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
首先,我们来明确这个概念所指的“中介机构”范围。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自身,还涉及一系列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它们并非交易的直接当事人,而是连接发行人与投资者、保障市场信息质量和交易合规性的“中介”。主要包括:
- 保荐人(在注册制下常与主承销商合一):负责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进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
- 承销商:负责证券的销售。
-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法律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资产评估机构:对发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信用评级机构(主要针对债券):对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这些机构因其专业角色,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责任,即“勤勉尽责义务”。
第一步:义务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勤勉尽责义务”是上述中介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业义务。其核心内涵是:中介机构必须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秉持审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法律性质上,它包含两个方面:
- 对市场的法定义务:源于《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性要求。
- 对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委托服务合同,勤勉尽责是履行该合同的核心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其义务的对象超越了合同相对方(发行人),直接指向了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这是一种法定的、带有公共性质的义务。
第二步:义务的具体要求与判断标准
“勤勉尽责”并非一个抽象概念,其具体化体现在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判断一个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该义务,主要看其是否达到了“职业谨慎”和“合理信赖”的标准。
-
职业谨慎:
- 独立性要求: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受发行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
- 核查验证:对作为专业意见基础的材料和事实,不能仅仅依赖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必须实施必要的核查程序。例如,会计师需执行函证、监盘、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律师需进行工商查档、面谈、查验原件等核查。
- 工作底稿:完整、详细地记录所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和形成的结论。工作底稿是证明其勤勉尽责的关键证据。
- 风险关注与应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矛盾信息或重大风险点,必须保持职业怀疑,采取进一步措施追查清楚,并在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或揭示。
-
合理信赖:
- 中介机构可以在其专业分工范围内,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律师可以合理信赖会计师的审计数据)。但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即有理由相信对方具备专业能力且其工作本身是可靠的。
- 如果存在明显异常或应当引起注意的迹象,则不能盲目信赖,需要进行审慎核查。例如,若财务数据与业务常识严重背离,会计师不能仅凭管理层的解释就予以接受。
第三步: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若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形成“连带责任+过错推定+免责抗辩”的追责框架。
-
行政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并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民事责任(对投资者赔偿):
- 归责原则:根据《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中介机构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过错推定:在诉讼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首先推定中介机构有过错(即未勤勉尽责)。投资者无需主动证明中介机构存在过错。
- 免责抗辩:中介机构要想免除赔偿责任,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没有过错。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其证明的核心就是上面第二步提到的内容:提供了完整的工作底稿,证明了其遵循了执业准则,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对异常情况保持了职业怀疑并进行了处理等。
-
刑事责任: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步:实践意义与监管趋势
“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制度的核心。其意义在于:
- 风险过滤:通过专业机构的核查,提前发现和揭示发行人的问题,为市场提供经过验证的信息。
- 责任分担: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背景下,审核机关不再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作实质判断,而是将判断权交给市场。这要求“看门人”必须切实履职,压实自身责任。
- 投资者保护:当发生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时,具有赔偿能力的“看门人”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追偿对象。
当前的监管趋势是持续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如康美药业、乐视网等案中的中介机构责任),明确勤勉尽责的边界和标准,倒逼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升执业质量,从源头上保障证券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
证券法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
首先,我们来明确这个概念所指的“中介机构”范围。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自身,还涉及一系列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它们并非交易的直接当事人,而是连接发行人与投资者、保障市场信息质量和交易合规性的“中介”。主要包括:
- 保荐人(在注册制下常与主承销商合一):负责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进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
- 承销商:负责证券的销售。
-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法律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资产评估机构:对发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信用评级机构(主要针对债券):对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这些机构因其专业角色,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责任,即“勤勉尽责义务”。
第一步:义务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勤勉尽责义务”是上述中介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业义务。其核心内涵是:中介机构必须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秉持审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法律性质上,它包含两个方面:
- 对市场的法定义务:源于《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性要求。
- 对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委托服务合同,勤勉尽责是履行该合同的核心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其义务的对象超越了合同相对方(发行人),直接指向了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这是一种法定的、带有公共性质的义务。
第二步:义务的具体要求与判断标准
“勤勉尽责”并非一个抽象概念,其具体化体现在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判断一个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该义务,主要看其是否达到了“职业谨慎”和“合理信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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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谨慎:
- 独立性要求: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受发行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
- 核查验证:对作为专业意见基础的材料和事实,不能仅仅依赖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必须实施必要的核查程序。例如,会计师需执行函证、监盘、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律师需进行工商查档、面谈、查验原件等核查。
- 工作底稿:完整、详细地记录所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和形成的结论。工作底稿是证明其勤勉尽责的关键证据。
- 风险关注与应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矛盾信息或重大风险点,必须保持职业怀疑,采取进一步措施追查清楚,并在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或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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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信赖:
- 中介机构可以在其专业分工范围内,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律师可以合理信赖会计师的审计数据)。但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即有理由相信对方具备专业能力且其工作本身是可靠的。
- 如果存在明显异常或应当引起注意的迹象,则不能盲目信赖,需要进行审慎核查。例如,若财务数据与业务常识严重背离,会计师不能仅凭管理层的解释就予以接受。
第三步: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若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形成“连带责任+过错推定+免责抗辩”的追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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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并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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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对投资者赔偿):
- 归责原则:根据《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中介机构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过错推定:在诉讼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首先推定中介机构有过错(即未勤勉尽责)。投资者无需主动证明中介机构存在过错。
- 免责抗辩:中介机构要想免除赔偿责任,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没有过错。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其证明的核心就是上面第二步提到的内容:提供了完整的工作底稿,证明了其遵循了执业准则,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对异常情况保持了职业怀疑并进行了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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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步:实践意义与监管趋势
“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制度的核心。其意义在于:
- 风险过滤:通过专业机构的核查,提前发现和揭示发行人的问题,为市场提供经过验证的信息。
- 责任分担: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背景下,审核机关不再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作实质判断,而是将判断权交给市场。这要求“看门人”必须切实履职,压实自身责任。
- 投资者保护:当发生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时,具有赔偿能力的“看门人”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追偿对象。
当前的监管趋势是持续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如康美药业、乐视网等案中的中介机构责任),明确勤勉尽责的边界和标准,倒逼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升执业质量,从源头上保障证券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