夺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 第74-77条则具体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范围和减损义务。
- 适用前提相对直接:卖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与“根本违约”不同,要求损害赔偿不以违约达到“根本”程度为前提,即使是轻微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也可索赔。这使得损害赔偿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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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本原则(第74条)
计算损失的核心规则是第74条,确立了“完全赔偿”和“可预见性”两大原则。- 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遭受的损失”相等。这包括实际损失(又称“所受损害”,如已付货款的利息、额外仓储费、向第三方采购的差价)和利润损失(又称“所失利益”,如转售该批货物可获得的利润)。
- 可预见性限制: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意味着,卖方仅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负责。例如,卖方不知买方有特殊转售安排可能产生超高利润,则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可能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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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第75条与第76条)
针对最常见的两种违约情形——卖方不交货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公约提供了更具体的计算方式,以方便操作。- 第75条:实际补进(Cover)时的损害赔偿
如果买方在卖方违约后,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实际补进),则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如额外运费)。但买方必须证明补进交易是合理、及时进行的。 - 第76条:无实际补进时的损害赔偿(抽象计算)
如果买方未进行实际补进(例如,市场价格下跌,补进无意义),特别是已宣告合同无效,则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这里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这为买方提供了一种无需实际交易即可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 第75条:实际补进(Cover)时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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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的减损义务(第77条)
损害赔偿权利与买方的一项关键义务紧密相连:减损义务。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意味着,买方在卖方违约后,不能坐视损失扩大,而应采取合理措施(如及时转售易腐货物、寻找替代货源等)来减少损失。未履行此义务所导致的扩大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 -
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
理解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其补充性与独立性。- 补充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买方因卖方违约所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源于行使其他救济权。例如,即使买方要求实际履行,仍可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润损失索赔。
- 独立性:损害赔偿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即使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且可根据第75条或第76条计算合同被解除后的差价损失。这是其与“减价”救济的重要区别(减价适用于合同存续,仅针对货物不符)。
总结:CISG中卖方的损害赔偿救济权,是一项以金钱补偿为核心、适用广泛、独立于其他救济方式的根本性权利。其计算遵循完全赔偿和可预见性原则,针对不交货等情形有具体公式,并始终受到买方减损义务的制约。正确运用此项权利,是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关键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