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评估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必要性解释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是指由于资源开发、污染、生态破坏等人类活动,导致生态系统原本为人类提供的惠益(如净化空气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提供生物栖息地、美学景观等)发生退化或丧失的过程与结果。这种损害不同于对具体单个资源(如一棵树、一吨矿产)的破坏,它着眼于生态系统整体的、动态的功能性价值损失。为了在法律上对这种无形但至关重要的损害进行量化、追责和索赔,就需要建立专门的评估制度。该制度是连接生态损害事实与法律救济(如赔偿、修复)的技术桥梁。
第二步: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与定位
该制度主要根植于《环境保护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特别是第1234、1235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与政策。其法律定位是一种技术鉴定与价值量化程序,属于资源保护法实施中的关键支撑性工具。它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多种法律程序,为确定责任大小、计算赔偿金额、制定修复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步:评估的对象与损害类型
评估的对象不是具体的财产,而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流。主要评估两类损害:
- 期间损害:从损害行为发生到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公众永久性丧失的这些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例如,一片森林被污染导致其固碳释氧功能丧失五年,这五年丧失的功能价值就是期间损害。
- 永久性损害/修复成本:如果生态系统功能无法完全恢复,则需要评估将其修复至基线水平所需的合理费用;或者,在无法修复时,评估该功能永久丧失的替代性价值(如建设具有同等功能的人工设施的成本)。
损害类型包括供给服务(如淡水、食物)下降、调节服务(如气候调节、洪水调控)减弱、文化服务(如休闲、精神享受)丧失以及支持服务(如土壤形成、养分循环)退化。
第四步:评估的方法学与技术规范
这是制度的技术核心,通常遵循“基线确定 → 损害量量化 → 价值评估”的步骤。
- 确定基线:确定损害未发生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原本状态(如通过历史数据、对照区域等)。
- 量化损害:通过实地监测、模型模拟等手段,量化服务功能在物质量上的变化。例如,计算水源涵养量减少了多少立方米,空气质量下降了多少等级,物种多样性减少了多少。
- 价值评估:将物质量损害转化为货币价值。常用方法包括:
- 直接市场法:用于有市场价格的服务(如农产品减产损失)。
- 替代成本法:估算人工替代受损功能所需成本(如建设污水处理厂替代湿地净化功能)。
- 恢复费用法:估算将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所需的费用。
- 条件价值法: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公众为恢复该服务功能愿意支付的费用。
第五步:评估的程序与责任主体
评估通常遵循以下程序启动和进行:
- 启动主体:可由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主体(如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或赔偿义务人(造成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委托,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法院指定。
- 评估机构: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确保评估的中立性和科学性。
-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评估方法、过程、数据及最终评估结论(损害价值或修复费用)。这份报告在法律程序中作为关键证据使用。
- 质证与采信:评估报告需经过法庭质证,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评估方法、结论等提出质疑。最终由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
第六步:评估结论的法律应用与制度意义
评估得出的货币化价值或修复费用结论,直接应用于:
- 确定赔偿数额: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磋商中,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核心依据。
- 制定修复方案: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提供目标和成本测算基础。
- 执行判决与监督:赔偿金用于修复或替代性修复,评估结论可作为修复效果验收的参照。
该制度的建立,其深层意义在于将生态系统的“无形”功能转化为法律可识别的“有形”损害,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得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极大地强化了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法律威慑力和救济能力。
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评估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必要性解释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是指由于资源开发、污染、生态破坏等人类活动,导致生态系统原本为人类提供的惠益(如净化空气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提供生物栖息地、美学景观等)发生退化或丧失的过程与结果。这种损害不同于对具体单个资源(如一棵树、一吨矿产)的破坏,它着眼于生态系统整体的、动态的功能性价值损失。为了在法律上对这种无形但至关重要的损害进行量化、追责和索赔,就需要建立专门的评估制度。该制度是连接生态损害事实与法律救济(如赔偿、修复)的技术桥梁。
第二步: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与定位
该制度主要根植于《环境保护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特别是第1234、1235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与政策。其法律定位是一种技术鉴定与价值量化程序,属于资源保护法实施中的关键支撑性工具。它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多种法律程序,为确定责任大小、计算赔偿金额、制定修复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步:评估的对象与损害类型
评估的对象不是具体的财产,而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流。主要评估两类损害:
- 期间损害:从损害行为发生到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公众永久性丧失的这些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例如,一片森林被污染导致其固碳释氧功能丧失五年,这五年丧失的功能价值就是期间损害。
- 永久性损害/修复成本:如果生态系统功能无法完全恢复,则需要评估将其修复至基线水平所需的合理费用;或者,在无法修复时,评估该功能永久丧失的替代性价值(如建设具有同等功能的人工设施的成本)。
损害类型包括供给服务(如淡水、食物)下降、调节服务(如气候调节、洪水调控)减弱、文化服务(如休闲、精神享受)丧失以及支持服务(如土壤形成、养分循环)退化。
第四步:评估的方法学与技术规范
这是制度的技术核心,通常遵循“基线确定 → 损害量量化 → 价值评估”的步骤。
- 确定基线:确定损害未发生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原本状态(如通过历史数据、对照区域等)。
- 量化损害:通过实地监测、模型模拟等手段,量化服务功能在物质量上的变化。例如,计算水源涵养量减少了多少立方米,空气质量下降了多少等级,物种多样性减少了多少。
- 价值评估:将物质量损害转化为货币价值。常用方法包括:
- 直接市场法:用于有市场价格的服务(如农产品减产损失)。
- 替代成本法:估算人工替代受损功能所需成本(如建设污水处理厂替代湿地净化功能)。
- 恢复费用法:估算将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所需的费用。
- 条件价值法: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公众为恢复该服务功能愿意支付的费用。
第五步:评估的程序与责任主体
评估通常遵循以下程序启动和进行:
- 启动主体:可由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主体(如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或赔偿义务人(造成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委托,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法院指定。
- 评估机构: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确保评估的中立性和科学性。
-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评估方法、过程、数据及最终评估结论(损害价值或修复费用)。这份报告在法律程序中作为关键证据使用。
- 质证与采信:评估报告需经过法庭质证,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评估方法、结论等提出质疑。最终由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
第六步:评估结论的法律应用与制度意义
评估得出的货币化价值或修复费用结论,直接应用于:
- 确定赔偿数额: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磋商中,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核心依据。
- 制定修复方案: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提供目标和成本测算基础。
- 执行判决与监督:赔偿金用于修复或替代性修复,评估结论可作为修复效果验收的参照。
该制度的建立,其深层意义在于将生态系统的“无形”功能转化为法律可识别的“有形”损害,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得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极大地强化了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法律威慑力和救济能力。