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
字数 1245
更新时间 2025-12-30 03:04:40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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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 “证据认定”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或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它是连接“证据调查”与“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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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对象: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 证据资格(证据能力)认定:首先判断一项材料能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审查其合法性(取证主体、手段、程序是否合法)、关联性(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以及法律有无特别禁止性规定(如某些非法证据排除)。
- 证明力认定:在具备证据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该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主要审查其真实性(是否客观、伪造)和充分性(结合其他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并比较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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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 依法独立判断原则:审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综合审查原则:不得孤立地评价单个证据,而应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考察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 心证公开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公开其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和依据。
- 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个别审查(对单个证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对比审查(比较印证或矛盾的证据)、综合审查(将全部证据作为整体进行逻辑分析和事实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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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法定证据种类的认定要点
- 书证、物证:重点审查原件/原物,核对复制件/复制品;审查其形成过程、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变造。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审查其来源、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内容有无剪辑、篡改,必要时进行鉴定。
- 证人证言:结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以及作证时的外在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可靠性。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当事人陈述:谨慎对待,需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方能采信。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自认)通常具有较高证明力。
- 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论证过程的科学性以及结论的明确性。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 勘验笔录:审查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笔录记载是否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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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结果与规则
- 采信:确认证据具备资格且证明力达到证明标准,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不予采信:因缺乏资格、证明力极弱或无法核实等原因,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 补强证据规则:某些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如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存疑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强。
-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复制件需说明理由,且其证明力通常低于原件。
- 认定结论:最终形成对各个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并达到法律要求的“高度盖然性”(一般民事案件)或更高证明标准,从而完成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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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 “证据认定”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或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它是连接“证据调查”与“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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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对象: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 证据资格(证据能力)认定:首先判断一项材料能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审查其合法性(取证主体、手段、程序是否合法)、关联性(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以及法律有无特别禁止性规定(如某些非法证据排除)。
- 证明力认定:在具备证据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该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主要审查其真实性(是否客观、伪造)和充分性(结合其他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并比较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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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 依法独立判断原则:审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综合审查原则:不得孤立地评价单个证据,而应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考察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 心证公开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公开其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和依据。
- 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个别审查(对单个证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对比审查(比较印证或矛盾的证据)、综合审查(将全部证据作为整体进行逻辑分析和事实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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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法定证据种类的认定要点
- 书证、物证:重点审查原件/原物,核对复制件/复制品;审查其形成过程、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变造。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审查其来源、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内容有无剪辑、篡改,必要时进行鉴定。
- 证人证言:结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以及作证时的外在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可靠性。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当事人陈述:谨慎对待,需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方能采信。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自认)通常具有较高证明力。
- 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论证过程的科学性以及结论的明确性。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 勘验笔录:审查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笔录记载是否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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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结果与规则
- 采信:确认证据具备资格且证明力达到证明标准,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不予采信:因缺乏资格、证明力极弱或无法核实等原因,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 补强证据规则:某些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如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存疑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强。
-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复制件需说明理由,且其证明力通常低于原件。
- 认定结论:最终形成对各个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并达到法律要求的“高度盖然性”(一般民事案件)或更高证明标准,从而完成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