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首先,您需要理解“格式条款”本身。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您在注册手机软件时点击同意的“用户协议”,或者购买保险时拿到的标准保单,这些通常都由一方预先制定好大量条款,另一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一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接下来,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单方预先制定,制定方(通常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如商家、运营商)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不公平内容。而对方(消费者或用户)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仔细阅读冗长的条款,或者即使阅读了也难以更改。这种地位不平等,导致了法律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进行干预,以实现公平。这就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存在的根本原因。
那么,当格式条款的内容出现争议,双方理解不一致时,如何进行解释呢?法律规定了三个层次、循序渐进的解释规则:
第一层次:通常解释规则。
这是最基础的一步。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以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语言习惯和逻辑为标准进行的解释,而不是按照条款提供方的单方理解。例如,条款中写“不可抗力”,应按照法律和社会的通常观念去解释其范围,而非由提供方任意扩大其定义。
第二层次:不利解释规则。
如果适用了“通常解释规则”后,对格式条款仍然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这时就要启动更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这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核心和特色,也叫“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其背后的逻辑是,条款是你制定的,你最有能力和机会把意思表达清楚,既然你制定的条款存在歧义,那么这个“模糊”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由你来承担。这有力地平衡了双方的地位。
第三层次: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在一个合同中,可能存在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另一部分是双方经过特别协商后达成的条款。如果这两部分内容在理解上存在冲突,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为经过特别协商的条款,更能代表双方的真实合意,其效力应优先于单方预先制定的、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该格式条款本身必须是有效的。如果某个格式条款因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那么就不再涉及“解释”的问题,而是直接适用无效的法律后果。解释规则仅适用于那些本身效力待定的、存在争议的条款。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首先,您需要理解“格式条款”本身。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您在注册手机软件时点击同意的“用户协议”,或者购买保险时拿到的标准保单,这些通常都由一方预先制定好大量条款,另一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一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接下来,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单方预先制定,制定方(通常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如商家、运营商)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不公平内容。而对方(消费者或用户)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仔细阅读冗长的条款,或者即使阅读了也难以更改。这种地位不平等,导致了法律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进行干预,以实现公平。这就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存在的根本原因。
那么,当格式条款的内容出现争议,双方理解不一致时,如何进行解释呢?法律规定了三个层次、循序渐进的解释规则:
第一层次:通常解释规则。
这是最基础的一步。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以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语言习惯和逻辑为标准进行的解释,而不是按照条款提供方的单方理解。例如,条款中写“不可抗力”,应按照法律和社会的通常观念去解释其范围,而非由提供方任意扩大其定义。
第二层次:不利解释规则。
如果适用了“通常解释规则”后,对格式条款仍然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这时就要启动更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这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核心和特色,也叫“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其背后的逻辑是,条款是你制定的,你最有能力和机会把意思表达清楚,既然你制定的条款存在歧义,那么这个“模糊”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由你来承担。这有力地平衡了双方的地位。
第三层次: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在一个合同中,可能存在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另一部分是双方经过特别协商后达成的条款。如果这两部分内容在理解上存在冲突,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为经过特别协商的条款,更能代表双方的真实合意,其效力应优先于单方预先制定的、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该格式条款本身必须是有效的。如果某个格式条款因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那么就不再涉及“解释”的问题,而是直接适用无效的法律后果。解释规则仅适用于那些本身效力待定的、存在争议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