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字数 1147
更新时间 2025-12-29 18:19:38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1. 首先,理解其基本概念。“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进行重大经济开发活动时,将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考虑、统一决策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其核心是在决策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

  2. 其次,明确其法律地位与原则基础。这一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及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中“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具体制度体现。它要求决策者必须遵守,并非可有可无的政策倡导。

  3. 然后,掌握其核心运行机制。该机制的关键在于“综合”,具体体现在:

    • 主体综合:决策过程不再是单一的经济部门或环保部门的事务,而是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审议。
    • 信息综合:决策前必须全面收集并综合分析经济数据、社会需求、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环境影响预测等多种信息,尤其是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结论作为决策的强制性依据
    • 程序综合:将环境考量前置性地、制度化地嵌入到发展规划、区域开发、产业布局、项目建设等各项重大决策的法定流程中。例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进行规划环评。
  4. 接着,了解其主要适用范围和具体表现形式。该决策主要适用于:

    • 国家及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
    • 重大区域(如城市群、流域)开发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
    • 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规划
    • 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 财税、价格、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5. 最后,认识其保障与监督措施。为确保该制度落到实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直接影响其决策导向。
    •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第五章):要求决策过程和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借助社会力量监督决策是否“综合”。
    •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该原则,未依法进行综合决策而导致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可能适用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相关决策者进行追责。
    • 人大监督与司法监督:通过人大审议、质询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对政府是否履行综合决策职责进行监督。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1. 首先,理解其基本概念。“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进行重大经济开发活动时,将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考虑、统一决策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其核心是在决策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

  2. 其次,明确其法律地位与原则基础。这一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及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中“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具体制度体现。它要求决策者必须遵守,并非可有可无的政策倡导。

  3. 然后,掌握其核心运行机制。该机制的关键在于“综合”,具体体现在:

    • 主体综合:决策过程不再是单一的经济部门或环保部门的事务,而是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审议。
    • 信息综合:决策前必须全面收集并综合分析经济数据、社会需求、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环境影响预测等多种信息,尤其是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结论作为决策的强制性依据
    • 程序综合:将环境考量前置性地、制度化地嵌入到发展规划、区域开发、产业布局、项目建设等各项重大决策的法定流程中。例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进行规划环评。
  4. 接着,了解其主要适用范围和具体表现形式。该决策主要适用于:

    • 国家及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
    • 重大区域(如城市群、流域)开发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
    • 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规划
    • 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 财税、价格、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5. 最后,认识其保障与监督措施。为确保该制度落到实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直接影响其决策导向。
    •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第五章):要求决策过程和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借助社会力量监督决策是否“综合”。
    •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该原则,未依法进行综合决策而导致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可能适用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相关决策者进行追责。
    • 人大监督与司法监督:通过人大审议、质询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对政府是否履行综合决策职责进行监督。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首先,理解其基本概念。“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进行重大经济开发活动时,将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考虑、统一决策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其核心是 在决策的源头 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 其次,明确其法律地位与原则基础。这一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及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中“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 具体制度体现 。它要求决策者必须遵守,并非可有可无的政策倡导。 然后,掌握其核心运行机制。该机制的关键在于“综合”,具体体现在: 主体综合 :决策过程不再是单一的经济部门或环保部门的事务,而是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审议。 信息综合 :决策前必须全面收集并综合分析经济数据、社会需求、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环境影响预测等多种信息,尤其是必须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并将其结论作为决策的 强制性依据 。 程序综合 :将环境考量 前置性地、制度化地 嵌入到发展规划、区域开发、产业布局、项目建设等各项重大决策的法定流程中。例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进行规划环评。 接着,了解其主要适用范围和具体表现形式。该决策主要适用于: 国家及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年规划 的编制。 重大区域(如城市群、流域)开发和产业发展 政策 的制定。 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大规模 开发利用规划 。 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 的立项与审批。 财税、价格、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最后,认识其保障与监督措施。为确保该制度落到实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直接影响其决策导向。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法》第五章):要求决策过程和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借助社会力量监督决策是否“综合”。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该原则,未依法进行综合决策而导致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可能适用 环境责任终身追究 制度,对相关决策者进行追责。 人大监督与司法监督 :通过人大审议、质询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对政府是否履行综合决策职责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