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771
更新时间 2025-12-29 21:05:45

风险负担规则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学习这个概念。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1. 风险负担规则: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的规则。在买卖合同中,一般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点。
  2.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许可人(权利人)将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即技术秘密,或称商业秘密、Know-how)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其标的是“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而非有形的“物”。

第二步:核心特殊性分析(与买卖合同对比)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以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有根本区别,其特殊性源于标的的无形性:

  1. 无“物理上的毁损灭失”:技术秘密作为一种信息,不存在像房屋倒塌、货物烧毁那样的物理性灭失。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的“失密”或“贬值”。
  2. 风险形态特殊:主要风险形态包括:
    • 非因当事人过错而公开:例如,第三人独立开发出相同技术并申请专利后公开,或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合法破解并公开,导致该技术秘密进入公有领域,丧失商业价值。
    • 被更先进技术淘汰:因行业技术出现革命性突破,许可的技术秘密虽未公开,但其商业价值急剧贬损甚至归零。
    • 因不可抗力导致载体灭失但信息已传递:如记载技术秘密的唯一纸质文件因火灾烧毁,但许可人已完成交付(如培训、交付图纸电子版),被许可人已掌握该信息。此时,载体风险不等于技术秘密本身的风险。

第三步:风险负担规则的具体适用
针对上述特殊风险,规则适用如下:

  1. 基本原则:风险由许可人承担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精神,以及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特性,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许可人作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技术秘密具备“秘密性”和“商业价值”的默示担保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技术秘密公开或价值丧失时,应视为许可人提供的“标的”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风险原则上应由许可人承担。
  2. 具体情形处理
    • 技术秘密非因违约而公开:如果技术秘密因第三人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公开,属于不可归责于许可人的事由。此时,被许可人可以:
      • 请求减少支付或不再支付后续使用费。因为合同基础(技术的秘密性和价值)已发生根本动摇。
      • 如果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如技术被完全公开,失去所有商业价值),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许可人返还部分已支付费用(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技术已产生的效益等因素,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 技术被淘汰:因技术进步导致技术秘密价值贬损,此属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由被许可人承担。因为许可人只担保合同订立时技术的秘密性和实用性,不担保其永远领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许可人承诺了技术效果指标),否则被许可人仍需按约支付使用费。
    • 载体灭失但信息已传递:风险由被许可人承担。因为许可人已完成核心义务——技术信息的交付。被许可人负有妥善保管其已获知的技术信息的附随义务。载体灭失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已掌握的技术信息,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四步: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衔接

  1. 与违约责任的区分:风险负担解决的是“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分配”。如果技术秘密的公开是因为许可人未尽保密措施、泄露技术,或被许可人违约泄密,则构成违约,应适用违约责任规则(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非风险负担规则。
  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当风险发生(如技术公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被许可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后,关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根据技术秘密在公开前实际产生的商业效益等因素,进行结算。

总结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特殊性在于,其核心风险是“信息价值的丧失”而非“物理实体的灭失”。基本规则是:因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导致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或商业价值的风险,原则上由许可人(权利人)承担,主要表现为被许可人付费义务的减免或解除合同;而被许可人已获取信息后的载体保管风险、技术因正常进步被淘汰的风险,则由被许可人承担。此规则体现了在无形财产交易中,对提供“秘密性”这一核心价值一方的责任要求。

风险负担规则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学习这个概念。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1. 风险负担规则: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的规则。在买卖合同中,一般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点。
  2.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许可人(权利人)将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即技术秘密,或称商业秘密、Know-how)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其标的是“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而非有形的“物”。

第二步:核心特殊性分析(与买卖合同对比)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以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有根本区别,其特殊性源于标的的无形性:

  1. 无“物理上的毁损灭失”:技术秘密作为一种信息,不存在像房屋倒塌、货物烧毁那样的物理性灭失。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的“失密”或“贬值”。
  2. 风险形态特殊:主要风险形态包括:
    • 非因当事人过错而公开:例如,第三人独立开发出相同技术并申请专利后公开,或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合法破解并公开,导致该技术秘密进入公有领域,丧失商业价值。
    • 被更先进技术淘汰:因行业技术出现革命性突破,许可的技术秘密虽未公开,但其商业价值急剧贬损甚至归零。
    • 因不可抗力导致载体灭失但信息已传递:如记载技术秘密的唯一纸质文件因火灾烧毁,但许可人已完成交付(如培训、交付图纸电子版),被许可人已掌握该信息。此时,载体风险不等于技术秘密本身的风险。

第三步:风险负担规则的具体适用
针对上述特殊风险,规则适用如下:

  1. 基本原则:风险由许可人承担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精神,以及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特性,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许可人作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技术秘密具备“秘密性”和“商业价值”的默示担保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技术秘密公开或价值丧失时,应视为许可人提供的“标的”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风险原则上应由许可人承担。
  2. 具体情形处理
    • 技术秘密非因违约而公开:如果技术秘密因第三人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公开,属于不可归责于许可人的事由。此时,被许可人可以:
      • 请求减少支付或不再支付后续使用费。因为合同基础(技术的秘密性和价值)已发生根本动摇。
      • 如果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如技术被完全公开,失去所有商业价值),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许可人返还部分已支付费用(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技术已产生的效益等因素,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 技术被淘汰:因技术进步导致技术秘密价值贬损,此属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由被许可人承担。因为许可人只担保合同订立时技术的秘密性和实用性,不担保其永远领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许可人承诺了技术效果指标),否则被许可人仍需按约支付使用费。
    • 载体灭失但信息已传递:风险由被许可人承担。因为许可人已完成核心义务——技术信息的交付。被许可人负有妥善保管其已获知的技术信息的附随义务。载体灭失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已掌握的技术信息,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四步: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衔接

  1. 与违约责任的区分:风险负担解决的是“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分配”。如果技术秘密的公开是因为许可人未尽保密措施、泄露技术,或被许可人违约泄密,则构成违约,应适用违约责任规则(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非风险负担规则。
  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当风险发生(如技术公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被许可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后,关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根据技术秘密在公开前实际产生的商业效益等因素,进行结算。

总结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特殊性在于,其核心风险是“信息价值的丧失”而非“物理实体的灭失”。基本规则是:因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导致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或商业价值的风险,原则上由许可人(权利人)承担,主要表现为被许可人付费义务的减免或解除合同;而被许可人已获取信息后的载体保管风险、技术因正常进步被淘汰的风险,则由被许可人承担。此规则体现了在无形财产交易中,对提供“秘密性”这一核心价值一方的责任要求。

风险负担规则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学习这个概念。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风险负担规则 :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的规则。在买卖合同中,一般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点。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 :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许可人(权利人)将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即技术秘密,或称商业秘密、Know-how)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其标的是“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而非有形的“物”。 第二步:核心特殊性分析(与买卖合同对比)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以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有根本区别,其特殊性源于标的的无形性: 无“物理上的毁损灭失”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信息,不存在像房屋倒塌、货物烧毁那样的物理性灭失。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的“失密”或“贬值”。 风险形态特殊 :主要风险形态包括: 非因当事人过错而公开 :例如,第三人独立开发出相同技术并申请专利后公开,或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合法破解并公开,导致该技术秘密进入公有领域,丧失商业价值。 被更先进技术淘汰 :因行业技术出现革命性突破,许可的技术秘密虽未公开,但其商业价值急剧贬损甚至归零。 因不可抗力导致载体灭失但信息已传递 :如记载技术秘密的唯一纸质文件因火灾烧毁,但许可人已完成交付(如培训、交付图纸电子版),被许可人已掌握该信息。此时,载体风险不等于技术秘密本身的风险。 第三步:风险负担规则的具体适用 针对上述特殊风险,规则适用如下: 基本原则:风险由许可人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精神,以及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特性,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许可人作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技术秘密具备“秘密性”和“商业价值”的默示担保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技术秘密公开或价值丧失时,应视为许可人提供的“标的”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风险原则上应由许可人承担。 具体情形处理 : 技术秘密非因违约而公开 :如果技术秘密因第三人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公开,属于不可归责于许可人的事由。此时,被许可人可以: 请求 减少支付或不再支付后续使用费 。因为合同基础(技术的秘密性和价值)已发生根本动摇。 如果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如技术被完全公开,失去所有商业价值),可以主张 解除合同 ,并可能要求许可人返还部分已支付费用(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技术已产生的效益等因素,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技术被淘汰 :因技术进步导致技术秘密价值贬损,此属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 由被许可人承担 。因为许可人只担保合同订立时技术的秘密性和实用性,不担保其永远领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许可人承诺了技术效果指标),否则被许可人仍需按约支付使用费。 载体灭失但信息已传递 :风险 由被许可人承担 。因为许可人已完成核心义务——技术信息的交付。被许可人负有妥善保管其已获知的技术信息的附随义务。载体灭失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已掌握的技术信息,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四步: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衔接 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风险负担解决的是“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分配”。如果技术秘密的公开是因为 许可人未尽保密措施、泄露技术 ,或被许可人违约泄密,则构成 违约 ,应适用违约责任规则(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非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当风险发生(如技术公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被许可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后,关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根据技术秘密在公开前实际产生的商业效益等因素,进行结算。 总结 : 在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 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特殊性在于,其核心风险是“信息价值的丧失”而非“物理实体的灭失”。基本规则是: 因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导致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或商业价值的风险,原则上由许可人(权利人)承担 ,主要表现为被许可人付费义务的减免或解除合同;而被许可人已获取信息后的载体保管风险、技术因正常进步被淘汰的风险,则由被许可人承担。此规则体现了在无形财产交易中,对提供“秘密性”这一核心价值一方的责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