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赔偿”
字数 663 2025-11-12 13:01:32
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赔偿”
-
基本概念
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补偿修复受损权益,并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与一般侵权赔偿不同,环境损害赔偿需考虑生态功能的长期恢复。 -
法律依据
主要规定见于《环境保护法》第64条(衔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特殊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有细化条款,例如明确土壤修复费用的计算标准。 -
构成要件
- 违法行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排污或破坏生态行为(如超标排放);
- 损害事实:需证明人身伤害(如疾病)、财产损失(如农作物减产)或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如水源净化能力下降);
- 因果关系:通过司法鉴定、流行病学统计等方法证明损害与行为的关联性,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原告举证难度。
-
赔偿范围
包括:- 传统损失:医疗费、财产直接损失;
- 生态修复费用:清除污染、恢复生态功能的实际支出;
- 期间损失:从损害发生到恢复原状期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价值(需专家评估);
- 调查评估费用:鉴定、监测等合理开支。
-
特殊规则
- 连带责任:多个污染者按排放量分担责任,无法区分的承担连带责任;
- 惩罚性赔偿: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实际损失1-3倍赔偿;
- 赔偿资金管理:专户用于生态修复,接受社会监督。
-
程序机制
可通过环境民事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府与责任主体协商)或诉讼实现。磋商达成协议后需司法确认,未达成则提起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