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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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定事由,导致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双方在此期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暂时中止,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一种法律状态。它是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下履行行为的暂停。 -
中止期间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因为工资支付的对价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中止期间,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故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也随之暂停。此原则适用于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中止。 -
不同中止事由下的具体工资支付规则
工资支付义务是否完全免除,需根据导致中止的具体事由来判断,主要分为两类:-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中止:
- 事由示例: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留、逮捕),但未被最终定罪;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且未办理手续等。
- 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劳动关系虽未解除,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法且无义务提供劳动而免于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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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中止:
- 事由示例: 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但最终被证明无罪;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履行;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北京市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可以中止)。
- 工资支付: 此情况较为复杂,需进一步区分:
- 停工停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指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各省市规定,一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协商中止或其他法定事由: 若双方在协商中止协议中对中止期间的待遇有明确约定(如支付基本生活费、保留社保等),则从约定。若无约定,且事由非用人单位过错所致,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工资,但有义务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依地方政策)。若中止事由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如其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则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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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对工资支付的影响
- 与“待岗”区分: “待岗”通常是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劳动者离岗休息,劳动者处于随时准备提供劳动的状态。待岗期间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支付生活费。而中止是履行行为的全面暂停,原因更广泛,工资支付规则依据具体事由而定。
- 与“医疗期”区分: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并非中止。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与“事假”区分: 劳动者请事假,是用人单位批准的短期履行暂停,本质上是劳动者主动暂时放弃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处理个人事务。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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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实践要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核心在于审查中止事由的性质:- 步骤一: 明确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事由属于哪一类别(劳动者原因/非劳动者原因)。
- 步骤二: 对于非劳动者原因的中止,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停工停产”等有明确法规规定的情形。
- 步骤三: 审查双方是否有关于中止期间待遇的书面约定,约定优先。
- 步骤四: 关注地方性规定,部分地区对中止期间的生活费、社保缴纳有具体细则。
- 最终判断: 综合上述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在某一具体中止事由下,是否负有支付工资、生活费或仅承担社保缴纳义务的责任。
关键结论:并非所有中止期间都无需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且“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或“有明确法律规定(如停工停产初期)”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能负有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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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定事由,导致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双方在此期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暂时中止,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一种法律状态。它是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下履行行为的暂停。 -
中止期间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因为工资支付的对价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中止期间,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故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也随之暂停。此原则适用于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中止。 -
不同中止事由下的具体工资支付规则
工资支付义务是否完全免除,需根据导致中止的具体事由来判断,主要分为两类:-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中止:
- 事由示例: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留、逮捕),但未被最终定罪;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且未办理手续等。
- 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劳动关系虽未解除,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法且无义务提供劳动而免于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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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中止:
- 事由示例: 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但最终被证明无罪;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履行;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北京市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可以中止)。
- 工资支付: 此情况较为复杂,需进一步区分:
- 停工停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指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各省市规定,一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协商中止或其他法定事由: 若双方在协商中止协议中对中止期间的待遇有明确约定(如支付基本生活费、保留社保等),则从约定。若无约定,且事由非用人单位过错所致,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工资,但有义务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依地方政策)。若中止事由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如其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则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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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对工资支付的影响
- 与“待岗”区分: “待岗”通常是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劳动者离岗休息,劳动者处于随时准备提供劳动的状态。待岗期间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支付生活费。而中止是履行行为的全面暂停,原因更广泛,工资支付规则依据具体事由而定。
- 与“医疗期”区分: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并非中止。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与“事假”区分: 劳动者请事假,是用人单位批准的短期履行暂停,本质上是劳动者主动暂时放弃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处理个人事务。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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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实践要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支付,核心在于审查中止事由的性质:- 步骤一: 明确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事由属于哪一类别(劳动者原因/非劳动者原因)。
- 步骤二: 对于非劳动者原因的中止,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停工停产”等有明确法规规定的情形。
- 步骤三: 审查双方是否有关于中止期间待遇的书面约定,约定优先。
- 步骤四: 关注地方性规定,部分地区对中止期间的生活费、社保缴纳有具体细则。
- 最终判断: 综合上述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在某一具体中止事由下,是否负有支付工资、生活费或仅承担社保缴纳义务的责任。
关键结论:并非所有中止期间都无需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且“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或“有明确法律规定(如停工停产初期)”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能负有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