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程序与规则
字数 1408
更新时间 2025-12-30 03:09:58
询问证人的程序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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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核心目的
- 定义: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直接向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进行调查,获取证言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获取证人证言这一法定证据种类的唯一合法途径。
- 核心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发现新的线索,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重要取证与查证方法。其程序规则的设置,旨在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兼顾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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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 个别询问原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同一时间只能询问一名证人。目的是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串通,保证证言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 告知义务: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保障证言真实性的重要程序前提。
- 询问地点: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旨在为证人提供便利,减少其作证的心理负担。
- 保证证人的客观陈述: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
- 特殊证人的保护: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翻译,并将情况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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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的具体内容与笔录制作
- 内容重点:应围绕证人感知到的案件事实进行,主要询问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环境、来源、经过及具体细节,感知时的主观状态(如视力、听力、注意力等),以及事后有无与他人谈论过案情等。
- 笔录制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客观、完整地记录询问的过程和内容。
- 必须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 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证人也可以请求自行书写证言,询问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询问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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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人出庭作证”的区别与衔接
- 主要区别:本词条聚焦于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 由侦查、检察人员主导的、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询问。而“证人出庭作证”主要发生在审判阶段,是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官直接审查证言真伪的环节。
- 程序衔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询问笔录,在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直接言词原则,若对笔录内容存在争议或认为有必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时,其在庭前的询问笔录与当庭证言可能接受比对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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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询问的后果与救济
- 非法证据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证言真实性审查:对于询问程序存在瑕疵(如未个别进行、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等)所获取的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证人救济:证人认为询问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通过以上步骤,询问证人从一项基本的调查行为,展现为一项受到严格程序法规制、旨在平衡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的精密法律活动。
询问证人的程序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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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核心目的
- 定义: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直接向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进行调查,获取证言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获取证人证言这一法定证据种类的唯一合法途径。
- 核心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发现新的线索,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重要取证与查证方法。其程序规则的设置,旨在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兼顾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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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 个别询问原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同一时间只能询问一名证人。目的是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串通,保证证言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 告知义务: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保障证言真实性的重要程序前提。
- 询问地点: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旨在为证人提供便利,减少其作证的心理负担。
- 保证证人的客观陈述: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
- 特殊证人的保护: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翻译,并将情况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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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的具体内容与笔录制作
- 内容重点:应围绕证人感知到的案件事实进行,主要询问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环境、来源、经过及具体细节,感知时的主观状态(如视力、听力、注意力等),以及事后有无与他人谈论过案情等。
- 笔录制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客观、完整地记录询问的过程和内容。
- 必须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 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证人也可以请求自行书写证言,询问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询问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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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人出庭作证”的区别与衔接
- 主要区别:本词条聚焦于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 由侦查、检察人员主导的、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询问。而“证人出庭作证”主要发生在审判阶段,是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官直接审查证言真伪的环节。
- 程序衔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询问笔录,在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直接言词原则,若对笔录内容存在争议或认为有必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时,其在庭前的询问笔录与当庭证言可能接受比对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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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询问的后果与救济
- 非法证据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证言真实性审查:对于询问程序存在瑕疵(如未个别进行、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等)所获取的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证人救济:证人认为询问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通过以上步骤,询问证人从一项基本的调查行为,展现为一项受到严格程序法规制、旨在平衡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的精密法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