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与审查标准
字数 1839
更新时间 2025-12-30 05:21:46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与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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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一裁终局”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法律救济的双轨制
-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项特殊制度。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几类特定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劳动者一方是终局的,劳动者不能就此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但为了平衡双方权利,防止仲裁裁决出现重大错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置了特别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不能直接起诉,但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这就是区别于劳动者起诉程序的“申请撤销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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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启动程序——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条件
- 申请主体:只能是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对终局裁决申请撤销。
- 管辖法院:必须是作出该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 前置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列举的六种法定撤销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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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核心环节——法院审查的六项法定标准(撤销情形)
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且严格限定于以下六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必须围绕这些情形举证:-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指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正确,或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根本性偏差,如本应适用A法条却适用了B法条,或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指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具有对该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指仲裁庭的组成、庭审、举证质证、送达等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裁决公正。例如,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剥夺当事人基本的辩论权利等。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赖以认定的关键证据系对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伪造。这指向证据本身的真实性。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指劳动者一方掌握了对其不利的关键证据,但在仲裁程序中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供,导致裁决结果不公。用人单位需证明该证据存在、属于关键证据、且对方当事人有隐瞒的故意。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情形针对仲裁员的个人违法行为,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如刑事判决、纪律处分决定或确凿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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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审查过程与可能的裁决结果
- 审查方式: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通常会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但原则上不进行开庭审理。
- 审查范围:严格围绕上述六种情形进行,法院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理,也不会对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如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进行评判,除非该裁量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 裁决结果:
- 裁定撤销裁决:经审查,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后,该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即告失效。
- 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未能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法院将裁定驳回其撤销申请。该终局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原劳动争议的解决,重新回到了起点。任何一方(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案件进入普通的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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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程序特点与意义
- 程序定位:此程序是一种司法监督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其目的是纠正确有重大瑕疵的终局裁决,维护司法公正。
- 意义:它在保障劳动争议快速解决(对劳动者“一裁终局”)和维护仲裁公正性(赋予用人单位有限救济权)之间取得了平衡。既防止了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拖延履行,也为其提供了对抗严重错误裁决的救济通道。
- 高证明标准:用人单位作为申请方,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法定撤销情形的存在,这并非易事,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获得支持的比例相对较低。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与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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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一裁终局”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法律救济的双轨制
-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项特殊制度。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几类特定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劳动者一方是终局的,劳动者不能就此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但为了平衡双方权利,防止仲裁裁决出现重大错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置了特别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不能直接起诉,但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这就是区别于劳动者起诉程序的“申请撤销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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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启动程序——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条件
- 申请主体:只能是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对终局裁决申请撤销。
- 管辖法院:必须是作出该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 前置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列举的六种法定撤销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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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核心环节——法院审查的六项法定标准(撤销情形)
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且严格限定于以下六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必须围绕这些情形举证:-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指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正确,或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根本性偏差,如本应适用A法条却适用了B法条,或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指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具有对该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指仲裁庭的组成、庭审、举证质证、送达等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裁决公正。例如,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剥夺当事人基本的辩论权利等。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赖以认定的关键证据系对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伪造。这指向证据本身的真实性。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指劳动者一方掌握了对其不利的关键证据,但在仲裁程序中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供,导致裁决结果不公。用人单位需证明该证据存在、属于关键证据、且对方当事人有隐瞒的故意。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情形针对仲裁员的个人违法行为,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如刑事判决、纪律处分决定或确凿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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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审查过程与可能的裁决结果
- 审查方式: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通常会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但原则上不进行开庭审理。
- 审查范围:严格围绕上述六种情形进行,法院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理,也不会对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如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进行评判,除非该裁量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 裁决结果:
- 裁定撤销裁决:经审查,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后,该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即告失效。
- 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未能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法院将裁定驳回其撤销申请。该终局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就原劳动争议的解决,重新回到了起点。任何一方(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案件进入普通的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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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程序特点与意义
- 程序定位:此程序是一种司法监督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其目的是纠正确有重大瑕疵的终局裁决,维护司法公正。
- 意义:它在保障劳动争议快速解决(对劳动者“一裁终局”)和维护仲裁公正性(赋予用人单位有限救济权)之间取得了平衡。既防止了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拖延履行,也为其提供了对抗严重错误裁决的救济通道。
- 高证明标准:用人单位作为申请方,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法定撤销情形的存在,这并非易事,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获得支持的比例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