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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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偶然地起到了防卫或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其核心特征是: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即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恰好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如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核心争议与理论学说
此概念的核心争议在于,这种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效果但主观上出于犯罪意图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刑法理论主要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无罪说(防卫效果说/结果无价值论):此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既然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法益,那么结果就是正当的(“结果无价值”被否定),行为整体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可单独评价为犯罪未遂。
- 有罪说(防卫意思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此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仅要求客观效果,还要求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思)。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犯罪故意而无防卫意图,其行为本身的反规范性(“行为无价值”)决定了其违法性。因此,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应当成立故意犯罪(通常是未遂)。
- 折中说(区分情况说):此说试图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例如,一种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当偶然防卫保护的利益(如生命)远大于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利益(如财产),或二者利益相等时,可认为不存在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不成立犯罪;当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利益(如生命)大于其偶然保护的利益(如财产)时,则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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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析
为便于理解,假设以下典型案例:甲为了杀死仇人乙,在乙的晚餐中下毒。乙在食用毒餐后毒发前,因意图杀害丙而被丙正当防卫击毙。事后查明,甲的毒药尚未发作乙已死亡。- 客观层面:乙正在实施对丙的不法侵害(杀人),甲的行为(投毒)客观上在乙被击毙前已经存在,但并未在乙死亡前产生实际制止效果。更常见且典型的偶然防卫案例是:A开枪射击B意欲杀害B,但此时B正准备开枪杀害C,A的子弹恰好击毙了B,客观上制止了B对C的杀害行为。
- 主观层面:甲的目的纯粹是谋杀乙,没有任何保护丙或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 学说应用:
- 按 无罪说:乙的死亡(法益侵害结果)最终并未由甲的投毒行为造成(乙死于他人防卫),且客观上乙这一不法侵害者已被清除。若以开枪案例论,A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C的生命,产生了正当防卫效果,故A的行为不具违法性。甲(或A)仅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在不能犯或未遂框架下讨论)。
- 按 有罪说:甲(或A)主观上只有杀人故意,欠缺防卫意图,因此其投毒(或开枪)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枪案例中,即便B当时正要杀C,A对此不知情且无防卫意思,其开枪杀B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 按 折中说:需权衡比较。在开枪案例中,A意图侵害的是B的生命,偶然保护的是C的生命,利益相等,可能认定不构成犯罪。但若A意图毁坏B的珍贵花瓶而扔石头,石头偶然击中正在行凶的B并制止了犯罪,则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因为保护的法益(他人人身)与侵害的法益(财产)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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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践倾向
中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实践传统上倾向于 “防卫意思必要说” ,即要求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防卫意图和客观效果。因此,在实务中,偶然防卫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行为人的处理,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其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或未遂。例如,若行为人开枪杀人,偶然制止了不法侵害,通常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在量刑时可能将客观产生的有益效果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这一立场更强调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本身规范违反性的否定评价。
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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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偶然地起到了防卫或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其核心特征是: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即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恰好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如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核心争议与理论学说
此概念的核心争议在于,这种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效果但主观上出于犯罪意图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刑法理论主要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无罪说(防卫效果说/结果无价值论):此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既然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法益,那么结果就是正当的(“结果无价值”被否定),行为整体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可单独评价为犯罪未遂。
- 有罪说(防卫意思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此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仅要求客观效果,还要求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思)。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犯罪故意而无防卫意图,其行为本身的反规范性(“行为无价值”)决定了其违法性。因此,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应当成立故意犯罪(通常是未遂)。
- 折中说(区分情况说):此说试图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例如,一种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当偶然防卫保护的利益(如生命)远大于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利益(如财产),或二者利益相等时,可认为不存在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不成立犯罪;当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利益(如生命)大于其偶然保护的利益(如财产)时,则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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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析
为便于理解,假设以下典型案例:甲为了杀死仇人乙,在乙的晚餐中下毒。乙在食用毒餐后毒发前,因意图杀害丙而被丙正当防卫击毙。事后查明,甲的毒药尚未发作乙已死亡。- 客观层面:乙正在实施对丙的不法侵害(杀人),甲的行为(投毒)客观上在乙被击毙前已经存在,但并未在乙死亡前产生实际制止效果。更常见且典型的偶然防卫案例是:A开枪射击B意欲杀害B,但此时B正准备开枪杀害C,A的子弹恰好击毙了B,客观上制止了B对C的杀害行为。
- 主观层面:甲的目的纯粹是谋杀乙,没有任何保护丙或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 学说应用:
- 按 无罪说:乙的死亡(法益侵害结果)最终并未由甲的投毒行为造成(乙死于他人防卫),且客观上乙这一不法侵害者已被清除。若以开枪案例论,A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C的生命,产生了正当防卫效果,故A的行为不具违法性。甲(或A)仅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在不能犯或未遂框架下讨论)。
- 按 有罪说:甲(或A)主观上只有杀人故意,欠缺防卫意图,因此其投毒(或开枪)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枪案例中,即便B当时正要杀C,A对此不知情且无防卫意思,其开枪杀B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 按 折中说:需权衡比较。在开枪案例中,A意图侵害的是B的生命,偶然保护的是C的生命,利益相等,可能认定不构成犯罪。但若A意图毁坏B的珍贵花瓶而扔石头,石头偶然击中正在行凶的B并制止了犯罪,则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因为保护的法益(他人人身)与侵害的法益(财产)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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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践倾向
中国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实践传统上倾向于 “防卫意思必要说” ,即要求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防卫意图和客观效果。因此,在实务中,偶然防卫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行为人的处理,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其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或未遂。例如,若行为人开枪杀人,偶然制止了不法侵害,通常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在量刑时可能将客观产生的有益效果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这一立场更强调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本身规范违反性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