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请求的处理与答复期限
字数 1688
更新时间 2025-12-29 23:09:24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请求的处理与答复期限

  1. 概念基础:什么是“听证笔录补正请求”?

    • 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包括陈述、质证、辩论等)的正式书面文件。
    • “补正请求”是指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在查阅听证笔录后,认为笔录中存在遗漏、差错或者对自己的陈述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对笔录进行补充、更正或修改的正式要求。这是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权、确保笔录真实完整的重要环节。
  2. “处理”的内涵与步骤

    • 接收与登记: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参加人提交的书面补正请求(通常需说明需补正的笔录位置、内容、理由及建议的补正内容)后,应当予以接收并进行书面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和请求人。
    • 初步审查:行政机关需对补正请求进行审查,主要判断:
      • 请求人资格:是否为合法的听证参加人。
      • 请求内容:是否针对听证笔录本身,而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辩论或新观点的补充。
      • 请求理由:是否合理,例如是否属于记录人员因疏忽导致的笔误、漏记关键陈述、对专业术语记录错误等。
    • 核实与判断
      • 对于事实性记录的补正请求(如数字、名称、时间等),行政机关应结合听证会的录音录像(如有)、其他参加人的陈述、听证主持人的笔记等进行核实。
      • 对于陈述内容记录的补正请求(如认为笔录未能完整、准确反映其观点),行政机关需判断该请求是对原有意思的更精确表达,还是实质上提出了新的主张或证据。
    • 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核实和判断结果,作出是否采纳补正请求的决定。
      • 予以采纳:如果请求合理且有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相应补充或更正,并注明补正依据、内容和日期。
      • 不予采纳:如果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请求内容不属于笔录补正范畴(如要求改变观点本身),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采纳。
    • 制作处理记录:无论采纳与否,行政机关都应对补正请求的处理过程、核实情况和最终决定形成书面记录,附卷备查。
  3. “答复期限”的法律意义与确定

    • 法律意义:答复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收到听证笔录补正请求之日起,到向请求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时间限制。设定此期限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拖延,保障请求人及时知晓其权利主张的处理结果,是程序正当性的体现。
    • 期限的确定
      •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未对听证笔录补正请求的答复期限作出全国统一的明文规定。
      • 在实践中,该期限通常由规范特定领域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规定来设定。
      • 常见确定方式
        • 直接规定:部分领域的立法可能直接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补正请求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 参照关联期限:常参照“行政许可决定期限”或“听证程序相关行为期限”来确定,例如,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完成对补正请求的处理和答复,以确保决定的依据是最终确定的笔录。
        • 合理期限原则:在无明文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处理和答复。合理性的考量因素包括补正请求的复杂程度、核实所需时间、案件总体办理时限等,通常不宜过长(如实践中常见为5至15个工作日)。
  4. 处理结果与答复的内容

    • 予以采纳的答复:应书面告知请求人其补正请求已被采纳,并可将补正后的相关笔录内容或完整笔录(视情况)提供给请求人确认。
    • 不予采纳的答复:应书面告知请求人不予采纳的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理由说明应具体、清晰,例如指出请求内容与核实情况不符,或属于对实体问题的新主张等。
    • 答复的送达:处理决定及理由的书面答复应依法送达提出补正请求的听证参加人。
  5. 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与救济

    • 对行政程序的影响: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对补正请求作出答复,可能构成程序瑕疵。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将此作为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合法性的一个因素。
    • 对请求人的救济:请求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补正请求不予答复或处理不公,通常不能仅就此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但可以将此程序瑕疵作为在针对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该决定程序违法、依据(笔录)不完整的理由之一,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予以审查。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请求的处理与答复期限

  1. 概念基础:什么是“听证笔录补正请求”?

    • 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包括陈述、质证、辩论等)的正式书面文件。
    • “补正请求”是指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在查阅听证笔录后,认为笔录中存在遗漏、差错或者对自己的陈述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对笔录进行补充、更正或修改的正式要求。这是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权、确保笔录真实完整的重要环节。
  2. “处理”的内涵与步骤

    • 接收与登记: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参加人提交的书面补正请求(通常需说明需补正的笔录位置、内容、理由及建议的补正内容)后,应当予以接收并进行书面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和请求人。
    • 初步审查:行政机关需对补正请求进行审查,主要判断:
      • 请求人资格:是否为合法的听证参加人。
      • 请求内容:是否针对听证笔录本身,而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辩论或新观点的补充。
      • 请求理由:是否合理,例如是否属于记录人员因疏忽导致的笔误、漏记关键陈述、对专业术语记录错误等。
    • 核实与判断
      • 对于事实性记录的补正请求(如数字、名称、时间等),行政机关应结合听证会的录音录像(如有)、其他参加人的陈述、听证主持人的笔记等进行核实。
      • 对于陈述内容记录的补正请求(如认为笔录未能完整、准确反映其观点),行政机关需判断该请求是对原有意思的更精确表达,还是实质上提出了新的主张或证据。
    • 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核实和判断结果,作出是否采纳补正请求的决定。
      • 予以采纳:如果请求合理且有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相应补充或更正,并注明补正依据、内容和日期。
      • 不予采纳:如果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请求内容不属于笔录补正范畴(如要求改变观点本身),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采纳。
    • 制作处理记录:无论采纳与否,行政机关都应对补正请求的处理过程、核实情况和最终决定形成书面记录,附卷备查。
  3. “答复期限”的法律意义与确定

    • 法律意义:答复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收到听证笔录补正请求之日起,到向请求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时间限制。设定此期限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拖延,保障请求人及时知晓其权利主张的处理结果,是程序正当性的体现。
    • 期限的确定
      •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未对听证笔录补正请求的答复期限作出全国统一的明文规定。
      • 在实践中,该期限通常由规范特定领域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规定来设定。
      • 常见确定方式
        • 直接规定:部分领域的立法可能直接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补正请求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 参照关联期限:常参照“行政许可决定期限”或“听证程序相关行为期限”来确定,例如,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完成对补正请求的处理和答复,以确保决定的依据是最终确定的笔录。
        • 合理期限原则:在无明文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处理和答复。合理性的考量因素包括补正请求的复杂程度、核实所需时间、案件总体办理时限等,通常不宜过长(如实践中常见为5至15个工作日)。
  4. 处理结果与答复的内容

    • 予以采纳的答复:应书面告知请求人其补正请求已被采纳,并可将补正后的相关笔录内容或完整笔录(视情况)提供给请求人确认。
    • 不予采纳的答复:应书面告知请求人不予采纳的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理由说明应具体、清晰,例如指出请求内容与核实情况不符,或属于对实体问题的新主张等。
    • 答复的送达:处理决定及理由的书面答复应依法送达提出补正请求的听证参加人。
  5. 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与救济

    • 对行政程序的影响: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对补正请求作出答复,可能构成程序瑕疵。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将此作为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合法性的一个因素。
    • 对请求人的救济:请求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补正请求不予答复或处理不公,通常不能仅就此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但可以将此程序瑕疵作为在针对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该决定程序违法、依据(笔录)不完整的理由之一,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予以审查。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请求的处理与答复期限 概念基础:什么是“听证笔录补正请求”? 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包括陈述、质证、辩论等)的正式书面文件。 “补正请求”是指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在查阅听证笔录后,认为笔录中存在遗漏、差错或者对自己的陈述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对笔录进行补充、更正或修改的正式要求。这是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权、确保笔录真实完整的重要环节。 “处理”的内涵与步骤 接收与登记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参加人提交的书面补正请求(通常需说明需补正的笔录位置、内容、理由及建议的补正内容)后,应当予以接收并进行书面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和请求人。 初步审查 :行政机关需对补正请求进行审查,主要判断: 请求人资格 :是否为合法的听证参加人。 请求内容 :是否针对听证笔录本身,而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辩论或新观点的补充。 请求理由 :是否合理,例如是否属于记录人员因疏忽导致的笔误、漏记关键陈述、对专业术语记录错误等。 核实与判断 : 对于事实性记录的补正请求(如数字、名称、时间等),行政机关应结合听证会的录音录像(如有)、其他参加人的陈述、听证主持人的笔记等进行核实。 对于陈述内容记录的补正请求(如认为笔录未能完整、准确反映其观点),行政机关需判断该请求是对原有意思的更精确表达,还是实质上提出了新的主张或证据。 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核实和判断结果,作出是否采纳补正请求的决定。 予以采纳 :如果请求合理且有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相应补充或更正,并注明补正依据、内容和日期。 不予采纳 :如果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请求内容不属于笔录补正范畴(如要求改变观点本身),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采纳。 制作处理记录 :无论采纳与否,行政机关都应对补正请求的处理过程、核实情况和最终决定形成书面记录,附卷备查。 “答复期限”的法律意义与确定 法律意义 :答复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收到听证笔录补正请求之日起,到向请求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时间限制。设定此期限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拖延,保障请求人及时知晓其权利主张的处理结果,是程序正当性的体现。 期限的确定 :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未对听证笔录补正请求的答复期限作出全国统一的明文规定。 在实践中,该期限通常由规范特定领域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规定来设定。 常见确定方式 : 直接规定 :部分领域的立法可能直接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补正请求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参照关联期限 :常参照“行政许可决定期限”或“听证程序相关行为期限”来确定,例如,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完成对补正请求的处理和答复,以确保决定的依据是最终确定的笔录。 合理期限原则 :在无明文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处理和答复。合理性的考量因素包括补正请求的复杂程度、核实所需时间、案件总体办理时限等,通常不宜过长(如实践中常见为5至15个工作日)。 处理结果与答复的内容 予以采纳的答复 :应书面告知请求人其补正请求已被采纳,并可将补正后的相关笔录内容或完整笔录(视情况)提供给请求人确认。 不予采纳的答复 :应书面告知请求人不予采纳的决定,并 充分说明理由 。理由说明应具体、清晰,例如指出请求内容与核实情况不符,或属于对实体问题的新主张等。 答复的送达 :处理决定及理由的书面答复应依法送达提出补正请求的听证参加人。 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与救济 对行政程序的影响 :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对补正请求作出答复,可能构成程序瑕疵。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将此作为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合法性的一个因素。 对请求人的救济 :请求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补正请求不予答复或处理不公,通常不能仅就此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但可以将此程序瑕疵作为在针对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该决定程序违法、依据(笔录)不完整的理由之一,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