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中止
字数 1871
更新时间 2025-12-30 08:42:30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中止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中止,是指在税收核定听证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因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无实质意义,税务机关依法决定暂时停止听证程序的制度。
第一步:听证中止的概念与制度定位
- 基本定义:听证中止是税收核定听证程序进程中的一种“暂停”状态。它不同于听证终结(程序结束)和听证延期(仅改变个别期日),而是整个程序的暂时性搁置。
- 制度目的:
- 保障程序公正:当出现某些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行使听证权利(如因突发疾病无法出席)或听证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强行继续程序可能损害公正,中止可提供缓冲。
- 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因客观原因(如等待关键证据的鉴定结果)无法推进的听证,暂时中止可以避免无谓的资源消耗,待障碍消除后高效恢复。
- 应对复杂情况:为处理听证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先行解决的程序性或实体性前置问题(如管辖权争议)提供制度空间。
第二步:引发听证中止的法定事由
听证中止并非税务机关可随意决定,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或公认的特定事由。主要包括:
- 因当事人原因:
- 听证参加人(尤其是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因正当理由(如突发严重疾病、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出席,且该次出席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无法由他人替代或通过书面意见充分弥补。
- 当事人提出需要调取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而该证据的调取需要合理时间,且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等待。
- 因案件需要:
- 听证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尚未审结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例如,税收核定所依赖的某笔交易性质,正由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
- 需要对听证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勘验或评估,且该工作所需时间较长,在听证会期间内无法完成。
- 出现其他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客观障碍,如听证场所突发不可用情况。
- 因程序衔接:
-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就税收核定前置程序(如税务检查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严重异议,该异议的解决成为继续听证的前提。
第三步:听证中止的决定程序与形式
- 启动方式:
- 依职权中止:听证主持人发现存在中止事由时,可主动决定中止听证。
- 依申请中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中止听证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初步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审查决定。
- 决定主体:通常由本次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当场或休庭后及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中止,听证主持人可能需报请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 形式要求:必须制作书面的《听证中止决定书》,载明:
- 中止听证的具体事由和法律依据。
- 中止的起始时间。
- 告知当事人中止期间不计入听证期限。
- 必要时,可载明预计恢复听证的条件或大致时间。
- 送达与告知:决定书应依法送达所有听证参加人。
第四步:听证中止的法律效力与期间
- 程序暂停效力: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听证程序的所有时限(如举证时限、作出最终核定决定的时限)停止计算(即“时效中止”)。直至程序恢复,这些期限才继续计算。
- 期间不确定性:中止期间的长短取决于中止事由的解决情况,并非一个固定期限。它持续到导致中止的障碍消除为止。
- 行为限制:在中止期间,税务机关不得就中止听证所涉及的核心争议问题推进实质性调查或作出预决,当事人也应配合消除中止事由。
第五步:听证的恢复与终结
- 恢复条件:导致听证中止的事由消除。例如,生病当事人康复、关联案件审结、鉴定工作完成。
- 恢复程序:
- 一般由税务机关(听证主持人)依职权在事由消除后,及时确定恢复听证的日期、地点。
- 应提前将《恢复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 恢复后,听证程序从中止前的状态继续进行,此前已进行的程序依然有效。
- 可能转为终结:如果中止事由长期无法消除(如关键证据永久灭失且无替代证明方法),或案件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致使听证已无必要(如核定对象消灭),税务机关在履行必要告知程序后,可能依法作出听证终结的决定,并基于现有材料作出税收核定或终止核定程序。
第六步:对听证中止决定的救济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听证中止决定不服,通常不能单独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该决定属于程序性、中间性的行为,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影响。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主要在于:
- 在后续的实体救济中提出:如果当事人最终对税收核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将“违法中止听证导致程序不公”作为挑战该核定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
- 申诉或控告:如认为税务机关滥用中止权力故意拖延程序、损害其权益,可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中止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中止,是指在税收核定听证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因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无实质意义,税务机关依法决定暂时停止听证程序的制度。
第一步:听证中止的概念与制度定位
- 基本定义:听证中止是税收核定听证程序进程中的一种“暂停”状态。它不同于听证终结(程序结束)和听证延期(仅改变个别期日),而是整个程序的暂时性搁置。
- 制度目的:
- 保障程序公正:当出现某些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行使听证权利(如因突发疾病无法出席)或听证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强行继续程序可能损害公正,中止可提供缓冲。
- 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因客观原因(如等待关键证据的鉴定结果)无法推进的听证,暂时中止可以避免无谓的资源消耗,待障碍消除后高效恢复。
- 应对复杂情况:为处理听证过程中出现的、需要先行解决的程序性或实体性前置问题(如管辖权争议)提供制度空间。
第二步:引发听证中止的法定事由
听证中止并非税务机关可随意决定,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或公认的特定事由。主要包括:
- 因当事人原因:
- 听证参加人(尤其是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因正当理由(如突发严重疾病、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出席,且该次出席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无法由他人替代或通过书面意见充分弥补。
- 当事人提出需要调取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而该证据的调取需要合理时间,且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等待。
- 因案件需要:
- 听证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尚未审结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例如,税收核定所依赖的某笔交易性质,正由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
- 需要对听证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勘验或评估,且该工作所需时间较长,在听证会期间内无法完成。
- 出现其他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客观障碍,如听证场所突发不可用情况。
- 因程序衔接:
-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就税收核定前置程序(如税务检查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严重异议,该异议的解决成为继续听证的前提。
第三步:听证中止的决定程序与形式
- 启动方式:
- 依职权中止:听证主持人发现存在中止事由时,可主动决定中止听证。
- 依申请中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中止听证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初步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审查决定。
- 决定主体:通常由本次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当场或休庭后及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中止,听证主持人可能需报请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 形式要求:必须制作书面的《听证中止决定书》,载明:
- 中止听证的具体事由和法律依据。
- 中止的起始时间。
- 告知当事人中止期间不计入听证期限。
- 必要时,可载明预计恢复听证的条件或大致时间。
- 送达与告知:决定书应依法送达所有听证参加人。
第四步:听证中止的法律效力与期间
- 程序暂停效力: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听证程序的所有时限(如举证时限、作出最终核定决定的时限)停止计算(即“时效中止”)。直至程序恢复,这些期限才继续计算。
- 期间不确定性:中止期间的长短取决于中止事由的解决情况,并非一个固定期限。它持续到导致中止的障碍消除为止。
- 行为限制:在中止期间,税务机关不得就中止听证所涉及的核心争议问题推进实质性调查或作出预决,当事人也应配合消除中止事由。
第五步:听证的恢复与终结
- 恢复条件:导致听证中止的事由消除。例如,生病当事人康复、关联案件审结、鉴定工作完成。
- 恢复程序:
- 一般由税务机关(听证主持人)依职权在事由消除后,及时确定恢复听证的日期、地点。
- 应提前将《恢复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 恢复后,听证程序从中止前的状态继续进行,此前已进行的程序依然有效。
- 可能转为终结:如果中止事由长期无法消除(如关键证据永久灭失且无替代证明方法),或案件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致使听证已无必要(如核定对象消灭),税务机关在履行必要告知程序后,可能依法作出听证终结的决定,并基于现有材料作出税收核定或终止核定程序。
第六步:对听证中止决定的救济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听证中止决定不服,通常不能单独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该决定属于程序性、中间性的行为,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影响。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主要在于:
- 在后续的实体救济中提出:如果当事人最终对税收核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将“违法中止听证导致程序不公”作为挑战该核定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
- 申诉或控告:如认为税务机关滥用中止权力故意拖延程序、损害其权益,可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