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在共同违法中的分配与计算
字数 1789
更新时间 2025-12-29 14:07:38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在共同违法中的分配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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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什么是共同违法及其违法所得?
- 共同违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其特征包括:主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依具体法律而定);共同实施了客观上导致危害后果的行为。
- 在此情境下的违法所得,是指共同违法行为人通过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金钱收入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总和。它不是每个行为人个人“分得”的数额的简单相加,而是整个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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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区分“总额原则”与“个人所得原则”
在计算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时,存在两个基本原则,其适用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性质:- 总额原则(整体计算原则):行政机关将整个共同违法行为视为一个整体,首先计算该整体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所得总额。这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例如,A、B、C三人合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总额为10万元。这10万元即为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总额,是执法机关没收的对象。
- 个人所得原则(分别计算原则):在作出罚款等其他处罚,或需要明确个人退赔责任时,需要在此总额基础上,考虑如何划分或确定每个行为人的具体责任数额。但需要注意,没收的“违法所得”基数仍然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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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步骤:从总额到个人责任的划分
具体计算与分配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违法所得总额。依据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相关领域具体规定,查明并计算共同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收入。不考虑行为人之间的内部成本或分成协议。例如前述案例中的10万元。
- 第二步:没收违法所得总额。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总额作出没收决定。决定书会载明“没收A、B、C共同违法所得的10万元”。该决定指向的是违法整体收益,而非针对个人。
- 第三步:内部责任划分(用于罚款、退赔等)。在需要对各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基数可能与违法所得挂钩),或涉及向受害人退赔时,需要对总额进行内部划分。划分方式通常包括:
- 约定优先:若能查清各行为人之间有明确的分成比例或成本负担约定,且该约定有证据支持(如合同、转账记录),可按此比例划分各自对应的违法所得份额,作为计算其个人罚款或退赔责任的依据。例如,约定A得50%,B得30%,C得20%,则A、B、C在罚款计算中对应的违法所得基数可分别为5万、3万、2万。
- 平均承担:若无法查清内部约定或贡献大小,则推定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相当,通常将违法所得总额在行为人之间平均分配。例如,10万元由A、B、C三人平均,每人视为获得3.33万元。
- 按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证据(如组织策划、主要实施、提供帮助等角色的区分),认定各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主次、过错大小,从而酌情划分其应承担的份额。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 第四步:追缴与执行的衔接。没收决定是针对总额作出的。在实际执行中,行政机关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全部共同违法行为人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总额。被追缴的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后,可依据民法向其他共同行为人追偿,但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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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争议处理
- 部分行为人无力承担或无法查明:不影响对已查明行为人就违法所得总额作出没收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向已知的、有履行能力的违法行为人追缴全部或剩余未缴的总额。
- 成本扣除的适用:如果相关法律允许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合理成本”(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原材料购进成本),应在第一步计算总额时统一扣除,得出“净违法所得总额”,然后再进行内部划分。不能在个人划分后再各自扣除成本,否则可能导致总额计算错误。
- 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在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若同一笔违法所得已被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行政机关不再重复作出没收决定,但可依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他未受刑事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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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要点
处理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关键在于把握 “整体认定、总额没收、内部划分、连带追缴” 的思路。行政执法的核心是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非法收益(总额没收),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个人责任份额,主要用于辅助确定罚款金额或退赔义务,并确保行政决定的执行效率。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在共同违法中的分配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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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什么是共同违法及其违法所得?
- 共同违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其特征包括:主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依具体法律而定);共同实施了客观上导致危害后果的行为。
- 在此情境下的违法所得,是指共同违法行为人通过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金钱收入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总和。它不是每个行为人个人“分得”的数额的简单相加,而是整个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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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区分“总额原则”与“个人所得原则”
在计算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时,存在两个基本原则,其适用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性质:- 总额原则(整体计算原则):行政机关将整个共同违法行为视为一个整体,首先计算该整体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所得总额。这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例如,A、B、C三人合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总额为10万元。这10万元即为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总额,是执法机关没收的对象。
- 个人所得原则(分别计算原则):在作出罚款等其他处罚,或需要明确个人退赔责任时,需要在此总额基础上,考虑如何划分或确定每个行为人的具体责任数额。但需要注意,没收的“违法所得”基数仍然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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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步骤:从总额到个人责任的划分
具体计算与分配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违法所得总额。依据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相关领域具体规定,查明并计算共同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收入。不考虑行为人之间的内部成本或分成协议。例如前述案例中的10万元。
- 第二步:没收违法所得总额。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总额作出没收决定。决定书会载明“没收A、B、C共同违法所得的10万元”。该决定指向的是违法整体收益,而非针对个人。
- 第三步:内部责任划分(用于罚款、退赔等)。在需要对各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基数可能与违法所得挂钩),或涉及向受害人退赔时,需要对总额进行内部划分。划分方式通常包括:
- 约定优先:若能查清各行为人之间有明确的分成比例或成本负担约定,且该约定有证据支持(如合同、转账记录),可按此比例划分各自对应的违法所得份额,作为计算其个人罚款或退赔责任的依据。例如,约定A得50%,B得30%,C得20%,则A、B、C在罚款计算中对应的违法所得基数可分别为5万、3万、2万。
- 平均承担:若无法查清内部约定或贡献大小,则推定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相当,通常将违法所得总额在行为人之间平均分配。例如,10万元由A、B、C三人平均,每人视为获得3.33万元。
- 按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证据(如组织策划、主要实施、提供帮助等角色的区分),认定各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主次、过错大小,从而酌情划分其应承担的份额。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 第四步:追缴与执行的衔接。没收决定是针对总额作出的。在实际执行中,行政机关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全部共同违法行为人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总额。被追缴的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后,可依据民法向其他共同行为人追偿,但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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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争议处理
- 部分行为人无力承担或无法查明:不影响对已查明行为人就违法所得总额作出没收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向已知的、有履行能力的违法行为人追缴全部或剩余未缴的总额。
- 成本扣除的适用:如果相关法律允许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合理成本”(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原材料购进成本),应在第一步计算总额时统一扣除,得出“净违法所得总额”,然后再进行内部划分。不能在个人划分后再各自扣除成本,否则可能导致总额计算错误。
- 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在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若同一笔违法所得已被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行政机关不再重复作出没收决定,但可依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他未受刑事处罚的共同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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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要点
处理共同违法的违法所得,关键在于把握 “整体认定、总额没收、内部划分、连带追缴” 的思路。行政执法的核心是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非法收益(总额没收),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个人责任份额,主要用于辅助确定罚款金额或退赔义务,并确保行政决定的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