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契约禁止规则
字数 997
更新时间 2025-12-30 08:05:08
流押契约禁止规则
一、概念初识
流押契约(或称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或质权设立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情形)和第428条(质权情形)明确禁止此类约定,此即“流押(流质)契约禁止规则”。其核心是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牟取暴利,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二、规则的核心内涵
- 禁止的时间范围:仅禁止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所有权直接转移的约定。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违约时,双方可协议折价清偿(此时担保财产价值已确定,非事前预设)。
- 禁止的行为本质:禁止的是“预先约定所有权直接转移”,而非禁止担保物权实现时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清偿债务。
- 法律效果:即使合同中存在流押/流质条款,该条款本身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债务人仍须以担保财产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
三、规则的立法目的
- 公平保护债务人:债务人在缔约时可能处于弱势,若允许流押,债权人可能以价值远高于债权的担保物直接抵债,导致显失公平。
- 维护担保物权之价值权性质:担保物权本质是“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而非取得所有权。流押契约混淆了担保与买卖,违背物权法定原则。
- 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若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可能损害对该担保物享有其他权利(如其他抵押权、债权)的第三人利益。
四、规则的例外与实务处理
- 债务到期后的折价协议: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与担保人可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抵债(需参照市场价格,避免损害他人权益)。
- 让与担保的区分:当事人为借款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到期回购的,可能构成让与担保。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该约定虽不能直接发生物权效力,但债权人可请求参照担保物权规定对财产折价或变卖受偿,不当然适用流押禁令。
- 违反禁止规则的后果:债权人不能依流押条款直接取得所有权,但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如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与相关概念的对比
- 区别于“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通常发生于债务到期后,是清偿债务的方式,需评估财产价值并履行清算程序,不违反流押禁止规则。
- 区别于“典权”:典权是用途物权,典权人支付典价获得占有使用收益权,典期届满出典人可回赎。典权不存在“债务不履行则财产归典权人”的预先约定,性质不同。
流押契约禁止规则
一、概念初识
流押契约(或称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或质权设立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情形)和第428条(质权情形)明确禁止此类约定,此即“流押(流质)契约禁止规则”。其核心是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牟取暴利,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二、规则的核心内涵
- 禁止的时间范围:仅禁止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所有权直接转移的约定。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违约时,双方可协议折价清偿(此时担保财产价值已确定,非事前预设)。
- 禁止的行为本质:禁止的是“预先约定所有权直接转移”,而非禁止担保物权实现时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清偿债务。
- 法律效果:即使合同中存在流押/流质条款,该条款本身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债务人仍须以担保财产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
三、规则的立法目的
- 公平保护债务人:债务人在缔约时可能处于弱势,若允许流押,债权人可能以价值远高于债权的担保物直接抵债,导致显失公平。
- 维护担保物权之价值权性质:担保物权本质是“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而非取得所有权。流押契约混淆了担保与买卖,违背物权法定原则。
- 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若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可能损害对该担保物享有其他权利(如其他抵押权、债权)的第三人利益。
四、规则的例外与实务处理
- 债务到期后的折价协议: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与担保人可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抵债(需参照市场价格,避免损害他人权益)。
- 让与担保的区分:当事人为借款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到期回购的,可能构成让与担保。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该约定虽不能直接发生物权效力,但债权人可请求参照担保物权规定对财产折价或变卖受偿,不当然适用流押禁令。
- 违反禁止规则的后果:债权人不能依流押条款直接取得所有权,但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如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与相关概念的对比
- 区别于“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通常发生于债务到期后,是清偿债务的方式,需评估财产价值并履行清算程序,不违反流押禁止规则。
- 区别于“典权”:典权是用途物权,典权人支付典价获得占有使用收益权,典期届满出典人可回赎。典权不存在“债务不履行则财产归典权人”的预先约定,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