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正当程序要求
字数 1456
更新时间 2025-12-29 16:48:59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正当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正当程序要求,是指在行政许可权从设定到具体授予的整个过程中,相关机关必须遵循一系列公开、公正、公平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则,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其核心在于约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

第一步:理解“正当程序”在行政许可中的核心内涵
“正当程序”源于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中具体化为两项基本要求:

  1. 避免偏私: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不当关联,确保决定基于事实与法律而非偏见。
  2. 公平听证:在作出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决定(如不予许可、撤销许可)前,必须给予其就关键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机会。

第二步:明确“设定阶段”的正当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机关通过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首次创设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此阶段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民主参与”和“公开透明”上:

  1. 公众参与:设定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相关行业组织及可能受影响群体的意见。
  2. 说明理由:在设定许可的法规、规章草案说明中,必须阐述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论证其合理性。
  3. 依据公开: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依法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三步:明确“实施阶段”的正当程序要求
这是正当程序要求最集中、最具体的环节,贯穿于许可实施的全过程:

  1. 申请与受理阶段

    • 公示义务:实施机关应当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 解释与指导: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说明和指导。
    • 受理告知:无论受理与否,均应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必须说明理由。
  2. 审查与决定阶段

    • 审查中立:审查人员应客观公正,依法回避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告知与听证
      • 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前,应告知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 决定说明:无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均应载明理由、依据,并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3. 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后续阶段

    • 在依法撤回许可、撤销许可等对持有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给予陈述申辩机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组织听证,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补偿,此补偿程序本身也需公开、公正。

第四步:把握正当程序要求的价值与功能

  1. 工具价值:通过程序约束,促进行政机关谨慎调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错误,提升决定质量。
  2. 内在价值:尊重和保障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程序主体地位,使其“看得见”公正的实现过程,即使结果不利,也更可能接受。
  3. 监督价值:公开、参与的程序本身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有效监督,有助于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五步:识别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在设定或实施许可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是剥夺或限制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要的程序权利,如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可能导致相应行为被有权机关(如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撤销甚至无效,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正当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正当程序要求,是指在行政许可权从设定到具体授予的整个过程中,相关机关必须遵循一系列公开、公正、公平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则,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其核心在于约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

第一步:理解“正当程序”在行政许可中的核心内涵
“正当程序”源于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中具体化为两项基本要求:

  1. 避免偏私: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不当关联,确保决定基于事实与法律而非偏见。
  2. 公平听证:在作出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决定(如不予许可、撤销许可)前,必须给予其就关键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机会。

第二步:明确“设定阶段”的正当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机关通过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首次创设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此阶段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民主参与”和“公开透明”上:

  1. 公众参与:设定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相关行业组织及可能受影响群体的意见。
  2. 说明理由:在设定许可的法规、规章草案说明中,必须阐述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论证其合理性。
  3. 依据公开: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依法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三步:明确“实施阶段”的正当程序要求
这是正当程序要求最集中、最具体的环节,贯穿于许可实施的全过程:

  1. 申请与受理阶段

    • 公示义务:实施机关应当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 解释与指导: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说明和指导。
    • 受理告知:无论受理与否,均应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必须说明理由。
  2. 审查与决定阶段

    • 审查中立:审查人员应客观公正,依法回避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 告知与听证
      • 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前,应告知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 决定说明:无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均应载明理由、依据,并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3. 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后续阶段

    • 在依法撤回许可、撤销许可等对持有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给予陈述申辩机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组织听证,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补偿,此补偿程序本身也需公开、公正。

第四步:把握正当程序要求的价值与功能

  1. 工具价值:通过程序约束,促进行政机关谨慎调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错误,提升决定质量。
  2. 内在价值:尊重和保障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程序主体地位,使其“看得见”公正的实现过程,即使结果不利,也更可能接受。
  3. 监督价值:公开、参与的程序本身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有效监督,有助于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五步:识别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在设定或实施许可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是剥夺或限制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要的程序权利,如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可能导致相应行为被有权机关(如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撤销甚至无效,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正当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正当程序要求,是指在行政许可权从设定到具体授予的整个过程中,相关机关必须遵循一系列公开、公正、公平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则,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其核心在于约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 第一步:理解“正当程序”在行政许可中的核心内涵 “正当程序”源于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中具体化为两项基本要求: 避免偏私 :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不当关联,确保决定基于事实与法律而非偏见。 公平听证 :在作出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决定(如不予许可、撤销许可)前,必须给予其就关键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机会。 第二步:明确“设定阶段”的正当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机关通过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首次创设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此阶段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民主参与”和“公开透明”上: 公众参与 :设定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相关行业组织及可能受影响群体的意见。 说明理由 :在设定许可的法规、规章草案说明中,必须阐述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论证其合理性。 依据公开 :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依法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三步:明确“实施阶段”的正当程序要求 这是正当程序要求最集中、最具体的环节,贯穿于许可实施的全过程: 申请与受理阶段 : 公示义务 :实施机关应当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解释与指导 :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说明和指导。 受理告知 :无论受理与否,均应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必须说明理由。 审查与决定阶段 : 审查中立 :审查人员应客观公正,依法回避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告知与听证 : 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前,应告知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决定说明 :无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均应载明理由、依据,并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后续阶段 : 在依法撤回许可、撤销许可等对持有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给予陈述申辩机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组织听证,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补偿,此补偿程序本身也需公开、公正。 第四步:把握正当程序要求的价值与功能 工具价值 :通过程序约束,促进行政机关谨慎调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错误,提升决定质量。 内在价值 :尊重和保障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程序主体地位,使其“看得见”公正的实现过程,即使结果不利,也更可能接受。 监督价值 :公开、参与的程序本身是对行政权的一种有效监督,有助于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五步:识别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在设定或实施许可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是剥夺或限制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要的程序权利,如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可能导致相应行为被有权机关(如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撤销甚至无效,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