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字数 852 2025-11-12 13:38:00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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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例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即是以期限到来作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
期限的法定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60条,期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如"某人的死亡"是必然事件,而"明年下雨"虽不确定但时间节点确定)
-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期限节点需明确或可推定(如"工程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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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类型划分
- 生效期限(始期):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如遗嘱中指定"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 终止期限(终期):期限到来时既存效力消灭(如劳动合同约定"项目完工时合同自动终止")
- 确定期限:具体时间点明确(如"2025年12月31日")
- 不确定期限:时间点必然发生但具体时日不定(如"某人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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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附条件行为的核心区别
对比项 附期限行为 附条件行为 确定性 期限必然到来 条件成就与否不确定 约束力 期限到来前效力已确定 条件成就前效力待定 实例 "租约满三年后终止" "若乙方获得资质证书则合同生效" -
特殊规则
- 期限利益保护规则(《民法典》第159条):期限推定是为债务人利益设定,但可根据交易习惯推翻
- 期限届至前的期待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或阻碍期限到来
-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期限的效力(区别于人身依附性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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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用场景
-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付清全部价款前所有权不转移"实为附生效期限
- 人寿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作为终止期限
- 建设工程中的"保修期届满后质保金支付"涉及期限与条件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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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对期限是否到来发生争议时,主张期限已到来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合理期限""必要准备时间"等模糊期限,需结合交易性质、标的额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