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字数 1725
更新时间 2025-12-30 11:33:49

证券法中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负责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它是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完成、维护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下面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法律定位

  1. 核心定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中国,目前特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其设立和运营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
  2. 核心特征
    • 集中性:它是全国性、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后台,为整个市场提供统一、标准化的服务。
    • 公共性/公益性:其设立宗旨是服务证券市场整体,不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关键基础设施:是连接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各方的枢纽,被视为证券市场的“后台中枢”。

第二步:三大核心职能详解

其“登记、存管、结算”三大职能环环相扣:

  1. 证券登记

    • 定义: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这是证券权利归属的“确权”环节。
    • 具体工作:包括初始登记(新股发行、增发时记录持有人)、变更登记(因交易、继承、赠予等导致持有人变化)、退出登记(证券终止上市)等。其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是证明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2. 证券存管

    • 定义: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的委托,集中保管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并提供相关管理服务的行为。
    • 运作模式:投资者证券实际上并不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在中国结算的中央电子系统中。证券公司作为“二级托管人”,负责其客户的证券账户管理,但其客户的总证券资产最终由中国结算统一“保管”。
  3. 证券结算

    • 定义:指证券交易成交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和交收的过程。这是交易最终履行的环节。
    • 两个子环节
      • 清算:计算确定交易双方在结算日应收应付的证券数量和资金金额,本质上是“算账”。
      • 交收:根据清算结果,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证券从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资金从买方向卖方的转移。中国实行“货银对付”原则,即证券交割和资金支付必须同时完成、互为条件,以防范交易对手方风险。

第三步:核心运作制度与风险防控

为保障上述职能安全、高效运行,法律确立了以下关键制度:

  1. 中央对手方:在证券交易结算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即所有卖方的唯一买方和所有买方的唯一卖方。这极大地简化了结算关系,并通过对所有对手方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降低了市场的整体风险。
  2. 净额结算:对一个结算参与人(如某证券公司)在某一结算期内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进行轧差,计算出其净额应收或净额应付。这能显著减少实际需要交收的证券和资金数量,提高结算效率,降低流动性需求。
  3. 结算参与人制度:只有符合资质、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等机构才能直接与中国结算进行结算。广大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发生间接关系。这有助于中国结算集中管理对手方风险。
  4. 结算保证金与结算风险基金:结算参与人需缴纳结算保证金,用于防范其违约风险。此外,还从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重大损失,是重要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步:在证券法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存在,使现代证券市场的高频、大规模交易成为可能:

  • 确权与公示:确立了证券权利的电子化、无纸化凭证,解决了非移动化、无纸化交易下的权利归属问题。
  • 提高效率与安全:通过集中、统一的处理,实现了交易后处理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并通过中央对手方、货银对付等机制,系统性防范了交收风险。
  • 支持监管:其集中统一的账户和交易数据,为监管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监控市场风险、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关键数据支持。

总而言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得以最终实现、权利得以确认、市场风险得以集中控制的技术和法律保障,是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稳定运行的基石。

证券法中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负责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它是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完成、维护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下面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法律定位

  1. 核心定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中国,目前特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其设立和运营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
  2. 核心特征
    • 集中性:它是全国性、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后台,为整个市场提供统一、标准化的服务。
    • 公共性/公益性:其设立宗旨是服务证券市场整体,不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关键基础设施:是连接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各方的枢纽,被视为证券市场的“后台中枢”。

第二步:三大核心职能详解

其“登记、存管、结算”三大职能环环相扣:

  1. 证券登记

    • 定义: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这是证券权利归属的“确权”环节。
    • 具体工作:包括初始登记(新股发行、增发时记录持有人)、变更登记(因交易、继承、赠予等导致持有人变化)、退出登记(证券终止上市)等。其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是证明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2. 证券存管

    • 定义: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的委托,集中保管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并提供相关管理服务的行为。
    • 运作模式:投资者证券实际上并不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在中国结算的中央电子系统中。证券公司作为“二级托管人”,负责其客户的证券账户管理,但其客户的总证券资产最终由中国结算统一“保管”。
  3. 证券结算

    • 定义:指证券交易成交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和交收的过程。这是交易最终履行的环节。
    • 两个子环节
      • 清算:计算确定交易双方在结算日应收应付的证券数量和资金金额,本质上是“算账”。
      • 交收:根据清算结果,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证券从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资金从买方向卖方的转移。中国实行“货银对付”原则,即证券交割和资金支付必须同时完成、互为条件,以防范交易对手方风险。

第三步:核心运作制度与风险防控

为保障上述职能安全、高效运行,法律确立了以下关键制度:

  1. 中央对手方:在证券交易结算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即所有卖方的唯一买方和所有买方的唯一卖方。这极大地简化了结算关系,并通过对所有对手方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降低了市场的整体风险。
  2. 净额结算:对一个结算参与人(如某证券公司)在某一结算期内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进行轧差,计算出其净额应收或净额应付。这能显著减少实际需要交收的证券和资金数量,提高结算效率,降低流动性需求。
  3. 结算参与人制度:只有符合资质、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等机构才能直接与中国结算进行结算。广大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发生间接关系。这有助于中国结算集中管理对手方风险。
  4. 结算保证金与结算风险基金:结算参与人需缴纳结算保证金,用于防范其违约风险。此外,还从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重大损失,是重要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步:在证券法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存在,使现代证券市场的高频、大规模交易成为可能:

  • 确权与公示:确立了证券权利的电子化、无纸化凭证,解决了非移动化、无纸化交易下的权利归属问题。
  • 提高效率与安全:通过集中、统一的处理,实现了交易后处理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并通过中央对手方、货银对付等机制,系统性防范了交收风险。
  • 支持监管:其集中统一的账户和交易数据,为监管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监控市场风险、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关键数据支持。

总而言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得以最终实现、权利得以确认、市场风险得以集中控制的技术和法律保障,是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稳定运行的基石。

证券法中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负责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它是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完成、维护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下面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法律定位 核心定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中国,目前特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其设立和运营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 核心特征 : 集中性 :它是全国性、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后台,为整个市场提供统一、标准化的服务。 公共性/公益性 :其设立宗旨是服务证券市场整体,不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键基础设施 :是连接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各方的枢纽,被视为证券市场的“后台中枢”。 第二步:三大核心职能详解 其“登记、存管、结算”三大职能环环相扣: 证券登记 : 定义 :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这是证券权利归属的“确权”环节。 具体工作 :包括 初始登记 (新股发行、增发时记录持有人)、 变更登记 (因交易、继承、赠予等导致持有人变化)、 退出登记 (证券终止上市)等。其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是证明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证券存管 : 定义 :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的委托,集中保管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并提供相关管理服务的行为。 运作模式 :投资者证券实际上并不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在中国结算的中央电子系统中。证券公司作为“二级托管人”,负责其客户的证券账户管理,但其客户的总证券资产最终由中国结算统一“保管”。 证券结算 : 定义 :指证券交易成交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和交收的过程。这是交易最终履行的环节。 两个子环节 : 清算 :计算确定交易双方在结算日应收应付的证券数量和资金金额,本质上是“算账”。 交收 :根据清算结果,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证券从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资金从买方向卖方的转移。中国实行“ 货银对付 ”原则,即证券交割和资金支付必须同时完成、互为条件,以防范交易对手方风险。 第三步:核心运作制度与风险防控 为保障上述职能安全、高效运行,法律确立了以下关键制度: 中央对手方 :在证券交易结算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即所有卖方的唯一买方和所有买方的唯一卖方。这极大地简化了结算关系,并通过对所有对手方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降低了市场的整体风险。 净额结算 :对一个结算参与人(如某证券公司)在某一结算期内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进行轧差,计算出其净额应收或净额应付。这能显著减少实际需要交收的证券和资金数量,提高结算效率,降低流动性需求。 结算参与人制度 :只有符合资质、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等机构才能直接与中国结算进行结算。广大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发生间接关系。这有助于中国结算集中管理对手方风险。 结算保证金与结算风险基金 :结算参与人需缴纳结算保证金,用于防范其违约风险。此外,还从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重大损失,是重要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步:在证券法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存在,使现代证券市场的高频、大规模交易成为可能: 确权与公示 :确立了证券权利的电子化、无纸化凭证,解决了非移动化、无纸化交易下的权利归属问题。 提高效率与安全 :通过集中、统一的处理,实现了交易后处理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并通过中央对手方、货银对付等机制,系统性防范了交收风险。 支持监管 :其集中统一的账户和交易数据,为监管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监控市场风险、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关键数据支持。 总而言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得以最终实现、权利得以确认、市场风险得以集中控制的技术和法律保障,是证券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稳定运行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