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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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2-30 08:58:25

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

接下来,我将为你详细讲解仲裁程序中一个核心的内部决策机制——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这个过程是仲裁庭形成最终裁决的关键步骤,体现了仲裁的公正性、集体决策性和程序严谨性。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与区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议”与“评议”这两个紧密相关但又略有区别的概念。

  1. 合议:这是一个更上位的、概括性的概念。它指的是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作为一个集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事项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共同进行讨论、商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和原则。它强调的是一种集体决策的工作方式。
  2. 评议:这是“合议”原则在裁决作出阶段的具体体现和核心环节。特指在庭审程序结束后,仲裁庭成员为了形成最终裁决,而进行的内部讨论、交换意见、辩论并最终表决的程序。评议是合议制度中最关键、最实质性的阶段。

简单来说,“合议”是制度,“评议”是该制度下的核心程序。评议是合议的集中体现和落实。

第二步:评议制度启动的前提与时机
仲裁庭并非随时进行评议,其启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

  1. 程序终结:必须是在所有必要的仲裁程序(如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书面意见提交等)均已完毕之后。这意味着当事人已获得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2. 评议对象明确:仲裁庭需要对具体的、待决的事项进行评议,例如:对某个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对某项证据的采信、对某一争议焦点的认定,以及最终的裁决主文(谁胜诉、谁败诉、责任如何承担、费用如何分摊等)。

第三步:评议的具体程序与方式
评议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以保证仲裁员能够自由、坦诚地表达意见。其程序通常包括:

  1. 评议的召集:一般由首席仲裁员负责召集并主持评议会议。在三人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员是评议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2. 评议的顺序与内容
    • 程序回顾:首先回顾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双方主张和已进行的程序。
    • 事实认定评议:仲裁员逐一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特别是对有争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
    • 法律适用评议: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讨论应适用的法律、合同条款或商业惯例,并分析其如何适用于本案事实。
    • 裁决方案评议:这是评议的核心。仲裁员就裁决的最终结果(支持或驳回某项请求、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利息、费用等)提出初步意见。
  3. 评议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通讯(如电子邮件循环)进行。但为确保充分交流,面对面的评议被认为是最佳实践。

第四步:评议的核心——表决规则
当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多数意见,以此作为裁决的依据。这是评议制度的精髓。

  1. 多数决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在三人仲裁庭中,裁决应依全体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例如,两位仲裁员意见一致,即可形成有效的多数意见。
  2. 首席仲裁员的决定性投票权:这是多数决原则的重要补充和特殊规则。当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三位仲裁员意见均不相同),许多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裁决应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确保了仲裁程序不会因仲裁员僵持而陷入停滞,是仲裁效率的重要保障。但请注意,此权力仅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行使,而非评议一开始首席仲裁员就享有“一票否决”或“一票决定”权。
  3. 不同意见的处理:持少数意见的仲裁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该意见通常不写入裁决主文,但根据一些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可以附在裁决书之后或单独记录在案,但这不影响裁决的效力。

第五步:评议过程的法律特性与要求
评议制度并非随意进行,它承载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程序要求:

  1. 保密性:评议过程是绝对保密的。仲裁员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评议中的具体发言、争论或表决情况。这是保障仲裁员独立、自由判断的基石。
  2. 平等参与权:每位仲裁员,包括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在评议中享有完全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首席仲裁员主持评议,但不能压制其他仲裁员的意见。
  3. 勤勉义务的体现:参与评议并认真履行职责,是仲裁员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无故不参加评议或消极对待,可能构成仲裁员行为失当。

第六步:违反评议制度的法律后果
如果评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裁决的效力,成为当事人挑战裁决的理由:

  1. 未进行实质评议:例如,仲裁庭在未进行任何讨论的情况下,仅由首席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草拟了裁决书,其他仲裁员只是机械签字。
  2. 剥夺仲裁员评议权:例如,未通知某位仲裁员参加评议会议,或阻止其发表意见。
  3. 表决规则违法:例如,在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滥用决定性投票权;或未遵循仲裁规则规定的表决方式。
    这类程序瑕疵,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或者更严重地,构成违反仲裁地的公共政策(即剥夺了当事人获得由合格仲裁庭正当审理的权利),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总结
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是将仲裁员的个人智慧转化为集体权威裁决的关键机制。它通过一套严谨、保密、平等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了仲裁裁决是仲裁庭集体深思熟虑的结果,而非某个仲裁员的个人意志。理解这一制度,有助于深入把握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来源和程序正义的最终保障环节。

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

接下来,我将为你详细讲解仲裁程序中一个核心的内部决策机制——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这个过程是仲裁庭形成最终裁决的关键步骤,体现了仲裁的公正性、集体决策性和程序严谨性。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与区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议”与“评议”这两个紧密相关但又略有区别的概念。

  1. 合议:这是一个更上位的、概括性的概念。它指的是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作为一个集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事项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共同进行讨论、商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和原则。它强调的是一种集体决策的工作方式。
  2. 评议:这是“合议”原则在裁决作出阶段的具体体现和核心环节。特指在庭审程序结束后,仲裁庭成员为了形成最终裁决,而进行的内部讨论、交换意见、辩论并最终表决的程序。评议是合议制度中最关键、最实质性的阶段。

简单来说,“合议”是制度,“评议”是该制度下的核心程序。评议是合议的集中体现和落实。

第二步:评议制度启动的前提与时机
仲裁庭并非随时进行评议,其启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

  1. 程序终结:必须是在所有必要的仲裁程序(如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书面意见提交等)均已完毕之后。这意味着当事人已获得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2. 评议对象明确:仲裁庭需要对具体的、待决的事项进行评议,例如:对某个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对某项证据的采信、对某一争议焦点的认定,以及最终的裁决主文(谁胜诉、谁败诉、责任如何承担、费用如何分摊等)。

第三步:评议的具体程序与方式
评议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以保证仲裁员能够自由、坦诚地表达意见。其程序通常包括:

  1. 评议的召集:一般由首席仲裁员负责召集并主持评议会议。在三人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员是评议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2. 评议的顺序与内容
    • 程序回顾:首先回顾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双方主张和已进行的程序。
    • 事实认定评议:仲裁员逐一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特别是对有争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
    • 法律适用评议: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讨论应适用的法律、合同条款或商业惯例,并分析其如何适用于本案事实。
    • 裁决方案评议:这是评议的核心。仲裁员就裁决的最终结果(支持或驳回某项请求、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利息、费用等)提出初步意见。
  3. 评议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通讯(如电子邮件循环)进行。但为确保充分交流,面对面的评议被认为是最佳实践。

第四步:评议的核心——表决规则
当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多数意见,以此作为裁决的依据。这是评议制度的精髓。

  1. 多数决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在三人仲裁庭中,裁决应依全体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例如,两位仲裁员意见一致,即可形成有效的多数意见。
  2. 首席仲裁员的决定性投票权:这是多数决原则的重要补充和特殊规则。当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三位仲裁员意见均不相同),许多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裁决应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确保了仲裁程序不会因仲裁员僵持而陷入停滞,是仲裁效率的重要保障。但请注意,此权力仅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行使,而非评议一开始首席仲裁员就享有“一票否决”或“一票决定”权。
  3. 不同意见的处理:持少数意见的仲裁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该意见通常不写入裁决主文,但根据一些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可以附在裁决书之后或单独记录在案,但这不影响裁决的效力。

第五步:评议过程的法律特性与要求
评议制度并非随意进行,它承载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程序要求:

  1. 保密性:评议过程是绝对保密的。仲裁员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评议中的具体发言、争论或表决情况。这是保障仲裁员独立、自由判断的基石。
  2. 平等参与权:每位仲裁员,包括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在评议中享有完全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首席仲裁员主持评议,但不能压制其他仲裁员的意见。
  3. 勤勉义务的体现:参与评议并认真履行职责,是仲裁员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无故不参加评议或消极对待,可能构成仲裁员行为失当。

第六步:违反评议制度的法律后果
如果评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裁决的效力,成为当事人挑战裁决的理由:

  1. 未进行实质评议:例如,仲裁庭在未进行任何讨论的情况下,仅由首席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草拟了裁决书,其他仲裁员只是机械签字。
  2. 剥夺仲裁员评议权:例如,未通知某位仲裁员参加评议会议,或阻止其发表意见。
  3. 表决规则违法:例如,在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滥用决定性投票权;或未遵循仲裁规则规定的表决方式。
    这类程序瑕疵,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或者更严重地,构成违反仲裁地的公共政策(即剥夺了当事人获得由合格仲裁庭正当审理的权利),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总结
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是将仲裁员的个人智慧转化为集体权威裁决的关键机制。它通过一套严谨、保密、平等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了仲裁裁决是仲裁庭集体深思熟虑的结果,而非某个仲裁员的个人意志。理解这一制度,有助于深入把握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来源和程序正义的最终保障环节。

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 接下来,我将为你详细讲解仲裁程序中一个核心的内部决策机制——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这个过程是仲裁庭形成最终裁决的关键步骤,体现了仲裁的公正性、集体决策性和程序严谨性。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与区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议”与“评议”这两个紧密相关但又略有区别的概念。 合议 :这是一个更上位的、概括性的概念。它指的是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作为一个集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事项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共同进行讨论、商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和原则。它强调的是一种集体决策的工作方式。 评议 :这是“合议”原则在裁决作出阶段的具体体现和核心环节。特指在庭审程序结束后,仲裁庭成员为了形成最终裁决,而进行的内部讨论、交换意见、辩论并最终表决的程序。评议是合议制度中最关键、最实质性的阶段。 简单来说, “合议”是制度,“评议”是该制度下的核心程序 。评议是合议的集中体现和落实。 第二步:评议制度启动的前提与时机 仲裁庭并非随时进行评议,其启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 程序终结 :必须是在所有必要的仲裁程序(如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书面意见提交等)均已完毕之后。这意味着当事人已获得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评议对象明确 :仲裁庭需要对具体的、待决的事项进行评议,例如:对某个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对某项证据的采信、对某一争议焦点的认定,以及最终的裁决主文(谁胜诉、谁败诉、责任如何承担、费用如何分摊等)。 第三步:评议的具体程序与方式 评议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以保证仲裁员能够自由、坦诚地表达意见。其程序通常包括: 评议的召集 :一般由首席仲裁员负责召集并主持评议会议。在三人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员是评议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评议的顺序与内容 : 程序回顾 :首先回顾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双方主张和已进行的程序。 事实认定评议 :仲裁员逐一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特别是对有争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 法律适用评议 :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讨论应适用的法律、合同条款或商业惯例,并分析其如何适用于本案事实。 裁决方案评议 :这是评议的核心。仲裁员就裁决的最终结果(支持或驳回某项请求、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利息、费用等)提出初步意见。 评议的方式 :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通讯(如电子邮件循环)进行。但为确保充分交流,面对面的评议被认为是最佳实践。 第四步:评议的核心——表决规则 当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多数意见,以此作为裁决的依据。这是评议制度的精髓。 多数决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在三人仲裁庭中,裁决应依全体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例如,两位仲裁员意见一致,即可形成有效的多数意见。 首席仲裁员的决定性投票权 :这是多数决原则的重要补充和特殊规则。 当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 (即三位仲裁员意见均不相同),许多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裁决应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确保了仲裁程序不会因仲裁员僵持而陷入停滞,是仲裁效率的重要保障。但请注意,此权力仅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行使,而非评议一开始首席仲裁员就享有“一票否决”或“一票决定”权。 不同意见的处理 :持少数意见的仲裁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该意见通常不写入裁决主文,但根据一些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可以附在裁决书之后或单独记录在案,但这不影响裁决的效力。 第五步:评议过程的法律特性与要求 评议制度并非随意进行,它承载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程序要求: 保密性 :评议过程是绝对保密的。仲裁员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评议中的具体发言、争论或表决情况。这是保障仲裁员独立、自由判断的基石。 平等参与权 :每位仲裁员,包括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在评议中享有完全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首席仲裁员主持评议,但不能压制其他仲裁员的意见。 勤勉义务的体现 :参与评议并认真履行职责,是仲裁员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无故不参加评议或消极对待,可能构成仲裁员行为失当。 第六步:违反评议制度的法律后果 如果评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裁决的效力,成为当事人挑战裁决的理由: 未进行实质评议 :例如,仲裁庭在未进行任何讨论的情况下,仅由首席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草拟了裁决书,其他仲裁员只是机械签字。 剥夺仲裁员评议权 :例如,未通知某位仲裁员参加评议会议,或阻止其发表意见。 表决规则违法 :例如,在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滥用决定性投票权;或未遵循仲裁规则规定的表决方式。 这类程序瑕疵,可能被法院认定为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或者更严重地,构成 违反仲裁地的公共政策 (即剥夺了当事人获得由合格仲裁庭正当审理的权利),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总结 : 仲裁庭的“合议”与“评议”制度,是将仲裁员的个人智慧转化为集体权威裁决的关键机制。它通过一套严谨、保密、平等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了仲裁裁决是仲裁庭集体深思熟虑的结果,而非某个仲裁员的个人意志。理解这一制度,有助于深入把握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来源和程序正义的最终保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