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解除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平等、自愿、真实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体现了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应用,即当事人有权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步:与其它解除方式的本质区别
理解协商一致解除,关键在于将其与单方解除相区分。
- 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区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因劳动者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通常基于法定事由,可能不需要劳动者同意,但需遵守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而协商一致解除无需特定事由,核心在于“双方同意”。
- 与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区别: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或被迫解除)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通常只需履行通知程序,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则要求用人单位“同意解除”这一结果。
第三步:协商一致解除的构成要件(生效条件)
要使协商一致解除合法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适格:协商双方必须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
-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以威胁、欺骗手段迫使劳动者“同意”的,解除无效。
- 内容合法:协商解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例如,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该部分约定无效。
- 形式要求: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为避免争议,《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强烈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是证明协商一致解除事实的核心证据。
第四步:协商解除协议的关键条款
一份完备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通常应包含以下核心条款,每一条都需明确无误:
- 解除合意声明:明确记载“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劳动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工作岗位等。
- 最后工作日:明确劳动合同终止履行的具体日期,这关系到工资、社保等计算的截止日。
-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条款:这是核心条款。需明确是否支付、支付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此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若协商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法定时效内仍可主张差额。
- 工资、加班费、奖金结算:明确结清截至最后工作日的全部劳动报酬。
- 年休假处理: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结算方式和金额。
-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明确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截止月份。
- 工作交接:约定劳动者需完成的交接义务。
- 保密与竞业限制:重申或特别约定解除后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如有)及补偿。
- 无争议条款:通常表述为“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劳动争议,劳动者放弃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事宜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其他权利。”但需注意,该条款不适用于协议中未列明且劳动者在签订时不知晓的权利,或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情形。
- 文本与生效:明确协议份数、效力,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 对劳动者的法律后果:劳动关系终结,劳动者有权获得约定的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 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后果:支付约定款项、办理退工手续。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主要风险与防范:
- 对劳动者风险: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被胁迫、欺诈)或对协议内容(特别是放弃权利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防范措施是仔细审阅每一条款,对不明确处要求解释,不签署空白或内容不明的协议。
- 对用人单位风险:主要是协议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后续纠纷。例如,未明确结清全部款项,劳动者仍可另行主张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防范措施是协议内容应全面、具体、无歧义,并确保劳动者已妥善完成工作交接。
第六步:与经济补偿金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解除动议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解除动议由劳动者首先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表述“由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动议”对于判断是否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至关重要。无论谁提出,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补偿金额可以高于或等于法定标准,但若用人单位提出且约定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该约定对法定补偿部分的免除无效。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解除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平等、自愿、真实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体现了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应用,即当事人有权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步:与其它解除方式的本质区别
理解协商一致解除,关键在于将其与单方解除相区分。
- 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区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因劳动者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通常基于法定事由,可能不需要劳动者同意,但需遵守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而协商一致解除无需特定事由,核心在于“双方同意”。
- 与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区别: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或被迫解除)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通常只需履行通知程序,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则要求用人单位“同意解除”这一结果。
第三步:协商一致解除的构成要件(生效条件)
要使协商一致解除合法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适格:协商双方必须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
-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以威胁、欺骗手段迫使劳动者“同意”的,解除无效。
- 内容合法:协商解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例如,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该部分约定无效。
- 形式要求: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为避免争议,《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强烈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是证明协商一致解除事实的核心证据。
第四步:协商解除协议的关键条款
一份完备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通常应包含以下核心条款,每一条都需明确无误:
- 解除合意声明:明确记载“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劳动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工作岗位等。
- 最后工作日:明确劳动合同终止履行的具体日期,这关系到工资、社保等计算的截止日。
-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条款:这是核心条款。需明确是否支付、支付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此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若协商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法定时效内仍可主张差额。
- 工资、加班费、奖金结算:明确结清截至最后工作日的全部劳动报酬。
- 年休假处理: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结算方式和金额。
-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明确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截止月份。
- 工作交接:约定劳动者需完成的交接义务。
- 保密与竞业限制:重申或特别约定解除后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如有)及补偿。
- 无争议条款:通常表述为“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劳动争议,劳动者放弃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事宜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其他权利。”但需注意,该条款不适用于协议中未列明且劳动者在签订时不知晓的权利,或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情形。
- 文本与生效:明确协议份数、效力,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 对劳动者的法律后果:劳动关系终结,劳动者有权获得约定的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 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后果:支付约定款项、办理退工手续。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主要风险与防范:
- 对劳动者风险: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被胁迫、欺诈)或对协议内容(特别是放弃权利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防范措施是仔细审阅每一条款,对不明确处要求解释,不签署空白或内容不明的协议。
- 对用人单位风险:主要是协议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后续纠纷。例如,未明确结清全部款项,劳动者仍可另行主张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防范措施是协议内容应全面、具体、无歧义,并确保劳动者已妥善完成工作交接。
第六步:与经济补偿金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解除动议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解除动议由劳动者首先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表述“由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动议”对于判断是否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至关重要。无论谁提出,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补偿金额可以高于或等于法定标准,但若用人单位提出且约定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该约定对法定补偿部分的免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