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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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首先,您需要理解“刑事上诉的撤回”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位置。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启动第二审程序。而“刑事上诉的撤回”,顾名思义,就是指这些上诉权人在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它关系到上诉权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也关系到诉讼程序的终结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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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主体与时间:这一步要明确谁有权撤回,以及何时可以撤回。
- 撤回主体:原则上,谁提出上诉,谁就有权撤回。这包括提出上诉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代为上诉的,撤回上诉也必须经被告人同意。
- 撤回时间: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之前提出。一旦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宣告,诉讼即告终结,便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了。实践中,这个时间点可以是在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也可以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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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程序与审查:并非只要申请就必须准许,法院需要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这是核心步骤。
- 申请方式:上诉人应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法院应记录在案。
- 法院审查:二审法院收到撤回上诉的申请后,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 自愿性:申请撤回上诉是否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到威胁、欺骗等情形。
- 合法性:撤回上诉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一审裁判的合法性:对于仅就刑事部分上诉后申请撤回的,如果经审查认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法院应当不准许其撤回上诉,而必须继续审理,以纠正一审错误,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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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法律后果:根据审查结果,会产生不同的程序后果,这直接决定了案件走向。
- 准许撤回的后果:
- 二审程序终结:上诉一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不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 一审裁判生效: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作出后,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阶段。上诉人必须接受一审裁判的结果。
- 不得再上诉: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即丧失了就同一案件再次上诉的权利。
- 不准许撤回的后果: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上述提到的损害公益、他人权益或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等情形,会作出“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裁定作出后,第二审程序必须继续进行,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判。
- 准许撤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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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公诉案件上诉的撤回:这里有一个重要特例。在公诉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法院审查的重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精神。即,如果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但如果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等确有必要改判的情形,即使被告人申请撤回,也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以纠正错误。这既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也确保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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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与按撤诉处理的区别:最后,需要区分一个易混淆的概念。上诉的撤回是上诉人的主动、明确的行为。而“按撤回上诉处理”是法律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视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拟制行为。例如,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一种因其消极的诉讼行为而导致的法律推定后果,与主动申请撤回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刑事上诉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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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首先,您需要理解“刑事上诉的撤回”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位置。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启动第二审程序。而“刑事上诉的撤回”,顾名思义,就是指这些上诉权人在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它关系到上诉权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也关系到诉讼程序的终结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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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主体与时间:这一步要明确谁有权撤回,以及何时可以撤回。
- 撤回主体:原则上,谁提出上诉,谁就有权撤回。这包括提出上诉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代为上诉的,撤回上诉也必须经被告人同意。
- 撤回时间: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之前提出。一旦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宣告,诉讼即告终结,便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了。实践中,这个时间点可以是在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也可以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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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程序与审查:并非只要申请就必须准许,法院需要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这是核心步骤。
- 申请方式:上诉人应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法院应记录在案。
- 法院审查:二审法院收到撤回上诉的申请后,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 自愿性:申请撤回上诉是否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到威胁、欺骗等情形。
- 合法性:撤回上诉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一审裁判的合法性:对于仅就刑事部分上诉后申请撤回的,如果经审查认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法院应当不准许其撤回上诉,而必须继续审理,以纠正一审错误,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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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法律后果:根据审查结果,会产生不同的程序后果,这直接决定了案件走向。
- 准许撤回的后果:
- 二审程序终结:上诉一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不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 一审裁判生效: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作出后,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阶段。上诉人必须接受一审裁判的结果。
- 不得再上诉: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即丧失了就同一案件再次上诉的权利。
- 不准许撤回的后果: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上述提到的损害公益、他人权益或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等情形,会作出“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裁定作出后,第二审程序必须继续进行,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判。
- 准许撤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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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公诉案件上诉的撤回:这里有一个重要特例。在公诉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法院审查的重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精神。即,如果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但如果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等确有必要改判的情形,即使被告人申请撤回,也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以纠正错误。这既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也确保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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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与按撤诉处理的区别:最后,需要区分一个易混淆的概念。上诉的撤回是上诉人的主动、明确的行为。而“按撤回上诉处理”是法律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视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拟制行为。例如,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一种因其消极的诉讼行为而导致的法律推定后果,与主动申请撤回在性质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