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的竞合
字数 2150
更新时间 2025-12-30 06:41:02

诉讼请求的竞合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与初步理解
诉讼请求的竞合,是民事诉讼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原告基于同一个事实(生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一原因关系,同时享有数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形成权),且这些请求权的目的(给付内容)在根本上同一或可以相互替代,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可以选择或并列主张这些请求权的现象。

  • 简单比喻:好比你在商场买了一个有质量问题的热水壶,这个事实让你在法律上同时获得了几个可以起诉的“武器”——你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修理或退货),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求卖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这两个请求权源于同一个“买到了坏水壶”的事实,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你的损失(获得赔偿或完好的商品),这就是典型的请求权竞合。
  • 本质特征:一个自然生活事实,对应多个法律评价(多个实体法请求权),但这些请求权的核心目的相同或可以相互替代。

第二步:竞合的类型与具体表现
诉讼请求的竞合主要分为两类,其法律效果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 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
    • 定义:指原告享有的多个实体法请求权,其目的完全相同,一旦其中一个获得满足,其余请求权即归于消灭。
    • 典型例子:前述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再如,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既享有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租赁物请求权,也享有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返还请求权。
    • 诉讼法上的关键问题:原告在诉讼中应如何主张?法院应如何审理和判决?
  2. 非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又称请求权基础竞合或法规竞合)
    • 定义:实际上只存在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成立可以同时由多个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请求权基础)。
    • 与真正竞合的区别:这里并非存在多个独立的请求权,而是同一个请求权有多个法律依据可供支持。
    • 典型例子:债务人未履行金钱债务,债权人请求履行。支持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可能同时包括《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等。无论引用哪个条文,债权人要实现的都是“支付这笔钱”这同一个给付。

第三步:诉讼程序中的处理规则——以真正的请求权竞合为核心
这是理解和运用此概念的重点。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原告的选择权与特定化义务
    • 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应当从竞合的多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作为其本案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即“择一主张”)。例如,在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必须明确是按侵权纠纷起诉还是按合同纠纷起诉。
    • 这种选择具有特定化诉讼标的的作用。选择违约,则本案的诉讼标的就是合同法律关系;选择侵权,诉讼标的就是侵权法律关系。
  2. 法院的审理范围
    • 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应严格围绕原告选择的那个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例如,若原告选择违约之诉,法院就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不再主动审查是否构成侵权。
    • 这体现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法院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
  3. 选择的法律后果
    • 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一旦法院就原告选择的请求权作出生效判决,无论胜败,就产生既判力。原告不得再基于同一事实,以另一个竞合的请求权另行起诉。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
    • 例外——预备合并之诉:在理论上和部分司法实践中,允许原告在难以确定哪个请求权更能获得支持时,采用“预备合并”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即,将首要的请求权作为主位请求,将竞合的另一个请求权作为备位请求,并声明:如果法院不支持主位请求,则请求就备位请求进行裁判。但这在我国实务中的适用有严格条件,并非通行做法。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深化理解

  • 与“诉讼请求的合并”的区别:诉讼请求的合并是原告提出了多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既要求支付货款,又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些请求可能基于不同的生活事实或法律关系。而竞合是基于同一个核心事实产生的多个替代性请求。
  • 与“事实陈述的变更”的区别:在诉讼中,原告可能随着证据的出示或认识的变化,对支持其请求的事实描述进行补充或调整,但只要其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没有变,就不构成请求权的变更或选择,只是事实陈述的细化。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总结
理解诉讼请求的竞合,对于诉讼参与人至关重要:

  • 对原告(及律师):必须在起诉前进行充分的策略评估,选择最有利于己方(如举证难易、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的请求权基础。一旦选择,将决定整个诉讼的攻防路径和最终结果,且通常没有“反悔”重来的机会。
  • 对被告:需要准确识别原告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例如,在违约之诉中主张不可抗力,在侵权之诉中主张受害人过错)。
  • 对法院:必须准确识别原告选择的诉讼标的,并在该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既要避免超越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也要防止因原告选择不当而简单地驳回其诉,有时需要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明确选择。

总而言之,诉讼请求的竞合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键枢纽。它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将一个生活事实“翻译”成准确的法律主张,而这个“翻译”过程(即选择请求权基础)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技术和策略,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法院的审理活动也在此选择所划定的框架内展开。

诉讼请求的竞合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与初步理解
诉讼请求的竞合,是民事诉讼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原告基于同一个事实(生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一原因关系,同时享有数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形成权),且这些请求权的目的(给付内容)在根本上同一或可以相互替代,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可以选择或并列主张这些请求权的现象。

  • 简单比喻:好比你在商场买了一个有质量问题的热水壶,这个事实让你在法律上同时获得了几个可以起诉的“武器”——你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修理或退货),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求卖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这两个请求权源于同一个“买到了坏水壶”的事实,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你的损失(获得赔偿或完好的商品),这就是典型的请求权竞合。
  • 本质特征:一个自然生活事实,对应多个法律评价(多个实体法请求权),但这些请求权的核心目的相同或可以相互替代。

第二步:竞合的类型与具体表现
诉讼请求的竞合主要分为两类,其法律效果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 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
    • 定义:指原告享有的多个实体法请求权,其目的完全相同,一旦其中一个获得满足,其余请求权即归于消灭。
    • 典型例子:前述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再如,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既享有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租赁物请求权,也享有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返还请求权。
    • 诉讼法上的关键问题:原告在诉讼中应如何主张?法院应如何审理和判决?
  2. 非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又称请求权基础竞合或法规竞合)
    • 定义:实际上只存在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成立可以同时由多个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请求权基础)。
    • 与真正竞合的区别:这里并非存在多个独立的请求权,而是同一个请求权有多个法律依据可供支持。
    • 典型例子:债务人未履行金钱债务,债权人请求履行。支持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可能同时包括《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等。无论引用哪个条文,债权人要实现的都是“支付这笔钱”这同一个给付。

第三步:诉讼程序中的处理规则——以真正的请求权竞合为核心
这是理解和运用此概念的重点。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原告的选择权与特定化义务
    • 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应当从竞合的多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作为其本案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即“择一主张”)。例如,在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必须明确是按侵权纠纷起诉还是按合同纠纷起诉。
    • 这种选择具有特定化诉讼标的的作用。选择违约,则本案的诉讼标的就是合同法律关系;选择侵权,诉讼标的就是侵权法律关系。
  2. 法院的审理范围
    • 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应严格围绕原告选择的那个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例如,若原告选择违约之诉,法院就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不再主动审查是否构成侵权。
    • 这体现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法院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
  3. 选择的法律后果
    • 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一旦法院就原告选择的请求权作出生效判决,无论胜败,就产生既判力。原告不得再基于同一事实,以另一个竞合的请求权另行起诉。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
    • 例外——预备合并之诉:在理论上和部分司法实践中,允许原告在难以确定哪个请求权更能获得支持时,采用“预备合并”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即,将首要的请求权作为主位请求,将竞合的另一个请求权作为备位请求,并声明:如果法院不支持主位请求,则请求就备位请求进行裁判。但这在我国实务中的适用有严格条件,并非通行做法。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深化理解

  • 与“诉讼请求的合并”的区别:诉讼请求的合并是原告提出了多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既要求支付货款,又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些请求可能基于不同的生活事实或法律关系。而竞合是基于同一个核心事实产生的多个替代性请求。
  • 与“事实陈述的变更”的区别:在诉讼中,原告可能随着证据的出示或认识的变化,对支持其请求的事实描述进行补充或调整,但只要其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没有变,就不构成请求权的变更或选择,只是事实陈述的细化。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总结
理解诉讼请求的竞合,对于诉讼参与人至关重要:

  • 对原告(及律师):必须在起诉前进行充分的策略评估,选择最有利于己方(如举证难易、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的请求权基础。一旦选择,将决定整个诉讼的攻防路径和最终结果,且通常没有“反悔”重来的机会。
  • 对被告:需要准确识别原告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例如,在违约之诉中主张不可抗力,在侵权之诉中主张受害人过错)。
  • 对法院:必须准确识别原告选择的诉讼标的,并在该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既要避免超越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也要防止因原告选择不当而简单地驳回其诉,有时需要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明确选择。

总而言之,诉讼请求的竞合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键枢纽。它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将一个生活事实“翻译”成准确的法律主张,而这个“翻译”过程(即选择请求权基础)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技术和策略,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法院的审理活动也在此选择所划定的框架内展开。

诉讼请求的竞合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与初步理解 诉讼请求的竞合,是民事诉讼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原告基于同一个事实(生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一原因关系,同时享有数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形成权),且这些请求权的目的(给付内容)在根本上同一或可以相互替代,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可以选择或并列主张这些请求权的现象。 简单比喻 :好比你在商场买了一个有质量问题的热水壶,这个事实让你在法律上同时获得了几个可以起诉的“武器”——你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要求卖家承担 违约责任 (更换、修理或退货),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求卖家承担 侵权责任 (赔偿损失)。这两个请求权源于同一个“买到了坏水壶”的事实,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你的损失(获得赔偿或完好的商品),这就是典型的请求权竞合。 本质特征 :一个自然生活事实,对应多个法律评价(多个实体法请求权),但这些请求权的核心目的相同或可以相互替代。 第二步:竞合的类型与具体表现 诉讼请求的竞合主要分为两类,其法律效果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 : 定义 :指原告享有的多个实体法请求权,其目的完全相同,一旦其中一个获得满足,其余请求权即归于消灭。 典型例子 :前述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再如,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既享有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租赁物请求权,也享有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返还请求权。 诉讼法上的关键问题 :原告在诉讼中应如何主张?法院应如何审理和判决? 非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又称请求权基础竞合或法规竞合) : 定义 :实际上只存在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成立可以同时由多个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请求权基础)。 与真正竞合的区别 :这里并非存在多个独立的请求权,而是同一个请求权有多个法律依据可供支持。 典型例子 :债务人未履行金钱债务,债权人请求履行。支持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可能同时包括《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等。无论引用哪个条文,债权人要实现的都是“支付这笔钱”这同一个给付。 第三步:诉讼程序中的处理规则——以真正的请求权竞合为核心 这是理解和运用此概念的重点。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原告的选择权与特定化义务 : 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应当从竞合的多个请求权中 选择一个 作为其本案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即“择一主张”)。例如,在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必须明确是按侵权纠纷起诉还是按合同纠纷起诉。 这种选择具有 特定化诉讼标的 的作用。选择违约,则本案的诉讼标的就是合同法律关系;选择侵权,诉讼标的就是侵权法律关系。 法院的审理范围 : 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应严格围绕原告 选择的 那个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例如,若原告选择违约之诉,法院就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不再主动审查是否构成侵权。 这体现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法院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 选择的法律后果 : 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 :一旦法院就原告选择的请求权作出生效判决,无论胜败,就产生既判力。原告不得再基于同一事实,以另一个竞合的请求权另行起诉。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 例外——预备合并之诉 :在理论上和部分司法实践中,允许原告在难以确定哪个请求权更能获得支持时,采用“预备合并”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即,将首要的请求权作为主位请求,将竞合的另一个请求权作为备位请求,并声明:如果法院不支持主位请求,则请求就备位请求进行裁判。但这在我国实务中的适用有严格条件,并非通行做法。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深化理解 与“诉讼请求的合并”的区别 :诉讼请求的合并是原告提出了多个 不同 的诉讼请求(如既要求支付货款,又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些请求可能基于不同的生活事实或法律关系。而竞合是基于 同一个 核心事实产生的多个替代性请求。 与“事实陈述的变更”的区别 :在诉讼中,原告可能随着证据的出示或认识的变化,对支持其请求的事实描述进行补充或调整,但只要其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没有变,就不构成请求权的变更或选择,只是事实陈述的细化。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总结 理解诉讼请求的竞合,对于诉讼参与人至关重要: 对原告(及律师) :必须在起诉前进行充分的策略评估,选择最有利于己方(如举证难易、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的请求权基础。一旦选择,将决定整个诉讼的攻防路径和最终结果,且通常没有“反悔”重来的机会。 对被告 :需要准确识别原告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例如,在违约之诉中主张不可抗力,在侵权之诉中主张受害人过错)。 对法院 :必须准确识别原告选择的诉讼标的,并在该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既要避免超越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也要防止因原告选择不当而简单地驳回其诉,有时需要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明确选择。 总而言之 ,诉讼请求的竞合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键枢纽。它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将一个生活事实“翻译”成准确的法律主张,而这个“翻译”过程(即选择请求权基础)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技术和策略,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法院的审理活动也在此选择所划定的框架内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