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无效
字数 1455
更新时间 2025-12-29 20:33:42

公司决议无效

  1. 基本概念界定
    公司决议无效,是指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其内容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核心在于决议内容的违法性,而非作出决议的程序存在问题。这是一种最严重的决议瑕疵形态,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且不受时效限制(在民法总则框架下,主张确认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等请求权仍受时效约束)。

  2. 无效的具体法定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决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如果一项决议强制规定必须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且无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不按比例分红约定,该内容本身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分红可约定的任意性规范,但若决议内容是“禁止某股东分红”,则可能因侵害股东固有权利而构成违法。
    • 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决议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例如,公司决议从事非法经营、资助违法犯罪活动,或包含严重歧视特定性别、种族等条款。
    • 侵害股东固有权利: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不得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剥夺的权利。例如,决议无理剥夺或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如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如表决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核心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对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如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不在此列。
    • 滥用资本多数决,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通过决议使公司以不合理的对价与其进行关联交易,从而非法转移公司利益,掏空公司资产。这种行为虽以决议形式作出,但因目的非法、结果不公,可被认定为无效。
  3. 与“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的区分
    这是理解公司决议瑕疵体系的关键,三者构成递进关系:

    • 决议不成立:决议根本未形成,欠缺成立要件。例如,未召开会议(虚假决议)、未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法定/章定最低标准、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其本质是“无决议”。
    • 决议可撤销:决议已成立,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例如,未提前通知、主持人不适格、无关联关系股东未回避等。其本质是“有瑕疵的决议”,需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撤销。
    • 决议无效:如前所述,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违法程度最重。
  4. 主张决议无效的途径与法律后果

    • 主张途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诉讼中,法院需对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 法律后果
      1. 自始无效:该决议自作出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无需经过任何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可径直主张其无效。
      3. 绝对无效:对所有人均无效,不仅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
      4. 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基于该无效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若因执行该无效决议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有过错的股东(通常是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5. 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不因决议无效而受影响,以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基于无效的对外担保决议,但相对人善意(不知决议无效)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合同可能仍对公司有效,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

公司决议无效

  1. 基本概念界定
    公司决议无效,是指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其内容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核心在于决议内容的违法性,而非作出决议的程序存在问题。这是一种最严重的决议瑕疵形态,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且不受时效限制(在民法总则框架下,主张确认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等请求权仍受时效约束)。

  2. 无效的具体法定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决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如果一项决议强制规定必须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且无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不按比例分红约定,该内容本身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分红可约定的任意性规范,但若决议内容是“禁止某股东分红”,则可能因侵害股东固有权利而构成违法。
    • 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决议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例如,公司决议从事非法经营、资助违法犯罪活动,或包含严重歧视特定性别、种族等条款。
    • 侵害股东固有权利: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不得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剥夺的权利。例如,决议无理剥夺或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如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如表决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核心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对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如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不在此列。
    • 滥用资本多数决,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通过决议使公司以不合理的对价与其进行关联交易,从而非法转移公司利益,掏空公司资产。这种行为虽以决议形式作出,但因目的非法、结果不公,可被认定为无效。
  3. 与“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的区分
    这是理解公司决议瑕疵体系的关键,三者构成递进关系:

    • 决议不成立:决议根本未形成,欠缺成立要件。例如,未召开会议(虚假决议)、未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法定/章定最低标准、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其本质是“无决议”。
    • 决议可撤销:决议已成立,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例如,未提前通知、主持人不适格、无关联关系股东未回避等。其本质是“有瑕疵的决议”,需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撤销。
    • 决议无效:如前所述,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违法程度最重。
  4. 主张决议无效的途径与法律后果

    • 主张途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诉讼中,法院需对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 法律后果
      1. 自始无效:该决议自作出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无需经过任何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可径直主张其无效。
      3. 绝对无效:对所有人均无效,不仅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
      4. 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基于该无效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若因执行该无效决议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有过错的股东(通常是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5. 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不因决议无效而受影响,以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基于无效的对外担保决议,但相对人善意(不知决议无效)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合同可能仍对公司有效,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
公司决议无效 基本概念界定 公司决议无效,是指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其内容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核心在于决议 内容 的违法性,而非作出决议的 程序 存在问题。这是一种最严重的决议瑕疵形态,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且不受时效限制(在民法总则框架下,主张确认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等请求权仍受时效约束)。 无效的具体法定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决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如果一项决议强制规定必须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且无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不按比例分红约定,该内容本身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分红可约定的任意性规范,但若决议内容是“禁止某股东分红”,则可能因侵害股东固有权利而构成违法。 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决议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例如,公司决议从事非法经营、资助违法犯罪活动,或包含严重歧视特定性别、种族等条款。 侵害股东固有权利 :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不得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剥夺的权利。例如,决议无理剥夺或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如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如表决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核心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对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如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不在此列。 滥用资本多数决,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通过决议使公司以不合理的对价与其进行关联交易,从而非法转移公司利益,掏空公司资产。这种行为虽以决议形式作出,但因目的非法、结果不公,可被认定为无效。 与“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的区分 这是理解公司决议瑕疵体系的关键,三者构成递进关系: 决议不成立 :决议根本未形成,欠缺成立要件。例如,未召开会议(虚假决议)、未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法定/章定最低标准、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其本质是“无决议”。 决议可撤销 :决议已成立,但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例如,未提前通知、主持人不适格、无关联关系股东未回避等。其本质是“有瑕疵的决议”,需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撤销。 决议无效 :如前所述,是 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违法程度最重。 主张决议无效的途径与法律后果 主张途径 :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诉讼中,法院需对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法律后果 : 自始无效 :该决议自作出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无需经过任何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可径直主张其无效。 绝对无效 :对所有人均无效,不仅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 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 :基于该无效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若因执行该无效决议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有过错的股东(通常是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 善意相对人 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不因决议无效而受影响,以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基于无效的对外担保决议,但相对人善意(不知决议无效)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合同可能仍对公司有效,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