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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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问题提出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通常也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含有其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控制该特定产品后续转售、分销等行为的权利。在TRIPS协定框架下,这个问题核心在于:一个在A国合法销售的产品,其购买者是否可以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平行进口到B国进行销售?这就引出了“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问题,即它是“国内用尽”、“区域用尽”还是“国际用尽”。 -
TRIPS协定的规定:有意的模糊与灵活性
TRIPS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
这意味着,WTO成员之间不得仅仅因为另一成员采用了不同的权利用尽制度(例如,一国采用国际用尽,而另一国采用国内用尽),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条款将权利用尽制度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各成员方。这是谈判中发达国家(倾向于国内用尽以维持市场分隔和价格差异)与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国际用尽以促进药品等商品平行进口,降低价格)妥协的结果。 -
三种主要模式及其法律与经济影响
- 国内用尽:权利在一国境内用尽。例如,权利人在美国售出一件商品,该商品在美国境内的转售不再受权利人控制,但将其进口到中国销售,仍需得到权利人(或其在中国的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这有利于权利人分割市场、实施差别定价。
- 区域用尽:权利在一个特定区域(如欧盟)内用尽。在欧盟境内任一成员国合法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以在整个欧盟内自由流动。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
- 国际用尽: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用尽。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权利人同意首次售出后,该产品即可被进口到任何其他国家进行转售,无需再获许可。这支持商品平行进口,促进市场竞争、降低价格,但可能影响权利人的投资回报和市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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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TRIPS条款的交互作用
尽管第6条排除了争端解决,但成员方选择的权利用尽制度仍需符合TRIPS其他义务。- 第3条国民待遇与第4条最惠国待遇:成员方在适用其权利用尽制度时,不得歧视外国权利人或在不同外国之间构成歧视。例如,不能规定对来自A国的产品适用国际用尽,而对来自B国的产品适用国内用尽。
- 第28条授予的权利:TRIPS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产品的专有权。采用“国际用尽”的成员,通常通过立法或解释,将“进口权”限制于阻止首次投放市场未经同意的产品(即“灰色市场”产品),而对于经权利人同意在国外首次销售后的平行进口,则因权利“用尽”而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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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模式。美国原则上采用国内用尽,但有判例法和成文法例外;欧盟采用区域用尽;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南非在药品领域)则倾向于国际用尽以保障公共健康。近年来,相关议题持续引发讨论:- 公共健康与药品获取:国际用尽原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平行进口获取廉价仿制药的重要法律基础,涉及TRIPS与公共健康的平衡。
- 数字经济与商品性质:对于数字内容(如软件、电子书)的在线传输,是适用传统的“商品”权利用尽原则,还是视为“服务”不适用用尽原则,存在广泛争议。一些司法辖区(如欧盟)已通过判例对数字内容的转售设定了严格限制。
- 单方转向国际用尽:个别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修订法律转向国际用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消费者福利,反映了政策选择的动态性。
总之,TRIPS协定第6条并未统一全球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标准,而是将此重要政策工具留给各成员方,使其能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水平、公共政策目标(如消费者福利、公共健康)和贸易政策进行灵活抉择,从而成为协定中灵活性条款的关键范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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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问题提出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通常也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含有其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控制该特定产品后续转售、分销等行为的权利。在TRIPS协定框架下,这个问题核心在于:一个在A国合法销售的产品,其购买者是否可以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平行进口到B国进行销售?这就引出了“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问题,即它是“国内用尽”、“区域用尽”还是“国际用尽”。 -
TRIPS协定的规定:有意的模糊与灵活性
TRIPS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
这意味着,WTO成员之间不得仅仅因为另一成员采用了不同的权利用尽制度(例如,一国采用国际用尽,而另一国采用国内用尽),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条款将权利用尽制度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各成员方。这是谈判中发达国家(倾向于国内用尽以维持市场分隔和价格差异)与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国际用尽以促进药品等商品平行进口,降低价格)妥协的结果。 -
三种主要模式及其法律与经济影响
- 国内用尽:权利在一国境内用尽。例如,权利人在美国售出一件商品,该商品在美国境内的转售不再受权利人控制,但将其进口到中国销售,仍需得到权利人(或其在中国的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这有利于权利人分割市场、实施差别定价。
- 区域用尽:权利在一个特定区域(如欧盟)内用尽。在欧盟境内任一成员国合法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以在整个欧盟内自由流动。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
- 国际用尽: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用尽。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权利人同意首次售出后,该产品即可被进口到任何其他国家进行转售,无需再获许可。这支持商品平行进口,促进市场竞争、降低价格,但可能影响权利人的投资回报和市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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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TRIPS条款的交互作用
尽管第6条排除了争端解决,但成员方选择的权利用尽制度仍需符合TRIPS其他义务。- 第3条国民待遇与第4条最惠国待遇:成员方在适用其权利用尽制度时,不得歧视外国权利人或在不同外国之间构成歧视。例如,不能规定对来自A国的产品适用国际用尽,而对来自B国的产品适用国内用尽。
- 第28条授予的权利:TRIPS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产品的专有权。采用“国际用尽”的成员,通常通过立法或解释,将“进口权”限制于阻止首次投放市场未经同意的产品(即“灰色市场”产品),而对于经权利人同意在国外首次销售后的平行进口,则因权利“用尽”而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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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模式。美国原则上采用国内用尽,但有判例法和成文法例外;欧盟采用区域用尽;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南非在药品领域)则倾向于国际用尽以保障公共健康。近年来,相关议题持续引发讨论:- 公共健康与药品获取:国际用尽原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平行进口获取廉价仿制药的重要法律基础,涉及TRIPS与公共健康的平衡。
- 数字经济与商品性质:对于数字内容(如软件、电子书)的在线传输,是适用传统的“商品”权利用尽原则,还是视为“服务”不适用用尽原则,存在广泛争议。一些司法辖区(如欧盟)已通过判例对数字内容的转售设定了严格限制。
- 单方转向国际用尽:个别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修订法律转向国际用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消费者福利,反映了政策选择的动态性。
总之,TRIPS协定第6条并未统一全球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标准,而是将此重要政策工具留给各成员方,使其能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水平、公共政策目标(如消费者福利、公共健康)和贸易政策进行灵活抉择,从而成为协定中灵活性条款的关键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