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意欲”与“希望”的规范区分
字数 1579
更新时间 2025-12-29 14:13:02
犯罪故意中的“意欲”与“希望”的规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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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引入
- 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主观心理可分解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则指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核心标志。
-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实践通常将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概括为“希望”或“放任”两种形式。“希望”对应直接故意,“放任”对应间接故意。
- 然而,在更精细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特别是借鉴德日刑法理论时,常对意志因素作更深入的划分,即将“意欲”与“希望”进行规范上的区分,以更精准地界定故意的类型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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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的内涵解析
- “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意欲实现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状态是主动的、积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 在“希望”的意志支配下,行为人的行为方向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方向高度一致。例如,甲为继承遗产而枪击其父,其扣动扳机的行为直接指向并追求其父死亡这一结果,甲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态度。这是直接故意的典型意志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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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的精细界定及其与“希望”的区分
- “意欲”是一个比“希望”外延更广的意志因素概念。在故意理论中,“意欲”并非仅指对结果的积极追求,它还包括行为人“认可”或“接受”结果的发生。
- 区分关键:“希望”必然是“意欲”,但“意欲”未必是“希望”。可以将“希望”理解为一种强烈的、具有目的性的“意欲”。而“意欲”还包括另一种形态:行为人并非主动追求结果,但为了达成其(可能合法的)初始目的,将行为所必然或极可能导致的伴随性危害结果,作为实现目的所“认可”或“接受”的必要代价。
- 例释辨析:甲在远处看到其仇人乙站在珍贵文物旁,为杀死乙,甲不顾文物可能被毁的极高风险,仍向乙开枪,结果子弹击中乙的同时也损毁了文物。甲对乙的死亡持“希望”态度,这是直接故意。但对于文物损毁的结果,甲的主观意志如何认定?甲开枪的首要目的是杀乙,并非追求文物损毁。但他明知在那种情境下开枪极可能导致文物损毁,为了实现杀乙的目的,他将文物损毁这一结果视为可接受的代价。此时,甲对文物损毁的结果,就具备了“意欲”——即认可和接受——但并非典型的、作为目的的“希望”。在德国刑法理论中,这通常被归入“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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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在故意类型划分中的规范意义
- 将“意欲”与“希望”进行区分,其核心规范意义在于更精细、更合理地划定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并处理一些边缘案件。
- 直接故意:行为人对结果持“希望”态度,即具有目的性的、强烈的“意欲”。这是标准的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虽无“希望”(非目的所在),但存在“意欲”,即认可并接受该结果作为实现其目的的伴随产物。这是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本质。我国刑法中“放任”一词,在教义学上可以解释为包含了这种“认可、接受”的“意欲”内涵。
- 应用价值:这种区分有助于解决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在“附随结果”或“风险认知极高”的案例中,行为人可能辩解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通过审查其是否为了追求另一目标而“认可”了当前结果的发生风险,即是否具备“意欲”,可以更准确地认定其存在(间接)故意,而非过失。这避免了仅凭“希望”这一狭窄标准可能导致的故意认定范围不当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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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深化
-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是“意欲”的一种强烈表现形式,特指对结果的积极追求。而“意欲”是一个更上位的意志因素概念,它涵盖了“希望”,也涵盖了为实现主要目的而对伴随危害结果的“认可”与“接受”。
- 对“意欲”与“希望”进行规范区分,并非要颠覆我国刑法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二分法,而是为“放任”这一意志因素提供更精确、更具操作性的教义学内涵(即“认可性意欲”),从而深化对故意本质的理解,使故意的认定在复杂案件中更具说理性和一致性。这体现了刑法学从粗疏走向精密的发展趋势。
犯罪故意中的“意欲”与“希望”的规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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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引入
- 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主观心理可分解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则指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核心标志。
-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实践通常将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概括为“希望”或“放任”两种形式。“希望”对应直接故意,“放任”对应间接故意。
- 然而,在更精细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特别是借鉴德日刑法理论时,常对意志因素作更深入的划分,即将“意欲”与“希望”进行规范上的区分,以更精准地界定故意的类型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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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的内涵解析
- “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意欲实现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状态是主动的、积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 在“希望”的意志支配下,行为人的行为方向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方向高度一致。例如,甲为继承遗产而枪击其父,其扣动扳机的行为直接指向并追求其父死亡这一结果,甲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态度。这是直接故意的典型意志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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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的精细界定及其与“希望”的区分
- “意欲”是一个比“希望”外延更广的意志因素概念。在故意理论中,“意欲”并非仅指对结果的积极追求,它还包括行为人“认可”或“接受”结果的发生。
- 区分关键:“希望”必然是“意欲”,但“意欲”未必是“希望”。可以将“希望”理解为一种强烈的、具有目的性的“意欲”。而“意欲”还包括另一种形态:行为人并非主动追求结果,但为了达成其(可能合法的)初始目的,将行为所必然或极可能导致的伴随性危害结果,作为实现目的所“认可”或“接受”的必要代价。
- 例释辨析:甲在远处看到其仇人乙站在珍贵文物旁,为杀死乙,甲不顾文物可能被毁的极高风险,仍向乙开枪,结果子弹击中乙的同时也损毁了文物。甲对乙的死亡持“希望”态度,这是直接故意。但对于文物损毁的结果,甲的主观意志如何认定?甲开枪的首要目的是杀乙,并非追求文物损毁。但他明知在那种情境下开枪极可能导致文物损毁,为了实现杀乙的目的,他将文物损毁这一结果视为可接受的代价。此时,甲对文物损毁的结果,就具备了“意欲”——即认可和接受——但并非典型的、作为目的的“希望”。在德国刑法理论中,这通常被归入“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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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在故意类型划分中的规范意义
- 将“意欲”与“希望”进行区分,其核心规范意义在于更精细、更合理地划定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并处理一些边缘案件。
- 直接故意:行为人对结果持“希望”态度,即具有目的性的、强烈的“意欲”。这是标准的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虽无“希望”(非目的所在),但存在“意欲”,即认可并接受该结果作为实现其目的的伴随产物。这是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本质。我国刑法中“放任”一词,在教义学上可以解释为包含了这种“认可、接受”的“意欲”内涵。
- 应用价值:这种区分有助于解决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在“附随结果”或“风险认知极高”的案例中,行为人可能辩解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通过审查其是否为了追求另一目标而“认可”了当前结果的发生风险,即是否具备“意欲”,可以更准确地认定其存在(间接)故意,而非过失。这避免了仅凭“希望”这一狭窄标准可能导致的故意认定范围不当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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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深化
-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是“意欲”的一种强烈表现形式,特指对结果的积极追求。而“意欲”是一个更上位的意志因素概念,它涵盖了“希望”,也涵盖了为实现主要目的而对伴随危害结果的“认可”与“接受”。
- 对“意欲”与“希望”进行规范区分,并非要颠覆我国刑法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二分法,而是为“放任”这一意志因素提供更精确、更具操作性的教义学内涵(即“认可性意欲”),从而深化对故意本质的理解,使故意的认定在复杂案件中更具说理性和一致性。这体现了刑法学从粗疏走向精密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