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复核的异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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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首先,需明确“听证笔录复核的异议处理机制”是什么。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听证笔录》是记载听证会全过程及各参与方意见的关键法律文书。当听证会结束,笔录制作完成后,会交由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核对并签字确认。若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即认为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遗漏了关键陈述,法律为此设计了专门的“复核”与“异议处理”程序。此机制特指,在听证参加人对笔录提出异议后,听证组织机关为查明、核实异议内容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规范化流程。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笔录的客观、真实、完整,从而确保后续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基础坚实。 -
异议的提出与形式要求
接下来,了解异议如何产生。听证参加人行使异议权通常发生在“核对笔录”环节。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前,将笔录交参加人核对。具体步骤如下:- 提出时机: 听证参加人应在核对笔录时当场提出。若当场未能发现,部分法规或实践允许其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如3-5个工作日)书面提出,但需说明合理理由。
- 形式要求: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为原则,口头提出应记入笔录。书面异议应清晰指明有异议的具体页码、段落、语句,并详细陈述认为正确的记载内容或补充内容,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据(如现场录音、其他参加人证言等)。异议人需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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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的主体与程序
在异议提出后,进入复核阶段。此步骤涉及谁来做、怎么做:- 复核主体: 负责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是复核的主体,通常由听证主持人具体负责,必要时可要求记录员、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乃至第三方(如速记员)予以说明。
- 复核程序: 复核并非简单地采纳或驳回异议,而是一个调查核实过程。听证主持人应:1)审查异议内容,判断其是否针对笔录的客观记载(如发言原话、数据),而非主观意见表达;2)调取证据,核对听证会的录音、录像(如有),询问其他在场的听证参加人、记录员、旁听人员等;3)组织核对,在必要时可就异议部分组织相关参加人进行小范围核对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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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基于复核情况,行政机关将对异议作出正式处理。这是机制的核心决策环节,处理方式有明确类型:- 予以补正: 经复核,确认异议成立,即笔录确有错误或遗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对笔录进行修改、补充。补正处需由听证参加人(提出异议者)签名或按指印确认。这是最常见的处理结果。
- 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经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如异议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属于重复陈述、主观评论等无需原样记录的部分),应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关键点在于必须书面或口头(记入笔录)向异议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指出其所述内容在录音中无对应记录,或经其他证据证实笔录无误。
- 作为附件附卷: 对于部分涉及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但并非对发言本身客观记录有异议的陈述,复核机关可决定不修改原笔录,但将异议人的书面异议及复核说明作为听证案卷的附件一并归档,供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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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机制的效力与救济
最后,需理解该处理结果的法律意义及后续可能。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相应效力:- 对笔录的效力: 经复核补正后的笔录,或经说明不予采纳后维持的原笔录,成为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听证笔录。该笔录将依据“案卷排他性原则”,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 对参加人的效力: 参加人收到不予采纳的决定及理由后,若无新的实质证据,原则上应服从该复核结果。其在后续的行政决定中,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主张笔录不实。
- 救济途径: 若参加人认为复核程序严重违法(如应复核而未复核、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明显正确的异议),或复核决定明显不公,该程序瑕疵可作为在后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主张程序违法的具体理由之一,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该瑕疵对决定公正性的实质影响。但通常不能单独就“复核异议处理决定”本身提起复议或诉讼,因其属于行政决定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一般需随同最终决定一并审查。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复核的异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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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首先,需明确“听证笔录复核的异议处理机制”是什么。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听证笔录》是记载听证会全过程及各参与方意见的关键法律文书。当听证会结束,笔录制作完成后,会交由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核对并签字确认。若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即认为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遗漏了关键陈述,法律为此设计了专门的“复核”与“异议处理”程序。此机制特指,在听证参加人对笔录提出异议后,听证组织机关为查明、核实异议内容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规范化流程。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笔录的客观、真实、完整,从而确保后续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基础坚实。 -
异议的提出与形式要求
接下来,了解异议如何产生。听证参加人行使异议权通常发生在“核对笔录”环节。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前,将笔录交参加人核对。具体步骤如下:- 提出时机: 听证参加人应在核对笔录时当场提出。若当场未能发现,部分法规或实践允许其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如3-5个工作日)书面提出,但需说明合理理由。
- 形式要求: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为原则,口头提出应记入笔录。书面异议应清晰指明有异议的具体页码、段落、语句,并详细陈述认为正确的记载内容或补充内容,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据(如现场录音、其他参加人证言等)。异议人需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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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的主体与程序
在异议提出后,进入复核阶段。此步骤涉及谁来做、怎么做:- 复核主体: 负责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是复核的主体,通常由听证主持人具体负责,必要时可要求记录员、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乃至第三方(如速记员)予以说明。
- 复核程序: 复核并非简单地采纳或驳回异议,而是一个调查核实过程。听证主持人应:1)审查异议内容,判断其是否针对笔录的客观记载(如发言原话、数据),而非主观意见表达;2)调取证据,核对听证会的录音、录像(如有),询问其他在场的听证参加人、记录员、旁听人员等;3)组织核对,在必要时可就异议部分组织相关参加人进行小范围核对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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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基于复核情况,行政机关将对异议作出正式处理。这是机制的核心决策环节,处理方式有明确类型:- 予以补正: 经复核,确认异议成立,即笔录确有错误或遗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对笔录进行修改、补充。补正处需由听证参加人(提出异议者)签名或按指印确认。这是最常见的处理结果。
- 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经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如异议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属于重复陈述、主观评论等无需原样记录的部分),应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关键点在于必须书面或口头(记入笔录)向异议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指出其所述内容在录音中无对应记录,或经其他证据证实笔录无误。
- 作为附件附卷: 对于部分涉及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但并非对发言本身客观记录有异议的陈述,复核机关可决定不修改原笔录,但将异议人的书面异议及复核说明作为听证案卷的附件一并归档,供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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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机制的效力与救济
最后,需理解该处理结果的法律意义及后续可能。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相应效力:- 对笔录的效力: 经复核补正后的笔录,或经说明不予采纳后维持的原笔录,成为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听证笔录。该笔录将依据“案卷排他性原则”,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 对参加人的效力: 参加人收到不予采纳的决定及理由后,若无新的实质证据,原则上应服从该复核结果。其在后续的行政决定中,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主张笔录不实。
- 救济途径: 若参加人认为复核程序严重违法(如应复核而未复核、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明显正确的异议),或复核决定明显不公,该程序瑕疵可作为在后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主张程序违法的具体理由之一,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该瑕疵对决定公正性的实质影响。但通常不能单独就“复核异议处理决定”本身提起复议或诉讼,因其属于行政决定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一般需随同最终决定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